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环保一体化保温节能墙体板材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021087发布日期:2018-11-20 22:59阅读:165来源:国知局
新型环保一体化保温节能墙体板材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建筑材料技术领域,尤其是涉及新型环保一体化保温节能墙体板材。



背景技术:

建筑能耗已占全国总能耗越来越重的比例,建筑节能问题已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尤其是围护结构的节能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外墙外保温系统作为最常见的墙体保温方式,被广泛用于新建建筑和旧城改造工程中建筑物的保温,一般由粘结层、保温层、抗裂层和饰面层构成,采用人工多次湿作业施工,受现场各种施工因素影响,贴合后易发生脱落,建筑节能效果和质量难以保证,并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上述技术不足,提出一种新型环保一体化保温节能墙体板材,解决现有技术中墙体板材贴合后易脱落的技术问题。

为达到上述技术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提供一种新型环保一体化保温节能墙体板材,包括由墙面向外依次设置的保温层、界面过渡层和饰面层,所述保温层与墙体的连接面开设若干用于粘合剂进入的沉孔,所述沉孔包括与保温层表面连接的开口部,与开口部连接的折弯部和与折弯部连接的定位部。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包括:实现美观、保温节能的同时,其独有的沉孔结构在贴合时便于粘合剂进入,待粘合剂凝固后能牢牢地将板材与墙体锁紧,使板材不易脱落,保证建筑节能效果和质量。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保温层实施例1的结构示意图;

图3是图2的侧面剖视图;

图4是保温层实施例2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实施例1提供了一种新型环保一体化保温节能墙体板材,如图1所示,包括由墙面向外依次设置的保温层1、界面过渡层2和饰面层3。如图2和图3所示,所述保温层1与墙体5的连接面开设若干用于粘合剂进入的沉孔4,所述沉孔4包括与保温层1表面连接的开口部41,与开口部41连接的折弯部42和与折弯部42连接的定位部43。所述沉孔4为横向设置的条形孔。

本实施例提供的保温节能墙体板材可以预先将保温层1、界面过渡层2和饰面层3一体化成型,然后与建筑物外墙体5贴合。贴合前,将粘合剂涂抹在板材的保温层1表面或墙体5表面;贴合中,将板材压向墙体5表面,使板材与墙体5表面之间的粘合剂分布充分,并使一部分粘合剂挤入沉孔4;贴合后,待粘合剂充分凝固,板材被贴合在墙体5表面,尤其是挤入沉孔4的粘合剂牢牢地将板材与墙体5锁紧,使板材不易脱落,保证建筑节能效果和质量。横向设置的条形沉孔4增大粘合剂的受力面的同时,便于粘合剂克服板材向下的重力。当然,沉孔4还可以是圆形、三角形等其他形状,还可以是交错布置、平行布置等方式。

实施例2提供了一种新型环保一体化保温节能墙体板材,如图1所示,包括由墙面向外依次设置的保温层1、界面过渡层2和饰面层3。所述保温层1与墙体5的连接面开设若干用于粘合剂进入的沉孔4,所述沉孔4包括与保温层1表面连接的开口部41,与开口部41连接的折弯部42和与折弯部42连接的定位部43。如图4所示,所述沉孔4为V形或倒V形的条形孔。所述沉孔4的V形夹角为120~165°。

实施例2与实施例1原理相同,区别在于所述沉孔4为V形或倒V形的条形孔,使粘合剂凝固后,每边能够产生斜向支撑力,两边的斜向支撑力存在夹角,使板材锁紧更牢固。

作为优选的,上述实施例1和实施例2中,所述沉孔4的折弯部42为圆弧过渡部,便于粘合剂由沉孔4的开口部41流向定位部43。

作为优选的,上述实施例1和实施例2中,所述沉孔4的折弯部42向上折弯,使得定位部43高于开口部41,待粘合剂凝固后,板材受自身重力影响具有下落趋势,而上翘的凝固粘合剂会将板材牢牢卡住,板材不易脱落。

作为优选的,上述实施例1和实施例2中,所述保温层1包括挤塑板、聚氨酯板或岩棉板与快硬无机胶凝材料复合而成,厚度为4~6cm,其中挤塑板、聚氨酯板或岩棉板厚度为3~5cm,快硬无机胶凝材料厚度为3~5mm。所述挤塑板、聚氨酯板或岩棉板的双面打有面积百分数9~14%的均匀分布的贯穿圆孔,使挤塑板、聚氨酯板或岩棉板等有机板材与快硬无机胶凝材料之间牢固结合。

作为优选的,上述实施例1和实施例2中,所述界面过渡层2为水泥基微膨胀材料、柔性抗裂材料或聚合物抗裂砂浆,厚度为1~3mm。可以分散收缩应力,减少因应力集中而导致的开裂现象,增加了不同功能层之间的匹配性。

作为优选的,上述实施例1和实施例2中,所述饰面层3为0.6~1mm厚的氟碳漆、金属漆、真石漆或涂料,或者,为3~5mm厚的超薄人造大理石或超薄陶瓷。

以上所述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限定。任何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构思所做出的各种其他相应的改变与变形,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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