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灭菌器密封盘调整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546395阅读:244来源:国知局
一种灭菌器密封盘调整装置的制造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消毒设备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灭菌器密封盘调整装置。



背景技术:

灭菌器是利用细菌在高温高压状态下无法存活的特点而设计的,用来灭除物品中的细菌。灭菌器是理想的消毒设备,它适用于医疗卫生事业、科研事业、农业等单位,可以对医疗器械、玻璃器皿、溶液培养基等物品进行消毒灭菌,是食品厂、饮用水厂等单位的必备检验设备。

现有市场中的灭菌器一般采用湿热灭菌法,相比较其他的灭菌方法,湿热灭菌法具有更容易使蛋白质变性、穿透力强以及在蒸气在变成水时会释放热能增强了杀菌效果等优点。但这种方式的压力容器内压力比较高,所以对灭菌器的密封性能的要求很高,如果密封性能不好可能会造成灭菌效果不明显,细菌有残留,危害人体健康。

现有的灭菌器的密封盘均直接安装在箱门上,当箱门关闭时,通过安装在密封盘上的密封圈与压力容器贴合形成密封,该方式虽然起到一定的密封效果,但是当使用时间长久后,密封圈由于长期受到压力容器内的高压气体作用,使得密封圈产生形变并与压力容器之间形成有间隙,从而造成出现泄漏的现象。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针对现有的技术存在上述问题,提出了一种安全性高、密封效果好的灭菌器密封盘调整装置。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可通过下列技术方案来实现:一种灭菌器密封盘调整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安装于箱体上的箱门,在箱门面朝箱体的一端设有定位轴,在定位轴上螺纹连接有密封盘且密封盘可沿定位轴轴向移动,密封盘面朝箱体的一侧固设有与定位轴同轴设置的齿轮,在箱门上安装有定位座且定位座位于定位轴下方,在定位座上设有能上下直线运动的定位杆且定位杆的顶部抵靠至齿轮齿面上,定位杆的尾部伸出箱门。

在上述的灭菌器密封盘调整装置中,在定位杆上具有环形凸肩,定位杆套设有弹簧,且弹簧一端抵靠在定位座上,另一端抵靠在环形凸肩上。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通过在箱门一侧设置定位轴,密封盘与定位轴螺纹连接并可沿定位轴轴向移动,因此当密封盘上的密封圈与压力容器之间出现间隙时,可转动密封盘使密封盘沿定位轴轴向移动,也就是说调整密封盘与压力容器之间的间距,从而使得密封盘上的密封圈能贴紧于压力容器上,使得箱门关闭时密封盘与压力容器之间出现密封状态,保证了灭菌器能正常工作。同时由于定位杆的顶部抵靠至齿轮齿面上,当需要转动密封盘时,拉动定位杆使定位杆与齿轮脱离接触,此时方可转动密封盘,当密封盘调整完毕后,使定位杆顶部重新抵靠至齿轮齿面上,从而由定位杆来限制密封盘的转动。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剖视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中定位杆与齿轮配合时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箱门;2、定位轴;3、密封盘;4、齿轮;5、定位座;6、定位杆;61、环形凸肩;7、弹簧。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是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例并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的描述,但本实用新型并不限于这些实施例。

如图1至图3所示,本灭菌器密封盘3调整装置包括安装于箱体上的箱门1,在箱门1面朝箱体的一端设有定位轴2,在定位轴2上螺纹连接有密封盘3且密封盘3可沿定位轴2轴向移动,密封盘3面朝箱体的一侧固设有与定位轴2同轴设置的齿轮4,在箱门1上安装有定位座5且定位座5位于定位轴2下方,在定位座5上设有能上下直线运动的定位杆6且定位杆6的顶部抵靠至齿轮4齿面上,定位杆6的尾部伸出箱门1。

由于密封盘3与定位轴2螺纹连接并可沿定位轴2轴向移动,因此当密封盘3上的密封圈与压力容器之间出现间隙时,可转动密封盘3使密封盘3沿定位轴2轴向移动,也就是说调整密封盘3与压力容器之间的间距,从而使得密封盘3上的密封圈能贴紧于压力容器上,使得箱门1关闭时密封盘3与压力容器之间出现密封状态,保证了灭菌器能正常工作。同时由于定位杆6的顶部抵靠至齿轮4齿面上,当需要转动密封盘3时,拉动定位杆6使定位杆6与齿轮4脱离接触,此时方可转动密封盘3,当密封盘3调整完毕后,使定位杆6顶部重新抵靠至齿轮4齿面上,从而由定位杆6来限制密封盘3的转动。

进一步的,在定位杆6上具有环形凸肩61,定位杆6套设有弹簧7,且弹簧7一端抵靠在定位座5上,另一端抵靠在环形凸肩61上。当拉动定位杆6向下移动时,弹簧7处于压缩状态,此时密封盘3可转动,当密封盘3转动完毕后,松开定位杆6,由弹簧7弹力将定位杆6重新向上移动,使得定位杆6顶部重新抵靠至齿轮4齿面上,在弹簧7弹力的作用下,在未手动拉动定位杆6的情况下,定位杆6始终能抵靠在齿轮4齿面上,保证了密封盘3不会随意转动。

本文中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是对本实用新型精神作举例说明。本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对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做各种各样的修改或补充或采用类似的方式替代,但并不会偏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或者超越所附权利要求书所定义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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