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透取指纹的全指手套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8889400阅读:414来源:国知局
一种可透取指纹的全指手套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0001]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手套,尤其是涉及一种可透取指纹的全指手套。
【背景技术】
[0002]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电子设备加入了指纹识别系统。由于工作、安全等需要或者在寒冷的冬季,人们需要带上手套。然而目前的市场上还没有可以透取指纹的全指手套。在需要录入指纹时,需要脱掉手套才能读取指纹信息。特别是在冬季室外使用一些电子设备如手机、触屏平板电脑时,如果需要指纹解锁,则必须要脱掉手套才能读取指纹。

【发明内容】

[0003]为了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可透取指纹的全指手套,本实用新型采取的技术方案如下:
[0004]一种可透取指纹的全指手套,包括全指手套本体,还包括在所述全指手套本体五指内侧镂空位置设置的指纹透取片,所述指纹透取片用来透取指纹。
[0005]进一步地,所述指纹透取片为PVE片或PVC片。
[0006]进一步地,所述指纹透取片缝制到所述全指手套本体五指的内侧镂空位置。
[0007]更进一步地,所述全指手套本体为棉手套。
[0008]进一步地,所述指纹透取片胶粘到所述全指手套本体五指的内侧镂空位置。
[0009]更进一步地,所述全指手套本体为腈纶手套或皮手套。
[0010]进一步地,所述指纹透取片厚度小于1_。
[0011]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本实用新型可透取指纹的全指手套在指纹位置加入了可以透取指纹的指纹透取片,使得使用者可以不需要脱掉手套就可以使用指纹识别系统。
【附图说明】
[0012]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下面将对实施例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个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性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0013]图1为本实用新型可透取指纹的全指手套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0014]下面结合【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说明。其中,附图仅用于示例性说明,表示的仅是示意图,而非实物图,不能理解为对本专利的限制;为了更好地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附图某些部件会有省略、放大或缩小,并不代表实际产品的尺寸;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附图中某些公知结构及其说明可能省略是可以理解的。
[0015]请参见图1,本实用新型一种可透取指纹的全指手套,包括全指手套本体1,还包括在所述全指手套本体I五指内侧镂空位置设置的指纹透取片2,所述指纹透取片2用来透取指纹。所述五指内侧为握拳时向内的方向。
[0016]其中所述指纹透取片2可以是PVE材料制成的,也可以是PVC材料制成的。
[0017]其中,所述指纹透取片2缝制到所述全指手套本体I五指的内侧镂空位置。此时该种全指手套本体为棉手套。
[0018]作为另外一种实施方式,所述指纹透取片2胶粘到所述全指手套本体I五指的内侧镂空位置。此时该种全指手套本体为腈纶手套或皮手套。
[0019]其中,上述的两种实施方式中,指纹透取片材料一般选为Imm以下较为合适,能更好地透取指纹。
[0020]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主权项】
1.一种可透取指纹的全指手套,包括全指手套本体(I),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在所述全指手套本体五指内侧镂空位置设置的指纹透取片(2),所述指纹透取片(2)用来透取指纹。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透取指纹的全指手套,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纹透取片(2)为PVE片或PVC片。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可透取指纹的全指手套,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纹透取片(2)缝制到所述全指手套本体(I)五指的内侧镂空位置。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可透取指纹的全指手套,其特征在于,所述全指手套本体(I)为棉手套。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可透取指纹的全指手套,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纹透取片(2)胶粘到所述全指手套本体(I)五指的内侧镂空位置。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可透取指纹的全指手套,其特征在于,所述全指手套本体(I)为腈纶手套或皮手套。
7.根据权利要求4或权利要求6所述的可透取指纹的全指手套,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纹透取片⑵厚度小于Imm0
【专利摘要】本实用新型提出了一种可透取指纹的全指手套,包括全指手套本体,还包括在所述全指手套本体五指内侧镂空位置设置的指纹透取片。本实用新型可透取指纹的全指手套在指纹位置加入了可以透取指纹的指纹透取片,使得使用者可以不需要脱掉手套就可以使用指纹识别系统。
【IPC分类】A41D19-00
【公开号】CN204599421
【申请号】CN201520036685
【发明人】赖林海
【申请人】黎銮燕
【公开日】2015年9月2日
【申请日】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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