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一种中药饮片,具体涉及一种直接口服饮片,本发明还涉及该直接口服饮片的制备工艺。
背景技术:
中药饮片指的是中药根据需要,加工成为一定的形状,便于使用的一种可直接用于中医临床的中药。中药材经产地加工后,根据药材的性质和医疗的需要,把药材切成薄片、厚片、斜片、丝状、段状、块状等一定的规格,使药物有效成分易于溶出,并便于进行其他炮制及储藏和调剂等,这种中药材称为“饮片”。
传统中药饮片以常规方式炮制,药材有效成分流失或无法充分释放出来,细胞的破壁率极低,其生物利用率较低,药材资源浪费。传统饮片的用量大且需煎煮,一来是煎出有效成本,同时也起到杀灭饮片所带的细菌,但是饮片厚大,有效成分煎出率低,且经过长时间的煎煮后有效药性也会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传统的中药饮片的药效利用率很低。
而直接口服中药饮片省去了传统方法制备中药饮片泡、煮、熬的过程,携带方便、卫生安全、疗效确切以及质量稳定、均一可控,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中药饮片目前存在的质量不稳定、服用不方便的情况。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直接口服饮片及其制备方法,以解决目前中药饮片需要熬制,存在费时费力、洁净度低、药效利用率低的问题。
本发明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直接口服饮片,所述直接口服饮片是通过以下工艺制备而成的:
1)预处理
将原药材检验、洗净、自然晾干后切片;
2)干燥
将步骤1)切片后的药材干燥至含水量为3~10%;
3)粉碎
包括传统粉碎和超微粉碎过程;
4)灭菌
包括电子束辐照灭菌或臭氧杀菌;
5)内外包装
其中,内包装釆用真空包装;
所述步骤1)预处理、步骤2)干燥和步骤5)外包装处理工艺均在三十万级的洁净区中进行;
所述步骤3)超微粉碎、步骤4)灭菌和步骤5)内包装工艺均在十万级密闭洁净区中进行,且环境温度保持在18~26°范围内,相对湿度保持在45%~65%范围内,工作区域的照度维持在250~300lx,5.0um尘埃粒子数小于20000/m3,沉降菌落数小于10个。
上述步骤4)的臭氧杀菌中,臭氧浓度优选为30~60ppm,进行流通式杀菌,灭菌时间优选为5~10分钟。
进一步地,上述步骤4)的电子束辐照灭菌中,电子束辐照灭菌的照射剂量优选为5-10kgy。
在上述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上述步骤3)的传统粉碎为:用粉碎机粗碎,得到100~2000目的粗粉;上述步骤3)的超微粉碎为:将经过传统粉碎后的粗粉,经超微粉碎机粉碎后,加入球磨机,经过12~24小时球磨破壁,得到能直接口服吸收的粉末。
更进一步地,上述步骤1)预处理过程中,饮片在切片时将中药材切制成厚度1~2mm的薄片或者3~4mm的段,并且切制后的中药材最大粒度不超过20mm。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优势在于:
本发明直接口服饮片生产工艺所生产的中药饮片在无菌生产环境加工制成,洁净度高,无需熬制,可直接服用,省时省力,安全可靠;中药饮片制作成超微细粉末,不仅可直接口服吸收,药效利用率高,而且由于破壁粉末的粒度大大减小,其在体内溶解、吸收速度快,提高了吸收量,了减少了主要有效成分的损失。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一种直接口服饮片,是通过以下工艺制备而成的:
1)预处理
将原药材检验、洗净、自然晾干后切片;饮片在切片时将中药材切制成厚度1~2mm的薄片或者3~4mm的段,并且切制后的中药材最大粒度不超过20mm。
2)干燥
将步骤1)切片后的药材干燥至含水量为5%;
3)粉碎
包括传统粉碎和超微粉碎过程;传统粉碎为:用粉碎机粗碎,得到100~200目的粗粉;超微粉碎为:将经过传统粉碎后的粗粉,经超微粉碎机粉碎后,加入球磨机,经过24小时球磨破壁,得到能直接口服吸收的粉末。
4)灭菌
包括电子束辐照灭菌或臭氧杀菌;所臭氧杀菌中,臭氧浓度为40ppm,进行流通式杀菌,灭菌时间8分钟;电子束辐照灭菌中,电子束辐照灭菌的照射剂量为8kgy。
5)内外包装
其中,内包装釆用真空包装;
所述步骤1)预处理、步骤2)干燥和步骤5)外包装处理工艺均在三十万级的洁净区中进行;
所述步骤3)超微粉碎、步骤4)灭菌和步骤5)内包装工艺均在十万级密闭洁净区中进行,且环境温度保持在18~26°范围内,相对湿度保持在45%~65%范围内,工作区域的照度维持在250~300lx,5.0um尘埃粒子数小于20000/m3,沉降菌落数小于10个。
本发明所得的直接口服饮片无菌洁净度高,粉碎细度高,可直接口服吸收,省去熬制的过程,药性利用率高。采用臭氧杀菌或电子束辐照灭菌,无残留污染,采用真空包装,也保证了在后期存放运输过程中,不会出现二次污染。
以上仅是本发明的优选实施方式,应当指出的是,上述优选实施方式不应视为对本发明的限制,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为准。对于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发明的精神和范围内,还可以做出若干改进和润饰,这些改进和润饰也应视为本发明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