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建筑施工装置,尤其涉及一种适用于单线铁路钢桁架桥梁的移动式门型拼装装置。
背景技术: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快速稳步增长,基础设施建设的大力发展,近年来铁路钢桥跨越能力不断加大,大跨度铁路桥梁建造数量不断增加,而且由于我国钢产量的大幅度提高和新材料的不断开发利用,越来越多的桥梁采用钢结构,钢桁梁桥具有较为广泛的市场前景和较高的附加价值。
铁路桥梁跨越河道,桥梁施工不能造成长时间的通航中断、威胁通行安全和造成水质污染。铁路桥梁截面大,构件重,运输受限,不能在工厂组装,只能采用现场组装;但由于铁路桥梁截面大,构件重,在现场组装过程中非常麻烦,施工效率非常低,需要使用大型吊装设备等,造成施工过程的安全性较差,可靠性低,并且施工成本也较高。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上述不足,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适用于单线铁路钢桁架桥梁的移动式门型拼装装置,对铁路桥梁的吊装稳定性更好,可靠性更高,组装操作更加方便、快捷,施工效率更高,并且更加安全,施工成本更低。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这样的:一种适用于单线铁路钢桁架桥梁的移动式门型拼装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刚性支墩、门型钢桁架、卷扬机以及组装平台;所述刚性支墩为两组,并沿桥梁的长度方向设置,在两组刚性支墩上均沿其长度方向铺设有两组移动钢轨:内移动钢轨和外移动钢轨;
所述门型钢桁架包括水平设置的钢桁架梁和两竖直设置的支撑桁架柱,在两支撑桁架柱的下端设有至少两滑轮,两支撑桁架柱下端的滑轮与两外移动钢轨滑动配合在一起;在钢桁架梁的下方沿其长度方向设有滑行钢轨,所述卷扬机通过滑轮与该滑行钢轨滑动配合在一起;所述组装平台两侧的下方也分别设有至少两滑轮,并通过滑轮与两内移动钢轨滑动配合在一起;
其中,两支撑桁架柱的下端相对应的两滑轮、组装平台下方相对应的两滑轮以及卷扬机与滑行钢轨之间的滑轮分别由一驱动电机驱动。
进一步地,在门型钢桁架的其中一支撑桁架柱上设有一设备操作间,在设备操作间的下方设有爬梯。
进一步地,所述刚性支墩为桁架结构,且各刚性支墩的上表面位于同一水平面。
进一步地,所述支撑桁架柱的厚度从下至上逐渐增加,使支撑桁架柱的正面呈倒直角三角形;该支撑桁架柱的宽度从下至上组件减小,使支撑桁架柱的侧面梯形。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优点:
1、结构简单,无需使用大型吊装设备就能够对铁路桥梁进行吊装,能有效降低施工成本。
2、通过门型钢桁架与卷扬机的配合,能够方便地对铁路桥梁进行吊装和移动,灵活性好,能够准确移动到指定位置,并且稳定性高,安全性好。
3、操作人员在组装平台上对铁路桥梁进行组装,操作更加方便、快捷,并且施工效率更高,安全性也更好。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主视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侧视图。
图中:1—刚性支墩,21—钢桁架梁,22—支撑桁架柱,3—卷扬机,4—组装平台,5—外移动钢轨,6—滑轮,7—滑行钢轨,8—设备操作间。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实施例:参见图1、图2,一种适用于单线铁路钢桁架桥梁的移动式门型拼装装置,包括刚性支墩1、门型钢桁架、卷扬机3以及组装平台4。
所述刚性支墩1为两组,并沿桥梁的长度方向设置,其中,每组刚性支墩1均包括若干刚性支墩1;具体实施时,所述刚性支墩1为桁架结构,且各刚性支墩1的上表面位于同一水平面。在两组刚性支墩1上均沿其长度方向铺设有两组移动钢轨:内移动钢轨和外移动钢轨5。
所述门型钢桁架包括水平设置的钢桁架梁21和两竖直设置的支撑桁架柱22,所述钢桁架梁21的两端与两支撑桁架柱22的上端固定连接。其中,所述支撑桁架柱22的厚度从下至上逐渐增加,使支撑桁架柱22的正面呈倒直角三角形;该支撑桁架柱22的宽度从下至上组件减小,使支撑桁架柱22的侧面梯形;从而能够有效增加门型钢桁架的稳定性。
在两支撑桁架柱22的下端设有至少两滑轮6,两支撑桁架柱22下端的滑轮6与两外移动钢轨5滑动配合在一起,使门型钢桁架能沿外移动钢轨5的长度方向移动。在钢桁架梁21的下方沿其长度方向设有滑行钢轨7,所述卷扬机3通过滑轮6与该滑行钢轨7滑动配合在一起,使卷扬机3能沿滑行钢轨7的长度方向移动。所述组装平台4两侧的下方也分别设有至少两滑轮6,并通过滑轮6与两内移动钢轨滑动配合在一起,使组装平台4能沿内移动钢轨的长度方向移动。
其中,两支撑桁架柱22的下端相对应的两滑轮6、组装平台4下方相对应的两滑轮6以及卷扬机3与滑行钢轨7之间的滑轮6分别由一驱动电机驱动。
在门型钢桁架的其中一支撑桁架柱22上设有一设备操作间8,通过该设备操作间8内的控制设备,能够对门型钢桁架、卷扬机3以及组装平台4的移动进行控制;在设备操作间8的下方设有爬梯,以便于操作人员进入设备操作间8。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技术方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那些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而不脱离本技术方案的宗旨和范围,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