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节省材料的链牙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202070阅读:276来源:国知局
一种节省材料的链牙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发明涉及一种拉链,特别是指拉链的链牙结构改进。



背景技术:

目前,常规的拉链链牙外观中,链牙是以布带为对称中心面,呈大小一致、且外形对称的形状。闭合状态下的拉链,正反面的链牙分布及链牙列形成的外观几近相同,甚至是相同的。现有形状的链牙不仅不能在造型上有新颖性的突破,且在链牙材料用量的节减上,也仅能是通过缩小尺寸来达成,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远远满足不了产品在规格、工艺上的需求的。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解决现有技术中的问题,提供一种节省材料的链牙。该链牙不仅具有更优良的外观和品质,且在节省材料的同时,使啮合力更稳定,轻滑度也得到进一步提升。

为达成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节省材料的链牙,包括左、右链牙相互啮合的啮合部;所述的啮合部由左、右啮合头一体组成,所述的左、右啮合头一高一低设置,以对应形成高位啮合头和低位啮合头;所述的高位啮合头设有拉合部,所述的低位啮合头上设有抵靠部;啮合状态下,左、右链牙的拉合部相拉,且抵靠部相顶。

如上所述的一种节省材料的链牙,所述的拉合部为向下渐窄的下斜部;所述的抵靠部为自低位啮合头顶面向下渐宽的上斜部。

如上所述的一种节省材料的链牙,所述拉合部的最高点低于抵靠部的最高点设置。

如上所述的一种节省材料的链牙,所述高位啮合头的顶部设有缺部,该缺部的形状对应拉链的布筋形状设置。

上述技术方案的有益之处在于:

本发明链牙通过一高一低设置的高位啮合头和低位啮合头,从整体上节省了链牙的材料。

本发明通过高位啮合头的拉合部的相拉与低位啮合头的抵靠部的相顶,来实现拉链的啮合功能,同时满足链牙的上、下、前、后的稳定性。

本发明一高一低设置的左、右啮合头,在闭合拉链的正反两面形成不同的造型,使拉链在整体感观上更具吸引力。

本发明形成在高位啮合头顶部的缺部,不仅达到节省材料的目的,也提升了拉链的拉动的轻滑感。

附图说明

此处所说明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发明的进一步理解,构成本发明的一部分,本发明的示意性实施例及其说明用于解释本发明,并不构成对本发明的不当限定。在附图中:

图1是本发明链牙的立体结构示意图一;

图2是本发明链牙的立体结构示意图二;

图3是本发明链牙的主视结构示意图;

图3-1是图3的C部放大结构示意图;

图4是本发明链牙的左视结构示意图;

图5是本发明链牙的右视结构示意图;

图6是本发明拉链正面立体结构示意图一(无布带);

图7是本发明拉链正面立体结构示意图二(有布带);

图8是本发明拉链反面立体结构示意图一(无布带);

图9是本发明拉链反面立体结构示意图二(有布带)。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及有益效果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用以解释本发明,并不用于限定本发明。

如图1-5所示的一种节省材料的链牙,该链牙应用在如图6-9所示的拉链上,通过左、右链牙10、20咬合在拉链的布筋30上。

如图1-5所示,该链牙包括左、右链牙10、20相互啮合的啮合部40。所述的啮合部40由左、右啮合头一体组成。所述的左、右啮合头一高一低设置,以对应形成一高位啮合头50和一低位啮合头60,从整体上节省了链牙的材料。

本发明于所述的高位啮合头50的底部设有拉合部51,所述的拉合部51为向下(朝向牙根部70)渐窄的下斜部。如图6、7所示,在左、右链牙10、20啮合状态下,左、右链牙10、20的拉合部51相拉,以使所述下斜部的斜面相触相抵,实现拉链的啮合功能,同时满足链牙的上、下、前、后的稳定性。

本发明于所述的低位啮合头60的顶部设有抵靠部61,所述的抵靠部61为自低位啮合头60的顶面62向下渐宽的上斜部。

本发明高位啮合头50的拉合部51的最高点A低于低位啮合头60的抵靠部61的最高点B设置。如图3所示,所述低位啮合头60的顶面62高于高位啮合头50的下斜部(拉合部51)的最高点设置,低位啮合头60的顶面62与高位啮合头50的下斜部(拉合部51)的高度差为如图3-1所示的高度H。如图8、9所示,在左、右链牙10、20啮合状态下,左、右链牙10、20的抵靠部61相顶,以使所述上斜部的斜面相触相抵,进一步满足链牙的上、下、前、后的稳定性的同时,也使得啮合状态下的拉链的正反两面形成不同的外观。

如图1、3所示,本发明还于所述的高位啮合头50的顶部设有缺部52,该缺部52的形状对应拉链的布筋30的形状设置,不仅达到节省材料的目的,也提升了拉链的轻滑度。

本发明所述的拉链正面和拉链反面是相对的。

上述说明描述了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但应当理解本发明并非局限于上述实施例,且不应看作对其他实施例的排除。通过本发明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公知或现有技术、知识所进行的改动也应视为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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