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一种展架,具体为一种计算机展架。
背景技术:
精品展示架广泛适用于电子、电器、名烟、名酒、药房、眼镜、工艺礼品、水晶制品、酒店用品、文化用品、汽车用品、4s店车模、塑料制品、化妆品专卖店、工厂产品展示厅、外贸公司样品厅等产品展示,也可用于企业展销会,并可设计多款式、使产品展示更高亮点。精品展示架倍受广大顾客的关注和青眯等。展架又名产品展示架、促销架、便携式展具和资料架等。是根据您产品的特点,设计与之匹配的产品促销展架,再加上具有创意的logo标牌,使您的产品醒目的展现在公众面前,从而加大对产品的宣传广告作用。
但是传统计算机的展示架,其展示的产品没有主次之分,同时展示架的功能比较单一,以及其移动不方便,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的缺陷,提供一种计算机展架,可以有效解决背景技术中的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提供了如下的技术方案: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计算机展架,包括第一展架板、第二展架板、展架支柱和展架基座,所述第一展架板的顶端设置有主展示架,所述第一展架板的两侧设置有辅展示架,所述第一展架板与第二展架板之间设置有第一木板和第二木板,所述第一木板和第二木板的一侧分别设置有第一抽屉和第二抽屉,所述第一木板的两端设置有音响,所述第二展架板的底端设置有滑轮撑杆,所述滑轮撑杆的底端设置有万向滑轮,所述展架支柱的底端设置有伸缩杆。
作为本发明的一种优选技术方案,所述辅展示架与第一木板之间通过支撑杆连接。
作为本发明的一种优选技术方案,所述滑轮撑杆与第二展架板之间通过螺栓连接。
作为本发明的一种优选技术方案,所述主展示架的内部设置有旋转轴。
作为本发明的一种优选技术方案,所述展架基座的俯视图是圆形,且内切于三个滑轮撑杆组成的正三角形。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有益效果:通过主展示架和辅展示架,便于展示主打产品和辅助产品,而设置有音响则可以使产品的宣传效果更加显著,同时设置有抽屉,便于存放计算机和辅助产品,同时通过伸缩杆和万向滑轮,便于计算机展架的移动。
附图说明
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发明的进一步理解,并且构成说明书的一部分,与本发明的实施例一起用于解释本发明,并不构成对本发明的限制。
在附图中:
图1是本发明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标号:1、第一展架板;2、第二展架板;3、展架支柱;4、展架基座;5、主展示架;6、辅展示架;7、支撑杆;8、第一木板;9、第二木板;10、第一抽屉;11、第二抽屉;12、音响;13、滑轮撑杆;14、万向滑轮;15、伸缩杆。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进行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优选实施例仅用于说明和解释本发明,并不用于限定本发明。
实施例:如图1所示,本发明提供一种计算机展架,包括第一展架板1、第二展架板2、展架支柱3和展架基座4,第一展架板1的顶端设置有主展示架5,第一展架板1的两侧设置有辅展示架6,第一展架板1与第二展架板2之间设置有第一木板8和第二木板9,第一木板8和第二木板9的一侧分别设置有第一抽屉10和第二抽屉11,第一木板8的两端设置有音响12,第二展架板2的底端设置有滑轮撑杆13,滑轮撑杆13的底端设置有万向滑轮14,展架支柱3的底端设置有伸缩杆15。
辅展示架6与第一木板8之间通过支撑杆7连接;可以使辅展示架6更加稳定。
滑轮撑杆13与第二展架板2之间通过螺栓连接;可以使滑轮撑杆13的固定效果更加明显,同时方便了展架的移动。
主展示架5的内部设置有旋转轴;通过旋转轴可以使主展示架5转动,便于展示计算机。
展架基座4的俯视图是圆形,且内切于三个滑轮撑杆13组成的正三角形,在不影响展架整体稳定的基础上,节省材料。
具体的第一展架板1的顶端设置有主展示架5,可以展示主打产品,第一展架板1的两侧设置有辅展示架6,可以展示辅助产品,第一展架板1与第二展架板2之间设置有第一木板8和第二木板9,第一木板8和第二木板9的一侧分别设置有第一抽屉10和第二抽屉11,便于存放计算机和辅助产品,第一木板8的两端设置有音响12,第二展架板2的底端设置有滑轮撑杆13,滑轮撑杆13的底端设置有万向滑轮14,展架支柱3的底端设置有伸缩杆15,便于展架的移动和固定。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通过主展示架和辅展示架,便于展示主打产品和辅助产品,而设置有音响则可以使产品的宣传效果更加显著,同时设置有抽屉,便于存放计算机和辅助产品,同时通过伸缩杆和万向滑轮,便于计算机展架的移动,主展示架的内部设置有旋转轴,通过旋转轴可以使主展示架转动,便于展示计算机,辅展示架与第一木板之间通过支撑杆连接,可以使辅展示架更加稳定。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发明,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