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盗门门框锁舌防刮擦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940083阅读:2722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属于防盗门技术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防盗门门框锁舌防刮擦结构。



背景技术:

防盗门、防火门使用的锁机构包括锁舌、锁壳,使用时锁舌从锁壳面板内伸出并伸入至对应门框上的锁舌孔中,在自然状态下,锁舌处于伸出状态,在门开闭过程中锁舌接触对应门框,很容易将门框刮花。



技术实现要素:

有鉴于此,本发明旨在提出一种防盗门门框锁舌防刮擦结构,以解决锁舌易刮花门框的问题,同时对锁舌缝隙提供补偿。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

一种防盗门门框锁舌防刮擦结构,其中,包括护锁片,所述护锁片上设有锁舌过孔及四个铆钉过孔,该门框设有锁舌孔和铆钉孔,所述护锁片上的锁舌过孔、铆钉过孔分别与锁舌孔及铆钉孔对应设置,所述互锁片侧长边上设有倾斜向内设置的侧护片,所述护锁片通过四颗铆钉固定在门框上。

进一步的,所述侧护片向内倾斜角度为5-15°。

进一步的,所述侧护片与所述护锁片一体成型。

进一步的,所述过孔内侧长边上还设有补偿片。

进一步的,所述补偿片高度为5-10mm,所述补偿片垂直于护锁片设置。

进一步的,所述补偿片与护锁片一体成型。

进一步的,所述补偿片通过支架固定在护锁片背部。

进一步的,所述补偿片通过弹簧与支架连接。

相对于现有技术,本发明所述的防盗门门框锁舌防刮擦结构具有以下优势:

(1)本装置可以直接安装在门框上,避免锁舌与门框的直接摩擦接触,有效防止门框被刮擦而影响外观;

(2)本装置可以通过补偿片补偿锁舌与锁舌孔的缝隙,使锁体结构更加紧凑,部件之间的缝隙趋近于零。

附图说明

构成本发明的一部分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发明的进一步理解,本发明的示意性实施例及其说明用于解释本发明,并不构成对本发明的不当限定。在附图中:

图1为本发明实施例所述的防盗门门框锁舌防刮擦结构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说明:

10-护锁片;11-侧护片;12-铆钉过孔;13-锁舌过孔;14-补偿片。

具体实施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冲突的情况下,本发明中的实施例及实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互组合。

在本发明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中心”、“纵向”、“横向”、“上”、“下”、“前”、“后”、“左”、“右”、“竖直”、“水平”、“顶”、“底”、“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发明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发明的限制。此外,术语“第一”、“第二”等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或者隐含指明所指示的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等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地包括一个或者更多个该特征。在本发明的描述中,除非另有说明,“多个”的含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在本发明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安装”、“相连”、“连接”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可以是机械连接,也可以是电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通过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在本发明中的具体含义。

下面将参考附图1并结合实施例来详细说明本发明。

本发明提供一种防盗门门框锁舌防刮擦结构,如图1所示,其中,包括护锁片10,所述护锁片10上设有锁舌过孔13及四个铆钉过孔12,该门框设有锁舌孔和铆钉孔,所述护锁片10上的锁舌过孔13、铆钉过孔12分别与锁舌孔及铆钉孔对应设置,所述互锁片侧长边上设有倾斜向内设置的侧护片11,所述护锁片10通过四颗铆钉固定在门框上,铆钉固定后并不会从护锁片10表面凸出大多,因而不会影响门体的开合,锁舌与护锁片10摩擦不会影响门框的表面,如果护锁片10在长期的使用中被磨损,可以直接更换。

所述侧护片11向内倾斜角度为5-15°,侧护片11自门框边缘向内倾斜设置,侧护片11可以防止门体与门框接触时摩擦受损。

所述侧护片11与所述护锁片10一体成型,即侧护片11及护锁片10通过一套模具直接冲压成型。

所述过孔内侧长边上还设有补偿片14,补偿片14用于填充锁舌与锁舌孔之间的缝隙,避免因为缝隙较大而影响门锁关闭效果。

所述补偿片14高度为5-10mm,所述补偿片14垂直于护锁片10设置。

所述补偿片14与护锁片10一体成型,即补偿片14与护锁片10通过一套模具直接冲压成型。

所述补偿片14通过支架固定在护锁片10背部。

所述补偿片14通过弹簧与支架连接,补偿片14通过弹簧抵压在锁舌上,锁舌与锁舌孔之间的缝隙被极大减小,且该缝隙不会因为锁舌发生位移时而影响锁舌进入锁舌孔。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发明,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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