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烹饪器具的内胆,所述内胆包括内胆本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内胆本体外表面的中上部设置标志区域,所述标志区域内转印附着一个或多个线条轨迹,所述一个或多个线条轨迹凸出于所述内胆本体外表面。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烹饪器具的内胆,其特征在于,所述内胆还包括至少一个框型结构,所述框型结构具有至少一个开口,所述开口将框型结构内外连为一体。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烹饪器具的内胆,其特征在于,所述内胆外表面包括线条轨迹表面和内胆本体主外表面,所述线条轨迹表面由内胆上的线条轨迹构成,内胆本体主外表面由线条轨迹之外的内胆本体外表面区域构成,所述内胆本体主外表面连为一体。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烹饪器具的内胆,其特征在于,所述框型结构为圆形、椭圆形、三角形或四边形。
5.如权利要求1-4之一所述的烹饪器具的内胆,其特征在于,所述线条轨迹包括至少一条纵向的连续线条,所述连续线条的最大宽度与最小宽度差的范围为0.5mm-3mm。
6.如权利要求1-4之一所述的烹饪器具的内胆,其特征在于,所述线条轨迹通过水转印工艺附着到所述内胆本体上。
7.如权利要求1-4之一所述的烹饪器具的内胆,其特征在于,所述线条轨迹的厚度为0.1mm-2mm。
8.如权利要求1-4之一所述的烹饪器具的内胆,其特征在于,所述标志区域为弧形。
9.如权利要求1-4之一所述的烹饪器具的内胆,其特征在于,所述标志区域包括大框结构和置于大框结构内的子标志区域,所述大框结构为框型结构,所述大框结构与所述子标志区域分离设置。
10.一种烹饪器具,其特征在于,包括内胆,所述内胆为如权利要求1-9之一所述的烹饪器具的内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