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与竖井围堰永临结合布置的取水建筑物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191382阅读:1262来源:国知局
一种与竖井围堰永临结合布置的取水建筑物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水利水电工程取水口,尤其涉及一种与竖井围堰永临结合布置的取水建筑物。



背景技术:

为解决地方缺水、抗旱等问题,使水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引水、调水工程越来越多,其中大部分需要从已建库区引水,水库常年处于高水位,而且库岸为砾岩+泥岩,不具备在洞室内修建取水口的条件,若采用常规的岸塔式取水口结构,挡水围堰设计和施工难度很大,工程投资也很大。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与竖井围堰永临结合布置的取水口结构,从而解决在库区的不良地质条件下修建取水口存在的问题。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一种与竖井围堰永临结合布置的取水建筑物,包括竖井围堰、取水口塔体、拦污栅库和叠梁门库、门机轨道梁、取水口,取水口塔体布置在竖井围堰内部,竖井围堰与取水口塔体之间空腔布置拦污栅库和叠梁门库,门机轨道梁超出竖井围堰范围部分采用悬挑结构,竖井围堰上游流道部分后期拆除形成取水口。

所述竖井围堰为圆形混凝土结构。

所述拦污栅库和叠梁门库利用取水口塔体边墙作为一侧边墙。

所述拦污栅库和叠梁门库之外的部分或全部空腔采用埋石混凝土回填。

所述门机轨道梁位于取水口塔体顶部,门机轨道梁采用悬挑梁结构型式,悬挑部分为变截面梁,并与竖井围堰整体浇筑。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取水建筑物采用永临结合的结构型式,布置紧凑,功能齐全,节省了围堰与主体结构的工程量;缩小了围堰的尺寸,降低了施工难度,提高了围堰的安全系数;可广泛应用于在在已建水库取水、且地质条件差的环境下修建取水建筑物的工程中。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与竖井围堰永临结合布置的取水建筑物的平面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与竖井围堰永临结合布置的取水建筑物的上游立体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图。

图中:1---竖井围堰;2---取水口塔体;3---拦污栅库和叠梁门库;4--- 门机轨道梁;5---埋石混凝土;6---竖井围堰流道部分;箭头所示方向为取水口水流方向。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仅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如图1-2所示,本实用新型的与竖井围堰永临结合布置的取水建筑物,包括竖井围堰1、取水口塔体2、拦污栅库和叠梁门库3、门机轨道梁4、取水口7,取水口塔体2布置在竖井围堰1内部,竖井围堰1与取水口塔体2之间空腔布置拦污栅库和叠梁门库3,门机轨道梁4超出竖井围堰1范围部分采用悬挑结构,竖井围堰上游流道部分6后期拆除形成取水口7。

所述取水口塔体2外轮廓尺寸小于竖井围堰1内轮廓尺寸。

优选,所述竖井围堰1为圆形或其它形状的混凝土结构,竖井围堰内部为空腔,竖井围堰流道部分6后期拆。

所述拦污栅库和叠梁门库3利用取水口塔体2边墙作为一侧边墙。所述拦污栅库和叠梁门库3之外的部分或全部空腔采用埋石混凝土5回填。

所述门机轨道梁4位于取水口塔体2顶部,门机轨道梁4采用悬挑梁结构型式,悬挑部分为变截面梁,并与竖井围堰1整体浇筑。

本实用新型取水建筑物采用永临结合的结构型式,布置紧凑,功能齐全,节省了围堰与主体结构的工程量,降低了施工难度,提高了围堰的安全系数。

下面以采用了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某大型引黄工程为例结合附图进一步说明:

如图3所示,某大型引黄工程,从已建某大型水库取水,库区水位变幅达到45m,且取水口部位为砾岩加泥岩,为满足取水口旱地施工条件,最终采用混凝土竖井围堰挡水,布置了本实用新型的与竖井围堰永临结合布置的取水建筑物,竖井围堰1横断面为圆形,内径24m,高56.5m。取水口塔体2长21.5m(包括叠梁门段、拦污栅段和检修闸门段),高56.5m,布置在竖井围堰1内部,为充分利用井内空间,将拦污栅库和叠梁门库3布置在取水口塔体2两侧与竖井围堰1之间的空腔内,其余空腔采用埋石混凝土5进行回填。用于闸门、拦污栅吊运的门机布置在取水口塔体2的顶部,高程为281.0m,由于门机行程范围超出竖井围堰1外轮廓,为不增大竖井围堰1尺寸,门机轨道梁4采用悬挑梁结构型式,并与竖井围堰1整体浇筑。竖井围堰1为四周封闭结构,后期竖井围堰流道部分6需拆除,以保证取水口与库区联通,实现取水目的。

本实用新型采用与竖井围堰永临结合的取水口结构,降低了在大水位变幅、不良地质条件下的围堰施工难度,节省了工程投资。取水口布置紧凑,功能齐全,满足取水要求。

以上所述的实施例仅用于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思想及特点,其目的在于使本领域内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本实用新型的内容并据以实施,不能仅以本实施例来限定本实用新型的专利范围,即凡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所作的同等变化或修饰,仍落在本实用新型的专利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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