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应用在钢管式临边防护中的L形组焊螺栓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914547发布日期:2019-02-19 18:52阅读:590来源:国知局
一种应用在钢管式临边防护中的L形组焊螺栓结构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钢管的临边防护,具体是一种应用在钢管式临边防护中的L形组焊螺栓结构。



背景技术:

随着国家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城市化进展加快,土地资源日益减少,城市中高层、超高层建筑日益增多,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安全防护也不容忽视。建筑施工中,为防止人员摔落,常设置临边防护。

现有的临边防护结构一般都是将材料通过扣件等进行固定,材料一般都是进行租赁或购买的,成本较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应用在钢管式临边防护中的L形组焊螺栓结构,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应用在钢管式临边防护中的L形组焊螺栓结构,包括穿出剪力墙柱的对拉螺栓、山形卡和螺母,所述对拉螺栓为L形结构,剪力墙柱在对应对拉螺栓的外露部分的上下两侧分别设有钢管,山形卡套设在对拉螺栓的头端,螺母固定在对拉螺栓的头端并锁紧,使得山形卡将钢管压紧,形成钢管临边防护。

作为本实用新型进一步的方案:所述山形卡与钢管的接触面为与钢管表面相互匹配的曲面。

作为本实用新型再进一步的方案:所述对拉螺栓包括钢筋头和螺杆,螺杆焊接固定在L形钢筋头的头端。

作为本实用新型再进一步的方案:所述对拉螺栓在处于剪力墙柱内的部分套设有PVC套管。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这种临边防护的钢管安装后对外的受力直接施加于剪力墙柱,受力强度以钢管的弯曲强度为限,大大超过了相关安全上要求的力度,是其要求力度的若干倍,再也不受安装形式的限制,为传统的临边防护提高与改进的最佳选择形式,具有成本低、可重复使用和节约环保的优点,在两边有剪力墙、柱等现浇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情况时可以广泛使用。

附图说明

图1为一种应用在钢管式临边防护中的L形组焊螺栓结构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剪力墙柱、2-山形卡、3-螺母、4-钢管、5-对拉螺栓、6-PVC套管、501-钢筋头、502-螺杆。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一种应用在钢管式临边防护中的L形组焊螺栓结构,包括穿出剪力墙柱1的对拉螺栓5、山形卡2和螺母3,所述对拉螺栓5为L形结构,剪力墙柱1在对应对拉螺栓5的外露部分的上下两侧分别设有钢管4,山形卡2套设在对拉螺栓5的头端,螺母3固定在对拉螺栓5的头端并锁紧,使得山形卡2将钢管4压紧,形成钢管临边防护,由于这种临边防护的钢管安装后对外的受力直接施加于剪力墙柱1,受力强度以钢管4的弯曲强度为限,大大超过了相关安全上要求的力度,是其要求力度的若干倍,再也不受安装形式的限制,为传统的临边防护提高与改进的最佳选择形式。

所述山形卡2与钢管4的接触面为与钢管4表面相互匹配的曲面。

所述对拉螺栓5包括钢筋头501和螺杆502,螺杆502焊接固定在L形钢筋头501的头端,实际施工时,可以直接利用施工现场废弃的短钢筋头(螺纹和圆钢都可以,只要长度达到200MM左右就行)和废弃的穿墙螺杆头(外墙止水螺栓砸下来的对拉螺栓头),进行对接焊接,形成对拉螺栓5,用此对拉螺栓5穿过剪力墙柱1上的对拉螺栓孔对临边防护的钢管4进行有效固定。

所述对拉螺栓5在处于剪力墙柱1内的部分套设有PVC套管6,即在剪力墙柱1上开设的对拉螺栓孔内安装有PVC套管6,便于对拉螺栓5的放置。

本实用新型的具有的优势如下:

安全方面:固定后比传统件牢靠,对后续施工影响小,不容易被移除、破坏,可长期保持;

防护质量:承载力大,超过安全规定要求的力度若干倍,临边防护效果非常好;

成本效果:可以全部采用施工现场的废物,材料成本可忽略不计,只消耗少量人工成本,相比传统方式不易被移除、破坏,节约多次恢复防护的人工成本,可周转使用,进一步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节材节能:充分利用现场废料(废弃钢筋头、废弃止水螺杆头),相比传统方式节约扣件等租赁材料,达到节材效果,同时这部分废弃的钢铁材料变废为宝,不需要回炉重新冶炼,达到节能环保效果、最终实现节材节能。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本实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实施例的细节,而且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况下,能够以其他的具体形式实现本实用新型。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均应将实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说明限定,因此旨在将落在权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义和范围内的所有变化囊括在本实用新型内。不应将权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图标记视为限制所涉及的权利要求。

此外,应当理解,虽然本说明书按照实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个实施方式仅包含一个独立的技术方案,说明书的这种叙述方式仅仅是为清楚起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将说明书作为一个整体,各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也可以经适当组合,形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的其他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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