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皮针处理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166084阅读:593来源:国知局
头皮针处理器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头皮针处理器,属于医疗器械领域。



背景技术:

静脉输液是现临床护理工作中最常见的技术操作,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针为损伤性医疗废物,需将输液针头剪下放置锐器盒内。现在临床常用的方法均存在弊端:(1)与输液器接头分离:头皮针所带的塑料软管约27cm的塑料软管,将占据锐器盒大量空间,当容量达2/3时由于塑料软管的弹性,有导致针尖弹动造成针刺伤的安全隐患;(2)使用后的针头需要插入某些介质:需双手操作,需二次处理,增加针刺伤的概率;(3)使用剪刀剪断塑料软管,剪刀挂在护理车旁不安全。

意外针刺伤易发生的时间是针头从患者体内拔出到针头被丢弃的这段时间。护士拔针后,能在患者床边及时处理裸露的针头,使其处于安全状态。减少暴露时间,避免在运送过程中扎伤。有大量针对锐器伤的调查表明,静脉输液头皮针发生锐器伤占23.25%,其中约近40%为污染锐器伤。临床上最危险的可能导致污染锐器伤的操作为护士拔针后对输液头皮针的处理。护士拔针后未及时将针头分离放入锐器盒所发生的针刺伤占50%以上。故头皮针需及时处理极为重要。



技术实现要素:

鉴于以上所述现有技术的缺点,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头皮针处理器,用于处理用过的针头。

为实现上述目的及其他相关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头皮针处理器,所述头皮针处理器至少包括:刀体、护壳以及固定件,所述刀体包括一体成型的刀刃和刀背,所述护壳设置在所述刀背上,所述固定件设置在护壳上,所述固定件用于将刀体和护壳固定在护理车上。

优选地,所述刀体有两个,两个所述刀体都倾斜的设置在护壳上。

优选地,所述刀体有两个排列成V形。

优选地,所述固定件为两根带子,所述护壳上设置孔,每个所述带子通过孔可拆卸的设置在孔上。

优选地,两个所述带子为鱼骨扎带。

优选地,所述固定件为带状体,所述带状体包括钢片和包覆钢片的硅胶层。

优选地,所述带状体的两侧设置胶带。

如上所述,本实用新型的头皮针处理器,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采用本实用新型,可以利用两根带子将刀体固定在护理车上,使用时,当护士取下输液针时可以立即利用刀体隔断针头上的软管,无需放置以后再处理;同时使用更加方便,占用空间小。

附图说明

图1显示为本实用新型整体结构示意图。

1 刀体

2 固定件

3 护壳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请参阅图1。须知,本说明书所附图式所绘示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用以配合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以供熟悉此技术的人士了解与阅读,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限定条件,故不具技术上的实质意义,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本实用新型所能产生的功效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仍落在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技术内容得能涵盖的范围内。同时,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间”及“一”等的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畴。

如图1,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头皮针处理器,所述头皮针处理器至少包括:刀体1、护壳3以及固定件2,所述刀体包括一体成型的刀刃和刀背,所述护壳3设置在所述刀背上,固定件2用于将刀体和护壳固定在护理车上,在本实施例中固定件2为是带状体,类似于手表带样的带状体,带状体包括钢片和包覆在钢片表面的硅胶层,在带状体的两侧还设有胶带。使用时,利用钢片的可变性能力,可以很好的缠绕在护理车的栏杆上,同时,由于胶带的设置,因此可以进一步的起到固定的作用。

在另一个实施例中,固定件为带子,所述带子有两个,每个所述带子的一端都分别可拆卸的设置在护壳3上。在本实施例中所述护壳上设置孔,所述带子通过孔可拆卸的设置在孔上。因此,当需要更换带子时,会更加方便。

为了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在本实施例中两个带子可以为鱼骨扎带。鱼骨扎带为一端具有较宽的底部,底部上具有孔,在带子的另一端设有鱼骨齿,使用时,利用鱼骨扎带将刀体和护壳固定在护理车的护栏上。

使用时,将两根带子的另外一端分别的固定在护理车的栏杆上。护壳3可以采用塑料制成。一般的,本实用新型的体积无需太大,只需2-5厘米即可。

为了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在本实施例中,刀体1有两个且所述刀体都倾斜的设置在护壳上,所述刀体排列成V形,倾斜的设置方法可以使得使用更加的方便,相对于水平的设置可以更加有效的提高切割效率。

所以,本实用新型有效克服了现有技术中的种种缺点而具高度产业利用价值。

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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