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刑侦检测的熏显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176546阅读:217来源:国知局
技术领域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用于刑侦检测的熏显装置,用于在案发现场寻找嫌疑人的指纹、皮屑、体液等物证。

背景技术:
在公安刑事侦查工作中,需要在案发现场寻找嫌疑人的指纹、皮屑、体液等生物检材物证。由于这些检材通常体积很小,而且无色透明,依靠肉眼很难发现。传统发现方法中有一种“哈气法”,即让刑侦人员在案发现场用嘴哈气,哈气中含有少量水蒸气,由于这些物证和背景客体如桌子等,对蒸汽的吸附能力不同,因此蒸汽的分布会明显不同,从而使刑侦人员能够发现这些物证。但刑侦人员的哈气有限,并且也无法长时间哈气,所以刑侦人员只能偶尔这样工作。有时在现场取证时,刑侦人员也通过利用热水瓶里面的蒸汽达到相同的目的,但因为没有风机的驱动,蒸汽只能向上,大大限制了使用范围。近年来,DNA检测技术的发展,“哈气法”被明确停止使用。这是因为刑侦人员的哈气中含有唾液,唾液里面有刑侦人员的DNA成分,其份量远远大于生物检材物证所含DNA分量,这会导致对采集到的生物检材物证的DNA检测失效。因此,需要一种既可以帮助刑侦人员发现嫌疑人遗留在案发现场的指纹、皮屑、体液等生物检材物证,又不能污染这些物证的DNA的辅助装置。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旨在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相关技术中的技术问题之一。为此,本实用新型的一个目的在于提出一种操作简单、易于携带、能够长时间产生蒸汽并喷出的用于刑侦检测的熏显装置。根据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用于刑侦检测的熏显装置,包括:壳体;液体盒,所述液体盒设在所述壳体内;进气管,所述进气管的输入端穿过所述壳体并与外界连通,所述进气管的输出端与所述液体盒连通;排气管,所述排气管的输入端与所述液体盒连通,所述排气管的输出端穿过所述壳体并与外界连通;汽化部件,所述汽化部件与所述液体盒相连,以将容纳于所述液体盒内的水汽化成水蒸气;风机,所述风机设在所述进气管和/或排气管内;电源,所述电源分别与所述汽化部件和所述风机相连。根据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用于刑侦检测的熏显装置,电源为汽化部件和风机提供动力,使汽化部件将存储于液体盒内的水汽化成水蒸气,风机将外界空气经进气管抽入液体盒内,这些空气携带水蒸气从排气管排出,可供刑侦人员用于在案发现场寻找嫌疑人的指纹、皮屑、体液等生物检材物证,避免刑侦人员采用“哈气法”;与采用热水瓶的蒸汽寻找生物检材物证相比,消除了使用限制,大大提高了使用范围,操作简单、易于携带、能够长时间产生蒸汽并喷出蒸汽。另外,根据本实用新型上述实施例的用于刑侦检测的熏显装置还可以具有如下附加的技术特征: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一个示例,所述汽化部件包括电加热器,所述电加热器与所述液体盒相连。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一个示例,所述电加热器设在所述液体盒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一个示例,所述汽化部件还包括导热板,所述导热板设在所述液体盒的外壁上,所述电加热器与所述导热板相连。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一个示例,所述导热板为铝导热板、铝合金导热板、铜导热板、铁导热板或石墨导热板。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一个示例,所述电加热器为电热丝加热器、热敏电阻加热器或金属陶瓷发热体加热器。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一个示例,所述汽化部件为超声雾化器,所述超声雾化器设在所述液体盒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一个示例,所述壳体上设有手持部。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一个示例,所述进气管的输入端设有第一过滤网,所述排气口的输出端设有第二过滤网。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一个示例,所述电源为干电池或可充电电池。本实用新型的附加方面和优点将在下面的描述中部分给出,部分将从下面的描述中变得明显,或通过本实用新型的实践了解到。附图说明图1是根据本实用新型一个实施例的用于刑侦检测的熏显装置的示意图;图2是根据本实用新型另一实施例的用于刑侦检测的熏显装置的示意图。具体实施方式下面详细描述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所述实施例的示例在附图中示出,其中自始至终相同或类似的标号表示相同或类似的元件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元件。下面通过参考附图描述的实施例是示例性的,旨在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而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下面参考附图来详细描述根据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用于刑侦检测的熏显装置。如图1和图2所示,根据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用于刑侦检测的熏显装置,包括:壳体100,液体盒200,进气管300,排气管400,汽化部件,风机600,电源(未示出)。具体地说,壳体100上设有手持部110,以便于刑侦人员握持。液体盒200设在壳体100内。进气管300的输入端(即如图1中所示的进气管300的上端)穿过壳体100并与外界连通,进气管300的输出端(即如图1中所示的进气管300的下端)与液体盒200连通。排气管400的输入端(即如图1中所示的排气管400的下端)与液体盒200连通,排气管400的输出端(即如图1中所示的排气管400的右端)穿过壳体100并与外界连通。所述汽化部件与液体盒200相连,以将容纳于液体盒200内的水汽化成水蒸气。风机600设在进气管300内。当然,风机600也可以设在排气管400内,或者,进气管300和排气管400内均设有风机。风机600用于使外界的空气通过进气管300进入液体盒200内,并使空气携带水蒸气后通过排气管400排到外界。所述电源分别与所述汽化部件和风机600相连,所述电源分别为所述汽化部件和风机600提供动力。