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式停车设备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523356阅读:267来源:国知局
轮式停车设备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车辆停车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轮式停车设备。



背景技术:

随着家用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我国城市停车难的问题日渐突出。为缓解这一问题,充分利用立体空间资源成为人们思考的主要方式之一。

虽然现在也有各种地下车库或立体车库,但仍不能解决城市停车难的问题,同时大多数进出车库路径较长,寻找泊位也比较麻烦。



技术实现要素:

鉴于上述状况,有必要提供一种占地面积小,停车方便,和安全高效停车、取车的轮式停车设备。

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轮式停车设备,包括圆形轮架、固定在所述轮架的边缘呈均匀分布的停车位、位于所述轮架中心的转轴、与所述转轴相连的驱动装置,进一步包括控制器和所述控制器上的功能按键及显示屏,所述功能按键包括查看空车位按键和选择车位按键,所述控制器与所述驱动装置相连并控制所述驱动装置的运作和停止,所述停车位上设置有红外感应器,所述停车位依次设置有序号,所述红外感应器与所述控制器相连。

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轮式停车设备,通过设置控制器和停车位上的红外感应器,获知停车位的使用情况,通过控制器上的功能按键选择一空车位进行停车,操作简单,快速便捷.

进一步地,所述停车位为三角棱柱形,其顶端棱柱设有圆柱形的连接杆,所述连接杆内部中空并且设有可自由转动的滚轴,所述滚轴与所述轮架相连接。

进一步地,所述停车位的两端面开设出入口。

进一步地,所述出入口设置有自动感应门。

进一步地,所述停车位处于最低位置时,所述停车位的底面与地面接触。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出的轮式停车设备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中停车位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出的轮式停车设备的结构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便于理解本实用新型,下面将参照相关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行更全面的描述。附图中给出了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但是,本实用新型可以以许多不同的形式来实现,并不限于本文所描述的实施例。相反地,提供该实施例的目的是使对本实用新型的公开内容更加透彻全面。

需要说明的是,当元件被称为“固设于”另一个元件,它可以直接在另一个元件上或者也可以存在居中的元件。当一个元件被认为是“连接”另一个元件,它可以是直接连接到另一个元件或者可能同时存在居中元件。本文所使用的术语“垂直的”、“水平的”、“左”、“右”以及类似的表述只是为了说明的目的。

除非另有定义,本文所使用的所有的技术和科学术语与属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常理解的含义相同。本文中在本实用新型的说明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只是为了描述具体的实施例的目的,不是旨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本文所使用的术语“及/或”包括一个或多个相关的所列项目的任意的和所有的组合。

请参阅图1至图3,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一种轮式停车设备,包括圆形轮架1、停车位2、转轴3、驱动装置4和控制器5。所述停车位2固定在所述轮架1的边缘并且呈均匀分布状态。所述转轴3位于所述轮架1的中心,所述驱动装置4连接所述转轴3,所述驱动装置4用于驱动转轴3旋转,进而驱动所述轮架1旋转。

所述停车位2为三角棱柱形,其顶端棱柱设有圆柱形的连接杆21,所述连接杆21内部中空并且设有可自由转动的滚轴22,所述滚轴22与所述轮架1连接。所述滚轴22可在所述连接杆21内自由转动。所述停车位2的重力集中于该停车位2的顶端连接杆21及滚轴22上,随着轮架1的转动,所述滚轴22在连接杆21内转动,使所述停车位2的重心始终处于所述停车位2的正下方,保持停车位2的水平状态。而且该三角棱柱形的停车位2可以节约该停车位的使用空间。所述停车位2的两端面开设出入口,所述出入口设置有自动感应门,便于车辆进出。所述停车位2处于最低位置时,所述停车位2的底面与地面接触。

所述控制器5上设有功能按键51及显示屏52,所述功能按键51包括查看空车位按键和选择车位按键,所述控制器5与所述驱动装置4相连并控制所述驱动装置4的运作和停止,所述停车2位依次设置有序号,并且每个停车位2上设置有红外感应器23,所述红外感应器23与所述控制器5相连。所述红外感应器23用于感应车位2中是否有车辆,并将信息反馈给所述控制器5。使用者可以按下所述查看空车位按键,所述空车位的序号信息将反映在所述显示屏52上,使用者可以选择其中一个空车位,并进行确认,所述控制器将确认的信息发送至所述驱动装置4,所述驱动装置4驱动转轴3旋转,进而驱动轮架1旋转,并将确认的车位转至最低点,进行停车。

以上所述实施例仅表达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其描述较为具体和详细,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专利范围的限制。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变形和改进,这些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因此,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所附权利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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