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中药杀菌牙粉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63739阅读:376来源:国知局
一种中药杀菌牙粉的制作方法
【专利摘要】本发明公开了一种中药杀菌牙粉,由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料制成:丹参5-10份、独活5-12份、龙须草8-15份、皂角18-26份、榄香脂8-15份、支柱蓼8-12份、无漏子8-12份、无名子6-12份和无患子4-10份。本发明的中药牙粉与现有的牙粉相比,能有效地消除牙周组织局部炎症,使齿龈肿胀疼痛及伴随症状得以缓解、消失,达到扶正祛邪,清热败毒,排脓消肿,止血固齿;多种药物共同作用降火,解毒消肿,凉血止血,化瘀通络,对牙周炎具有标本兼治的效果。
【专利说明】 一种中药杀菌牙粉

【技术领域】
[0001]本发明涉及一种中药杀菌牙粉,属于中医药领域。

【背景技术】
[0002]目前,人们患有牙周炎疾病时,都是到医院治疗,在医院里医生对患者经诊断后,一般都是开具西药或者打针进行治疗,病情严重者还可以接受住院治疗,在医疗条件较发达的城市,人们生病时到医院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而在乡镇,特别是一些远离乡镇、较边远的村落,人们患有牙周炎疾病时,由于家庭收入低,生活贫穷,当地缺少医疗条件,如果想要治病需要花费很多的路费去医疗条件较发达的城市去求医,加之医院的治疗费用及医药费用昂贵,人们往往不去看病治疗,任其自然痊愈,有些病患者由于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终身遗憾。


【发明内容】

[0003]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不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中药杀菌牙粉,能有效地消除牙周组织局部炎症,使齿龈肿胀疼痛及伴随症状得以缓解、消失。
[0004]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采取的技术方案是,一种中药杀菌牙粉,由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料制成:
丹参5-10份、独活5-12份、龙须草8-15份、阜角18-26份、榄香脂8_15份、支柱翏8_12份、无漏子8-12份、无名子6-12份和无患子4-10份。
[0005]优化的,上述中药杀菌牙粉,由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料制成:
丹参6-9份、独活8-10份、龙须草11-14份、皂角20-23份、榄香脂11-14份、支柱寥9-11份、无漏子9-11份、无名子8-10份和无患子5-8份。
[0006]优化的,上述中药杀菌牙粉,由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料制成:
丹参5份、独活5份、龙须草8份、皂角18份、榄香脂8份、支柱寥8份、无漏子8份、无名子6份和无患子4份。
[0007]本发明的中药牙粉与现有的牙粉相比,能有效地消除牙周组织局部炎症,使齿龈肿胀疼痛及伴随症状得以缓解、消失,达到扶正祛邪,清热败毒,排脓消肿,止血固齿;多种药物共同作用降火,解毒消肿,凉血止血,化瘀通络,对牙周炎具有标本兼治的效果。

【具体实施方式】
[0008]实施例1
本发明为一种中药杀菌牙粉,由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料制成:
丹参5份、独活5份、龙须草8份、皂角18份、榄香脂8份、支柱寥8份、无漏子8份、无名子6份和无患子4份。
[0009]实施例2
本发明为一种中药杀菌牙粉,由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料制成: 丹参10份、独活12份、龙须草15份、皂角26份、榄香脂15份、支柱寥12份、无漏子12份、无名子12份和无患子10份。
[0010]实施例3
本发明为一种中药杀菌牙粉,由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料制成:
丹参7.2份、独活8.3份、龙须草11.2份、皂角21.6份、榄香脂12.4份、支柱寥10.5份、无漏子10.3份、无名子8.7份和无患子7.5份。
[0011]本发明的中药牙粉与现有的牙粉相比,能有效地消除牙周组织局部炎症,使齿龈肿胀疼痛及伴随症状得以缓解、消失,达到扶正祛邪,清热败毒,排脓消肿,止血固齿;多种药物共同作用降火,解毒消肿,凉血止血,化瘀通络,对牙周炎具有标本兼治的效果。
[0012]当然,上述说明并非是对本发明的限制,本发明也并不限于上述举例,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发明的实质范围内,作出的变化、改型、添加或替换,都应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
1.一种中药杀菌牙粉,其特征在于:由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料制成: 丹参5-10份、独活5-12份、龙须草8-15份、阜角18-26份、榄香脂8_15份、支柱翏8_12份、无漏子8-12份、无名子6-12份和无患子4-10份。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中药杀菌牙粉,其特征在于: 由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料制成:丹参6-9份、独活8-10份、龙须草11-14份、皂角20-23份、榄香脂11-14份、支柱寥9-11份、无漏子9-11份、无名子8-10份和无患子5_8份。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中药杀菌牙粉,其特征在于: 由以下重量份数的原料制成:丹参5份、独活5份、龙须草8份、皂角18份、榄香脂8份、支柱寥8份、无漏子8份、无名子6份和无患子4份。
【文档编号】A61K36/889GK104510867SQ201310458398
【公开日】2015年4月15日 申请日期:2013年10月2日 优先权日:2013年10月2日
【发明者】杨军 申请人:青岛锦涟鑫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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