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消防用安全帽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9241379阅读:251来源:国知局
一种消防用安全帽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0001]本发明涉及消防设备领域,具体是涉及一种消防用安全帽。
【背景技术】
[0002]安全帽是防止冲击物伤害头部的防护用品,帽壳呈半球形,坚固、光滑并有一定弹性,打击物的冲击和穿刺动能主要由帽壳承受。耐穿刺性能、侧向刚性、电绝缘性、阻燃性是对安全帽的基本技术性能的要求,消防救灾现场往往烟雾比较大,如果用手拿湿毛巾捂住口鼻,会耽误救灾工作的进展,而目前的消防用头盔,没有有效的措施保护住人的耳鼻口免受烟雾的困扰,未能有效的给予消防人员全面的保护,影响了救灾工作的开展。

【发明内容】

[0003]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在保护头部的同时,又能减少烟雾侵害的消防用安全帽。
[0004]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提供以下技术方案:一种消防用安全帽,包括帽壳,所述帽壳两侧面向下设有覆盖耳朵区域的延伸部,延伸部的内侧设有柔性护耳垫、外侧设有若干个透气孔,延伸部的内侧在靠近使用者口鼻的位置设有塑料挂钩,所述挂钩的开口处指向帽壳的后侧,帽壳顶部的外侧设有防护面屏。
[0005]佩戴安全帽时,将口罩挂在延伸部的挂钩上,拉下防护面屏,即可保护佩戴者的目艮、鼻、口,延伸部内的护耳垫在保护耳朵的同时,也可通过延伸部外的透气孔听清外面的动静。
[0006]作为对上述技术方案的一种改进,所述帽壳顶部设有帽衬,帽衬内设有柔性护头垫。
[0007]作为对上述技术方案的一种改进,所述帽壳底部设有下颊带。
[0008]作为对上述技术方案的一种改进,所述防护面屏采用透明塑料制成。
[0009]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的有益效果是:能够在保护佩戴者头部安全的同时,又能减少烟雾对佩戴者的侵害。
【附图说明】
[0010]图1为本发明结构示意图。
[0011]图中标号为:1_延伸部,11-护耳垫,12-透气孔,13-挂钩,2-防护面屏,3_下颊带,4-帽衬,5-护头垫。
【具体实施方式】
[0012]为了使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发明,并不用于限定本发明。
[0013]在本发明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纵向”、“横向”、“上”、“下”、“前”、“后”、“左”、“右”、“竖直”、“水平”、“顶”、“底”、“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发明,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发明的限制。
[0014]参照图1可知,一种消防用安全帽,包括帽壳6,所述帽壳6顶部设有帽衬4,帽衬4内设有柔性护头垫5,所述帽壳6底部设有下颊3,所述帽壳6两侧面向下设有覆盖耳朵区域的延伸部1,延伸部I的内侧设有柔性护耳垫11、外侧设有若干个透气孔12,延伸部I的内侧在靠近使用者口鼻的位置设有塑料挂钩13,所述挂钩13的开口处指向帽壳6的后侧,帽壳6顶部的外侧设有透明塑料制成的防护面屏2。
[0015]佩戴安全帽时,将口罩挂在延伸部I的挂钩13上,拉下防护面屏2,即可保护佩戴者的眼、鼻、口,延伸部I内的护耳垫11在保护耳朵的同时,也可通过延伸部I外的透气孔12听清外面的动静。
[0016]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发明,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主权项】
1.一种消防用安全帽,包括帽壳,其特征在于:所述帽壳两侧面向下设有覆盖耳朵区域的延伸部,延伸部的内侧设有柔性护耳垫、外侧设有若干个透气孔,延伸部的内侧在靠近使用者口鼻的位置设有塑料挂钩,所述挂钩的开口处指向帽壳的后侧,帽壳顶部的外侧设有防护面屏。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消防用安全帽,其特征在于:所述帽壳顶部设有帽衬,帽衬内设有柔性护头垫。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消防用安全帽,其特征在于:所述帽壳底部设有下颊带。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消防用安全帽,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护面屏采用透明塑料制成。
【专利摘要】本发明涉及一种消防用安全帽,包括帽壳,帽壳两侧面向下设有覆盖耳朵区域的延伸部,延伸部的内侧设有柔性护耳垫、外侧设有若干个透气孔,延伸部的内侧在靠近使用者口鼻的位置设有塑料挂钩,挂钩的开口处指向帽壳的后侧,帽壳顶部的外侧设有防护面屏。佩戴安全帽时,将口罩挂在延伸部的挂钩上,拉下防护面屏,即可保护佩戴者的眼、鼻、口,延伸部内的护耳垫在保护耳朵的同时,也可通过延伸部外的透气孔听清外面的动静。
【IPC分类】A42B3/20, A42B3/28, A42B3/16
【公开号】CN104957833
【申请号】CN201510374151
【发明人】唐伟
【申请人】唐伟
【公开日】2015年10月7日
【申请日】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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