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机动车车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238255阅读:348来源:国知局
一种机动车车门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关于一种车门,特别是涉及一种适用于中大型客车的机动车车门。



背景技术:

长期以来,中/大型客车在行驶过程中,由于道路状况不一,车门会产生一定程度的振动与响声,特别是在车辆使用了一段时间后,车门响声会加剧。这种现象的产生,除道路状况外,也有下列的原因:

1、车门的设计欠合理;

2、车门与门框的配合欠合理;

3、车门的自重设计时未考虑使用轻质材料;

4、制造水平的欠缺,车门链接金属件、驱动结构、减震部分等劣质材料的使用。

因此,即便是道路状况良好,这种状况也难免会产生,这种状况产生的车门巨响不仅会使乘客产生烦躁感,而且对车门、车身本身也是一种损耗直至损坏,因此实有必要提出一种技术手段,以解决上述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为克服上述现有技术存在的不足,本实用新型之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机动车车门,通过于机动车车门的四周加装电动磁力器,使得车门在关闭后,通过磁力控制器将电动磁力器打开,利用电动磁力器将车门与车身牢固吸住,彻底解决了车门在行驶中产生的振动,消除了车门关闭时造成的噪声。

为达上述及其它目的,本实用新型提出一种机动车车门,包括车门主体,于所述车门主体安装若干电动磁力器,各电动磁力器通过控制线连接磁力控制器,由所述磁力控制器控制各电动磁力器产生磁场使所述车门主体吸附于车体上。

进一步地,各电动磁力器安装于所述车门主体的四周。

进一步地,所述电动磁力器的正面面对车门框的铁磁类金属。

进一步地,所述磁力控制器置于车门驱动电机的驱动控制器的腔体内或其他方便安装的位置。

进一步地,所述控制线置于车门内。

进一步地,所述电动磁力器的数量为4-8个。

进一步地,所述车门主体为长方形结构。

进一步地,所述电动磁力器为6个。

进一步地,于长方形的所述车门主体的两个短边中间位置各安装一电动磁力器,于长方形的所述车门主体的两个长边的3等分点位置各安装2个电动磁力器。

进一步地,所述机动车车门应用于中大型客车。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一种机动车车门,通过于机动车车门的四周加装电动磁力器,使得车门在关闭后,通过磁力控制器将电动磁力器打开,利用电动磁力器将车门与车身牢固吸住,彻底解决了车门在行驶中产生的振动,消除了车门关闭时造成的噪声。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机动车车门之较佳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例中磁力控制器的安装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通过特定的具体实例并结合附图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由本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它优点与功效。本实用新型亦可通过其它不同的具体实例加以施行或应用,本说明书中的各项细节亦可基于不同观点与应用,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下进行各种修饰与变更。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机动车车门之较佳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图2为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例中磁力控制器的安装结构示意图。如图1及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一种机动车车门,应用于中大型客车,包括车门主体1,于车门主体1四周安装若干电动磁力器2,各电动磁力器2通过控制线连接磁力控制器(未示出),由磁力控制器控制电动磁力器2产生磁场使车门吸附于车体上。在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例中,该机动车车门包括车门主体1,车门主体1为长方形结构,电动磁力器2安装于长方形车门四周,用于在磁力控制器的控制下产生磁场,控制车门主体1黏附于铁磁性材料的车体上,具体来说,在长方形的车门主体1的四周安装电动磁力器2,在本实用新型中,电动磁力器2的数量以4-8个为佳,在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例中,从力学角度考虑,在长方形的车门主体1的两个短边中间位置各安装一电动磁力器2,在长方形的车门主体1的两个长边的3等分点位置各安装2个电动磁力器2,电动磁力器2的正面面对车门框的铁磁类金属,磁力控制器可置于车门驱动电机的驱动控制器3的腔体内或其他方便安装的位置,用于控制电动磁力器2是否产生磁场使车门吸附与车体上;电动磁力器的控制线置于车门内,用于连接电动磁力器2和磁力控制器。在此需说明的是,

开门时,车载系统首先控制磁力控制器断开电动磁力器2的控制信号使得电动磁力器2供电断开,电动磁力器2磁场消失,车门与车体间吸附力消失,然后车载系统控制车门驱动控制器发送驱动信号使得驱动电极运转拉开车门。关门时车载系统做相反顺序控制车门驱动电机关门,然后控制磁力控制器给电动磁力器2加电产生磁场使车门牢固吸附于车体上。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一种机动车车门,通过于机动车车门的四周加装电动磁力器,使得车门在关闭后,通过磁力控制器将电动磁力器打开,利用电动磁力器将车门与车身牢固吸住,彻底解决了车门在行驶中产生的振动,消除了车门关闭时造成的噪声。

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任何本领域技术人员均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与改变。因此,本实用新型的权利保护范围,应如权利要求书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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