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家居领域,具体是一种发光的室内门。
背景技术:
现有的室内门并不具备氛围照明的功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可以发光的室内门,具备了氛围灯光的效果来烘托家居氛围,满足人类对生活氛围营造的需求。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发光的室内门,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发光的室内门,包括门套板、挡门条和门板,门板安装在门套板上,所述门套板和挡门条之间的间隙中镶嵌有发光组件,所述门板上在发光组件的作用下产生有氛围光。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发光组件为门板的关闭提供隔音、减震等作用的同时,为关闭的门板提供氛围光,通过结构上的创新,使室内门具备了氛围灯的光照效果,该氛围灯光作为空间装饰能更好的为人类生活空间烘托气氛,也可作为家居夜灯为人类的生活提供便利。
附图说明
图1为发光的室内门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发光的室内门的正面视图。
图中:1-氛围光;2-发光部件;3-门套板;4-挡门条;5-门板。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需要说明,若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有方向性指示(诸如上、下、左、右、前、后......),则其仅用于解释在某一特定姿态下各部件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运动情况等,如果该特定姿态发生改变时,则该方向性指示也相应地随之改变。
另外,若在本实用新型中涉及“第一”、“第二”等的描述,则其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其相对重要性或者隐含指明所指示的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地包括至少一个该特征。另外,各个实施例之间的技术方案可以相互结合,但是必须是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基础,当技术方案的结合出现相互矛盾或无法实现时应当认为这种技术方案的结合不存在,也不在本实用新型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实施例1
请参阅图1~2,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一种发光的室内门,包括门套板3、挡门条4和门板5,门板5安装在门套板3上,所述门套板3和挡门条4之间的间隙中镶嵌有发光组件2,所述门板5上在发光组件2的作用下产生有氛围光1,所述发光组件2为门板5的关闭提供隔音、减震等作用的同时,为关闭的门板5提供氛围光1。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原理是:
发光组件2为门板5的关闭提供隔音、减震等作用的同时,为关闭的门板5提供氛围光1,通过结构上的创新,使室内门具备了氛围灯的光照效果,该氛围灯光作为空间装饰能更好的为人类生活空间烘托气氛,也可作为家居夜灯为人类的生活提供便利。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本实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实施例的细节,而且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况下,能够以其他的具体形式实现本实用新型。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均应将实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说明限定,因此旨在将落在权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义和范围内的所有变化囊括在本实用新型内。不应将权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图标记视为限制所涉及的权利要求。
此外,应当理解,虽然本说明书按照实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个实施方式仅包含一个独立的技术方案,说明书的这种叙述方式仅仅是为清楚起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将说明书作为一个整体,各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也可以经适当组合,形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的其他实施方式。
1.一种发光的室内门,包括门套板(3)、挡门条(4)和门板(5),门板(5)安装在门套板(3)上,其特征在于,所述门套板(3)和挡门条(4)之间的间隙中镶嵌有发光组件(2),所述门板(5)上在发光组件(2)的作用下产生有氛围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