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背负式泡沫灭火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720305发布日期:2018-06-17 12:56阅读:507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消防灭火设备领域,特别涉及一种背负式泡沫灭火器。



背景技术:

据统计,我国70年代火灾年平均损失不到2.5亿元,80年代火灾年平均损失接近3.2亿元。火灾已经几乎是和火的利用同时发生的,又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资财富的增加,而造成更多更大的危害。特别是人口集中、财物集中,易燃易爆物品源多、点多量大、面广的特点,从而带来更多的火灾和爆炸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与爆炸,人员伤亡大,经济损失严重。

目前的火灾的灭火一般是泡沫式结构质量比较大,存在遇到高处着火,常需要背负上楼但现有的背负式灭火器结构设计不合理,存在占据空间大、调节不方面、背负不舒服、功能单一,不能满足火灾紧急现场的施救场合,给救援带来不便。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是克服现有背负式灭火器结构设计不合理,存在占据空间大、调节不方面、背负不舒服、功能单一,不能满足火灾紧急现场的施救场合,给救援带来不便的问题。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一种背负式泡沫灭火器,包括灭火器,所述灭火器上固定有背负支架,该背负支架上安装有电池及与电池连接的照明灯;所述背负支架包括定支架和动支架。

如上所述的一种背负式泡沫灭火器,所述定支架包括上板和下板及连接上板和下板中心的中板;所述中板两侧置有多个定位螺纹孔。

如上所述的一种背负式泡沫灭火器,所述动支架横板和垂直于横板中心的竖板;所述竖板上下制有与中板配合的矩形槽卡;所述矩形槽制有与定位螺纹孔配合的通孔;所述矩形槽卡的一侧铰接有定位螺母。

如上所述的一种背负式泡沫灭火器,所述上板和下板两侧分别安装有背负带。

如上所述的一种背负式泡沫灭火器,所述中板上不安装有海绵垫。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产生的有益效果主要体现在:

本发明的一种背负式泡沫灭火器,包括灭火器,所述灭火器上固定有背负支架,该背负支架上安装有电池及与电池连接的照明灯;所述背负支架包括定支架和动支架。

综上所述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优选的动静结合的可调节支架,实现了灭火器的背负式可调节,不占用空间,结构简单、科学、节能、实用性强。进一步优选的海绵垫、定位结构使得调节更加便利,舒适度也骤然增加,不但成本低廉而且舒适度也提高,是一款性价比比较高的背负设计,可广泛用于火灾救助。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的一种背负式泡沫灭火器的结构主视图。

图2是本发明的一种背负式泡沫灭火器的侧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进行详细说明。应当理解的是,此处所参考附图仅用来辅助说明和解释本发明具体实施方式,本发明的附图并不用于限制上述所提供的附图。在本发明中,在未作相反说明的情况下,使用的方位词如“上、下、左、右、前、后”及其他位置关系是按照“背负式泡沫灭火器”的说明书附图来描述。

需要特别说明书的是本发明若涉及到模块处理及与模块处理连接或作用的部件均采用现有包括但不限于能够实现本发明功能的模块或和器件的组合;所涉及的只是利用该模块的整体部件的功能结果而不直接或间接涉及实现该功能结果的过程或步骤方法。

如图1、2所示,本发明的本发明采取的技术方案是:一种背负式泡沫灭火器,包括灭火器1,所述灭火器1上固定有背负支架2,该背负支架2上安装有电池3及与电池连接的照明灯4;所述背负支架2包括定支架21和动支架22。

如上所述的一种背负式泡沫灭火器,所述定支架21包括上板211和下板212及连接上板211和下板212中心的中板213;所述中板213两侧置有多个定位螺纹孔214。

如上所述的一种背负式泡沫灭火器,所述动支架22横板221和垂直于横板中心的竖板222;所述竖板222上下制有与中板配合的矩形槽卡223;所述矩形槽卡223制有与定位螺纹孔配合的通孔224;所述矩形槽卡223的一侧铰接有定位螺母225。

如上所述的一种背负式泡沫灭火器,所述上板211和下板212两侧分别安装有背负带215。

如上所述的一种背负式泡沫灭火器,所述中板上不安装有海绵垫216。

综上所述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优选的动静结合的可调节支架,实现了灭火器的背负式可调节,不占用空间,结构简单、科学、节能、实用性强。进一步优选的海绵垫、定位结构使得调节更加便利,舒适度也骤然增加,不但成本低廉而且舒适度也提高,是一款性价比比较高的背负设计,可广泛用于火灾救助。

以上结合附图详细描述了本发明的优选实施方式,但是,本发明并不限于上述实施方式中的具体细节,在本发明的技术构思范围内,可以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进行多种简单变型,这些简单变型均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上述具体实施方式中所描述的各个具体技术特征,在不矛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任何合适的方式进行组合,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本发明对各种可能的组合方式不再另行说明。

此外,本发明的各种不同的实施方式之间也可以进行任意组合,只要其不违背本发明的思想的情况下,其同样应当视为本发明所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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