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食品调味料技术领域,具体属于一种锅巴用牛肉味调味料配方。
背景技术:
锅巴是焖饭时紧贴着锅结焦成块状的一层饭粒。主要原料有大米、小米、黄豆、玉米粉等。有厚肠胃,助消化的食用功效,但胃弱者及慢性胃炎、不思饮食者不宜食。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锅巴口味和口感要求更高,因此需要研发出更多口味的锅巴来满足市场需求。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了一种锅巴用牛肉味调味料配方,克服了现有技术的不足,黄牛肉属于温热性质的肉食,擅长补气,是气虚之人进行食养食疗的首选肉食,将其制备成调味料,与锅巴结合,使其既具有锅巴的口感,又具有牛肉的香味,口感丰富,适用人群多。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发明所采取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锅巴用牛肉味调味料配方,由下列重量份的原料制成:牛肉粉80~100份、白砂糖2~3份、食用盐1~5份、谷氨酸钠0.1~0.5份、酵母抽取物0.5~1.5份、辣椒粉3~4份、大蒜粉1~2份、洋葱粉1~2份、麦芽糊精0.1~0.2份、食用香精0.1~0.2份。
进一步,由下列重量份的原料制成:牛肉粉90份、白砂糖2.5份、食用盐3份、谷氨酸钠0.3份、酵母抽取物0.9份、辣椒粉3.4份、大蒜粉1.6份、洋葱粉1.5份、麦芽糊精0.15份、食用香精0.15份。
进一步,所述的牛肉粉制备方法为:黄牛肉洗净切成大块下锅煮,锅开后反复打去血沫,然后小火炖,炖至牛肉基本上熟了,捞出切成1厘米立方大小的肉丁,然后放置到烤箱内烘烤1-2小时,最后将烘烤完毕的肉丁破碎成粉末即可。
进一步,所述的烤箱内烘烤温度为120℃。
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较,本发明的实施效果如下:
本发明所述一种锅巴用牛肉味调味料配方,黄牛肉属于温热性质的肉食,擅长补气,是气虚之人进行食养食疗的首选肉食,将其制备成调味料,与锅巴结合,使其既具有锅巴的口感,又具有牛肉的香味,口感丰富,适用人群多。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的描述,但本发明不仅限于这些实例,在为脱离本发明宗旨的前提下,所为任何改进均落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实施例1
本发明所述的一种锅巴用牛肉味调味料配方,由下列重量份的原料制成:牛肉粉80~100份、白砂糖2~3份、食用盐1~5份、谷氨酸钠0.1~0.5份、酵母抽取物0.5~1.5份、辣椒粉3~4份、大蒜粉1~2份、洋葱粉1~2份、麦芽糊精0.1~0.2份、食用香精0.1~0.2份。
进一步,所述的牛肉粉制备方法为:黄牛肉洗净切成大块下锅煮,锅开后反复打去血沫,然后小火炖,炖至牛肉基本上熟了,捞出切成1厘米立方大小的肉丁,然后放置到烤箱内烘烤1-2小时,最后将烘烤完毕的肉丁破碎成粉末即可。
进一步,所述的烤箱内烘烤温度为120℃。
实施例2
本发明所述的一种锅巴用牛肉味调味料配方,由下列重量份的原料制成:牛肉粉100份、白砂糖3份、食用盐5份、谷氨酸钠0.5份、酵母抽取物1.5份、辣椒粉4份、大蒜粉2份、洋葱粉2份、麦芽糊精0.2份、食用香精0.2份。
进一步,由下列重量份的原料制成:牛肉粉90份、白砂糖2.5份、食用盐3份、谷氨酸钠0.3份、酵母抽取物0.9份、辣椒粉3.4份、大蒜粉1.6份、洋葱粉1.5份、麦芽糊精0.15份、食用香精0.15份。
进一步,所述的牛肉粉制备方法为:黄牛肉洗净切成大块下锅煮,锅开后反复打去血沫,然后小火炖,炖至牛肉基本上熟了,捞出切成1厘米立方大小的肉丁,然后放置到烤箱内烘烤1-2小时,最后将烘烤完毕的肉丁破碎成粉末即可。
进一步,所述的烤箱内烘烤温度为120℃。
实施例3
本发明所述的一种锅巴用牛肉味调味料配方,由下列重量份的原料制成:牛肉粉80份、白砂糖2份、食用盐1份、谷氨酸钠0.1份、酵母抽取物0.5份、辣椒粉3份、大蒜粉1份、洋葱粉1份、麦芽糊精0.1份、食用香精0.1份。
进一步,所述的牛肉粉制备方法为:黄牛肉洗净切成大块下锅煮,锅开后反复打去血沫,然后小火炖,炖至牛肉基本上熟了,捞出切成1厘米立方大小的肉丁,然后放置到烤箱内烘烤1-2小时,最后将烘烤完毕的肉丁破碎成粉末即可。
进一步,所述的烤箱内烘烤温度为120℃。
实施例4
本发明所述的一种锅巴用牛肉味调味料配方,由下列重量份的原料制成:牛肉粉90份、白砂糖2.5份、食用盐3份、谷氨酸钠0.3份、酵母抽取物0.9份、辣椒粉3.4份、大蒜粉1.6份、洋葱粉1.5份、麦芽糊精0.15份、食用香精0.15份。
进一步,所述的牛肉粉制备方法为:黄牛肉洗净切成大块下锅煮,锅开后反复打去血沫,然后小火炖,炖至牛肉基本上熟了,捞出切成1厘米立方大小的肉丁,然后放置到烤箱内烘烤1-2小时,最后将烘烤完毕的肉丁破碎成粉末即可。
进一步,所述的烤箱内烘烤温度为120℃。
以上内容仅仅是对本发明构思所作的举例和说明,所属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对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做各种各样的修改或补充或采用类似的方式替代,只要不偏离发明的构思或者超越本权利要求书所定义的范围,均应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