所述电源可以为干电池或可充电电池,由此可以使根据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用于刑侦检测的熏显装置便于携带,扩大使用范围。当然,所述电源也可以替换成电连接器,与电源连接线配合使用,根据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用于刑侦检测的熏显装置在工作时,可以使用市政供电作为所述汽化部件和风机600的动力来源。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可以理解的。根据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用于刑侦检测的熏显装置,电源为汽化部件和风机提供动力,使汽化部件将存储于液体盒内的水汽化成水蒸气,风机将外界空气经进气管抽入液体盒内,这些空气携带水蒸气从排气管排出,可供刑侦人员用于在案发现场寻找嫌疑人的指纹、皮屑、体液等生物检材物证,避免刑侦人员采用“哈气法”;与采用热水瓶的蒸汽寻找生物检材物证相比,消除了使用限制,大大提高了使用范围,操作简单、易于携带、能够长时间产生蒸汽并喷出蒸汽。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一个示例,所述汽化部件包括电加热器510,电加热器510与液体盒200相连。如图1所示,电加热器510设在液体盒200内。即,电加热器510对容纳于液体盒200内的水直接加热以产生水蒸气。如图2所示,所述汽化部件还包括导热板520,导热板520设在液体盒200的外壁上,电加热器510与导热板520相连。即,电加热器510产生的热量,经由导热板520传递至液体盒200,以对容纳于液体盒200内的水间接加热以产生水蒸气。有利地,电加热器510可以为电热丝加热器、热敏电阻加热器或金属陶瓷发热体加热器。导热板520可以为铝导热板、铝合金导热板或石墨导热板。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一个具体示例,所述汽化部件还可以为超声雾化器(未示出)。所述超声雾化器设在液体盒200内,以将液态水雾化成的超微粒子,形成水蒸气。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一些示例,进气管300的输入端设有第一过滤网(未示出),排气口400的输出端设有第二过滤网(未示出),由此可以过滤杂质,从而避免采集过程中对指纹、皮屑、体液等生物检材物证的污染,提高取证精度。下面简单介绍根据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用于刑侦检测的熏显装置。将蒸馏水灌入液体盒内;电加热器510或者超声雾化器接通干电池、可充电电池或者市政供电;电加热器510直接加热液体盒内的蒸馏水;或电加热器510通过导热板520间接加热液体盒内的蒸馏水;或者超声雾化器对液体盒内的蒸馏水进行雾化,从而产生蒸汽;风机使空气进入液体盒,并使空气携带水蒸气后排出液体盒。由于在风机的作用下,使水蒸气具有一定的初速度,刑侦人员通过任意移动熏显装置,可以使水蒸气在案发现场全方位、全角度喷射桌子、茶几、门窗等可能存留指纹、皮屑、体液等生物检材物证的地方,消除了相关技术中的使用限制,大大提高了使用范围,避免了对相关物证的污染,极大提高了取证效率和取证精度。根据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用于刑侦检测的熏显装置,操作简单、体积小、重量轻、易于携带,能够长时间产生并喷出蒸汽,且不破坏物证的DNA。能够满足刑侦现场工作的要求。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中心”、“纵向”、“横向”、“长度”、“宽度”、“厚度”、“上”、“下”、“前”、“后”、“左”、“右”、“竖直”、“水平”、“顶”、“底”“内”、“外”、“顺时针”、“逆时针”、“轴向”、“径向”、“周向”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此外,术语“第一”、“第二”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或者隐含指明所指示的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地包括一个或者更多个该特征。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多个”的含义是两个以上,除非另有明确具体的限定。在本实用新型中,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安装”、“相连”、“连接”、“固定”等术语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成一体;可以是机械连接,也可以是电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或两个元件的相互作用关系。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实用新型中的具体含义。在本实用新型中,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上”或“下”可以是第一和第二特征直接接触,或第一和第二特征通过中间媒介间接接触。而且,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之上”、“上方”和“上面”可是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正上方或斜上方,或仅仅表示第一特征水平高度高于第二特征。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之下”、“下方”和“下面”可以是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正下方或斜下方,或仅仅表示第一特征水平高度小于第二特征。在本说明书的描述中,参考术语“一个实施例”、“一些实施例”、“示例”、“具体示例”、或“一些示例”等的描述意指结合该实施例或示例描述的具体特征、结构、材料或者特点包含于本实用新型的至少一个实施例或示例中。在本说明书中,对上述术语的示意性表述不必须针对的是相同的实施例或示例。而且,描述的具体特征、结构、材料或者特点可以在任一个或多个实施例或示例中以合适的方式结合。此外,在不相互矛盾的情况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将本说明书中描述的不同实施例或示例以及不同实施例或示例的特征进行结合和组合。尽管上面已经示出和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可以理解的是,上述实施例是示例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范围内可以对上述实施例进行变化、修改、替换和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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