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功能便携式卡片灯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718932发布日期:2018-06-17 00:06阅读:272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照明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多功能便携式卡片灯。

【技术背景】

照明灯具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实用工具,但在市面上所看到的照明灯具虽造型各异,美观大方,但由于其体积过大且非常重,不方便携带,且功能单一,因此需要一种方便携带且具有其他功能的照明灯具。

为了克服上述的问题,我们研制了一种多功能便携式卡片灯。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要提供一种方便携带且附带有其他功能的照明灯具。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一种多功能便携式卡片灯,其特征在于,它包括:

灯板;所述灯板上设有灯泡形状的镂空,所述镂空一侧设有电池槽,以及与电池槽配合的转动轴;灯板内还安装有口琴,灯板边缘设有用于测量长度的刻度;

灯泡;所述灯泡与灯板通过转动轴配合连接,通过转动灯泡以使灯泡接触电池槽内的电路后发光。

于一个或多个实施案例中,所述灯板的材料为ABS塑料。

于一个或多个实施案例中,所述电池槽放置的电池为CR1200锂电池。

于一个或多个实施案例中,所述灯泡可从转动轴上拆卸。

于一个或多个实施案例中,所述灯泡为磨砂透明灯泡。

本发明同

背景技术:
相比所产生的有益效果:

由于采用上述技术方案,本发明实现了体积小,重量轻,方便携带的目的,且结构简单,制造成本低并带有刻度尺的作用,因此是一种具有优越性能的产品。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一个或多个实施方式中多功能便携式卡片灯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详细描述本发明的实施例,所述的实施例示例在附图中示出,其中自始至终相同或类似的标号表示相同或类似的元件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元件。

在本发明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方位词,如有术语“中心”,“横向”、“纵向”、“长度”、“宽度”、“厚度”、“上”、“下”、“前”、“后”、“左”、“右”、“竖直”、“水平”、“顶”、“底”、“内”、“外”、“顺时针”、“逆时针”等指示方位和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叙述本发明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方位构造和操作,不能理解为限制本发明的具体保护范围。

此外,如有术语“第一”、“第二”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或隐含指明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包括一个或者多个该特征,在本发明描述中,“至少”的含义是一个或一个以上,除非另有明确具体的限定。

在本发明中,除另有明确规定和限定,如有术语“组装”、“相连”、“连接”术语应作广义去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也可以是机械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是通过中间媒介相连,可以是两个元件内部相连通。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理解上述的术语在本发明中的具体含义。

在发明中,除非另有规定和限定,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之“上”或之“下”可以包括第一和第二特征直接接触,也可以包括第一特征和第二特征不是直接接触而是通过它们之间的另外特征接触。而且,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之上”、“之下”和“上面”包括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正上方和斜上方,或仅仅是表示第一特征水平高度高于第二特征的高度。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之上”、“之下”和“下面”包括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正下方或斜下方,或仅仅表示第一特征水平高度低于第二特征。

下面结合说明书的附图,通过对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的描述,使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及其有益效果更加清楚、明确。下面通过参考附图描述实施例是示例性的,旨在解释本发明,而不能理解为对本发明的限制。

请参看图1所示的,本发明提供一种多功能便携式卡片灯,其特征在于,它包括:

灯板1;所述灯板1上设有灯泡形状的镂空,所述镂空一侧设有电池槽3,以及与电池槽3配合的转动轴;灯板1内还安装有口琴,灯板1边缘设有用于测量长度的刻度4;

灯泡2;所述灯泡2与灯板1通过转动轴配合连接,通过转动灯泡2以使灯泡2接触电池槽3内的电路后发光。

在本实施案例中,所述灯板1的材料为ABS塑料。

在本实施案例中,所述电池槽3放置的电池为CR1200锂电池。

在本实施案例中,所述灯泡2可从转动轴上拆卸。

在本实施案例中,所述灯泡2为磨砂透明灯泡。

在说明书的描述中,参考术语“合一个实施例”、“优选地”、“示例”、“具体示例”或“一些示例”等的描述意指结合该实施例或示例描述的具体特征、结构、材料或者特点,包含于本发明的至少一个实施例或示例中,在本说明书中对于上述术语的示意性表述不一定指的是相同的实施例或示例。而且,描述的具体特征、结构、材料或者特点可以在任何的一个或多个实施例或者示例中以合适方式结合。

通过上述的结构和原理的描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理解,本发明不局限于上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在本发明基础上采用本领域公知技术的改进和替代均落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应由各权利要求限定之。

当前第1页1 2 3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留言
  •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精彩留言会获得点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