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属于建筑设备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新型装配式建筑用连接件。
背景技术:
装配式建筑在20世纪初就开始引起人们的兴趣,到六十年代终于实现。英、法、苏联等国首先作了尝试。由于装配式建筑的建造速度快,而且生产成本较低,迅速在世界各地推广开来。装配式建筑是指用预制的构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这种建筑的优点是建造速度快,受气候条件制约小,节约劳动力并可提高建筑质量。每个人都将可以自己的设计搭建自己的房子,墙体是可反复拆卸的,可以重复利用不会由于拆墙而产生建筑垃圾。然而,现有装配式建筑构件连接处技术有如下弊端:
1、构件墙体连接处有构造柱需要支设模板增加施工量;
2、构件墙体连接处有构造柱需要要绑扎构造柱钢筋,施工困难且增加施工量;
3、墙体在未浇筑混凝土之前要加设斜撑,增加安全隐患;
4、墙体在未浇筑混凝土之前要加设斜撑占用施工场地,
5、墙体加设斜撑增加材料管理强度;
6、现有施工技术使用叠合楼盖与竖向构件(如墙体、梁)连接下部要只设支撑占用施工场地;
7、使用叠合楼盖与竖向构件(如墙体、梁)连接下部增加材料管理强度;
8、使用叠合楼盖与竖向构件(如墙体、梁)连接下部增加安全隐患;
9、楼梯、电梯井等部位现浇梁过大。
10、先交接头处处理不完美。
总之在施工强度、施工进度、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施工质量上受到了很大限制,阻碍了装配式建筑的发展。
本发明涉及的一种新型装配式建筑用连接件,该新型装配式建筑用连接件在使用过程中将预埋钢板和预埋钢筋浇注在混凝土墙体所需要连接的连接端,连接件之间在通过穿过连接板的高强度螺栓快速连接固定,最后连接板和高强度螺栓在通过混凝土密封;这样就能够在保证装配式建筑强度的前提下加快施工速度,提高施工效率。此外,该新型装配式建筑用连接件的结构简单,安装使用方便,适合推广使用。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克服背景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本发明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新型装配式建筑用连接件,包括预埋钢板、预埋钢筋和连接板,所述预埋钢板的一侧固定有预埋钢筋,所述预埋钢板的另一侧固定有连接板,所述连接板上设有螺栓孔,所述连接件之间通过穿过螺栓孔的高强度螺栓固定连接在一起。
优选的所述预埋钢筋的个数至少为两个,所述预埋钢筋的底部设有弯钩。
优选的所述连接板的个数至少为两个。
本发明所涉及的一种新型装配式建筑用连接件,该新型装配式建筑用连接件在使用过程中将预埋钢板和预埋钢筋浇注在混凝土墙体所需要连接的连接端,连接件之间在通过穿过连接板的高强度螺栓快速连接固定,最后连接板和高强度螺栓在通过混凝土密封;这样就能够在保证装配式建筑强度的前提下加快施工速度,提高施工效率,减少安全隐患,降低施工强度,提高标准化装配率,节约施工成本,提高施工质量,使用部位广泛,可用于墙、梁、顶、柱、梯、悬挑等部位的快速连接、使用角度在0°至360°之间调节,减少建筑废料,并完美的把现有装配技术的限制进行一次质的突破。此外,该新型装配式建筑用连接件的结构简单,安装使用方便,适合推广使用。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发明进一步说明。
图1是本发明一种新型装配式建筑用连接件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发明一种新型装配式建筑用连接件的使用状态参考图一;
图3是本发明一种新型装配式建筑用连接件的使用状态参考图二;
其中:1、预埋钢板;2、预埋钢筋;3、连接板;4、螺栓孔;5、高强度螺栓;6、弯钩;7、混凝土墙体。
具体实施方式
现在结合附图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附图为简化的示意图,仅以示意方式说明本发明的基本结构,因此其仅显示与本发明有关的构成。
请参阅图1、图2和图3,一种新型装配式建筑用连接件,包括预埋钢板1、预埋钢筋2和连接板3,所述预埋钢板1的一侧固定有预埋钢筋2,所述预埋钢板1的另一侧固定有连接板3,所述连接板3上设有螺栓孔4,所述连接件之间通过穿过螺栓孔4的高强度螺栓5固定连接在一起,所述预埋钢筋2的个数为两个,所述预埋钢筋2的底部设有弯钩6,所述连接板3的个数为两个。
本发明所涉及的一种新型装配式建筑用连接件,该新型装配式建筑用连接件在使用过程中将预埋钢板和预埋钢筋浇注在混凝土墙体所需要连接的连接端,连接件之间在通过穿过连接板的高强度螺栓快速连接固定,最后连接板和高强度螺栓在通过混凝土密封;这样就能够在保证装配式建筑强度的前提下加快施工速度,提高施工效率,减少安全隐患,降低施工强度,提高标准化装配率,节约施工成本,提高施工质量,使用部位广泛,可用于墙、梁、顶、柱、梯、悬挑等部位的快速连接、使用角度在0°至360°之间调节,减少建筑废料,并完美的把现有装配技术的限制进行一次质的突破。此外,该新型装配式建筑用连接件的结构简单,安装使用方便,适合推广使用。
显然,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所作的举例,而并非对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由此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