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逃生设备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095060阅读:1200来源:国知局
高楼逃生设备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发明涉及救援设备的技术领域,具体地是一种高楼逃生设备。



背景技术: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高楼住宅已经成为城市居住的主要形式,而在高楼火灾中,救援车的云梯只能上升至有限的高度,因此对于居住的楼层较高的单元无法实现救援,而高楼结构中的弱电井道和楼梯等又构成了较好的烟囱效应,因此楼道内必然无法从上往下逃生。现有技术中,遇到高楼火情较大的情况时只能要求用户往楼顶逃生,借助于救援直升机进行人员的撤离。

但是在火灾中完全依靠救援直升机进行救援,不仅救援人数有限,而且耗时长,并且对于各个单元的用户其均需要移动至楼顶,在这一过程中不仅耗时长而且增加了人员受到楼道内浓烟伤害的风险。

另外,现有技术中也有存在高楼逃生器,其通过绳索进行人员的降落。但是这一高楼逃生器存在绳索断裂的风险,并且受绳索长度限制,因此局限性大。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高楼逃生设备,其可以使用户从外墙面上快速降落,从而远离楼道内火情。

本发明所采取的技术方案是:提供一种高楼逃生设备,它包括滑板,滑板的正面设有用于固定人员的固定机构,滑板的背面设有至少两个间隔设置的滚轮,滚轮通过各自的转轴与滑板转动配合,其特征在于:所述滚轮内设有一磁性环,墙体的外墙面上或墙体内设有与一磁条,磁条沿重力方向从上往下延伸,当滑板置于外墙面上时所述滚轮沿重力方向与外墙面滚动配合,且滚轮内的磁性环与墙体上相对应的磁条磁性相吸,所述滚轮上设有一用于减缓滚轮转速的刹车盘,刹车盘与滑板固定连接,当滚轮沿重力方向朝下下行时所述刹车盘的端面与滚轮的端面之间滑动摩擦。

所述滚轮为两个,两个滚轮沿滑板的长度方向间隔设置,且滑板的背面位于两个滚轮之间固定有一磁性块,当滚轮与外墙面相抵靠时所述磁性块与外墙面之间间隙配合,且磁性块与磁条磁性相吸。

所述的磁条内嵌于墙体内,磁条近外墙面的端面到外墙面之间的垂面距离小于10mm,且当滚轮与外墙面相抵靠时磁性块与外墙面之间的间隙小于5mm。

所述的磁条外设于墙体的外墙面上,当滚轮与外墙面相抵靠时磁性块与磁条之间的间隙小于10mm。

所述的磁条上设有一滑槽,滑槽沿磁条的长度方向延伸,所述滚轮与滑槽滚动配合。

所述的固定机构为交叉设置的两根柔性固定带,柔性固定带的一端与滑板固定,柔性固定带的另一端设有一卡扣,用于与滑板上的卡环固定连接。

所述的固定机构为可穿戴的逃生衣,逃生衣的背部与滑板的正面固定连接。

采用以上结构后,本发明的高楼逃生设备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优点:首先,可以借助外墙上的滑轨直接降落,因此可以便于用户快速撤离,其次,不受楼层高度限制,适用于城市高楼的逃生。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的高楼逃生设备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的左视示意图。

图3是本发明的滚轮部分的结构示意图。

图4为图3的左视示意图。

其中,1、滑板,2、固定机构,3、滚轮,4、磁性环,5、墙体,5.1、外墙面,6、磁条,6.1、滑槽,7、刹车盘,8、磁性块。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说明。

本发明提供一种高楼逃生设备,它包括滑板1,滑板1的正面设有用于固定人员的固定机构2,滑板1的背面设有至少两个间隔设置的滚轮3,滚轮3通过各自的转轴与滑板1转动配合,其特征在于:所述滚轮3内设有一磁性环4,墙体5的外墙面5.1上或墙体5内设有与一磁条6,磁条6沿重力方向从上往下延伸,当滑板1置于外墙面5.1上时所述滚轮3沿重力方向与外墙面5.1滚动配合,且滚轮3内的磁性环与墙体5上相对应的磁条6磁性相吸,所述滚轮3上设有一用于减缓滚轮3转速的刹车盘7,刹车盘7与滑板1固定连接,当滚轮3沿重力方向朝下下行时所述刹车盘7的端面与滚轮3的端面之间滑动摩擦。

所述滚轮3为两个,两个滚轮3沿滑板1的长度方向间隔设置,且滑板1的背面位于两个滚轮3之间固定有一磁性块8,当滚轮3与外墙面5.1相抵靠时所述磁性块8与外墙面5.1之间间隙配合,且磁性块8与磁条6磁性相吸。

所述的磁条6内嵌于墙体5内,磁条6近外墙面5.1的端面到外墙面5.1之间的垂面距离小于10mm,且当滚轮3与外墙面5.1相抵靠时磁性块8与外墙面5.1之间的间隙小于5mm。

所述的磁条6外设于墙体5的外墙面5.1上,当滚轮3与外墙面5.1相抵靠时磁性块8与磁条6之间的间隙小于10mm。

所述的磁条6上设有一滑槽6.1,滑槽6.1沿磁条6的长度方向延伸,所述滚轮3与滑槽6.1滚动配合。

所述的固定机构2为交叉设置的两根柔性固定带,柔性固定带的一端与滑板1固定,柔性固定带的另一端设有一卡扣,用于与滑板1上的卡环固定连接。

所述的固定机构2为可穿戴的逃生衣,逃生衣的背部与滑板1的正面固定连接。

以上就本发明较佳的实施例作了说明,但不能理解为是对权利要求的限制。本发明不仅局限于以上实施例,其具体结构允许有变化,凡在本发明独立要求的保护范围内所作的各种变化均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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