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铝合金淬火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839045阅读:301来源:国知局
一种铝合金淬火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发明涉及一种热处理装置,具体说是一种铝合金淬火装置。



背景技术:

现有的铝合金淬火装置一般采用淬火液作为淬火介质对铝合金产品进行淬火,淬火液淬火容易造成铝合金产品产生过大的淬火变型,从而提高了铝合金产品的淬火报废率。此外,淬火液处理不当可能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针对上述问题,提供了一种铝合金淬火装置,其采用冷却空气作为淬火介质,按照本发明的技术方案:

一种铝合金淬火装置,其特征在于:其包括空气淬火支撑机构及水平连接在所述淬火支撑机构上方的循环风机支撑机构,所述空气淬火支撑机构的顶壁上自上而下连接有相互贯通的顶部空气导流系统、淬火室导流机构及淬火间,所述淬火支撑机构的内部设有水平的负载托辊机构,所述负载托辊机构上设有物料输送机构,所述物料输送机构贯穿所述淬火间,所述负载托辊机构的下方设有底部缓冲室;所述循环风机支撑机构上设有顶置循环风机,所述顶置循环风机与所述顶部空气导流系统贯通连接。

作为本发明的进一步改进,所述顶部空气导流系统与所述淬火室导流机构之间设有顶部空气阀门。

作为本发明的进一步改进,所述顶部空气导流系统的外侧形成有侧面空气导流系统,所述侧面空气导流系统与所述底部缓冲室贯通连接。

作为本发明的进一步改进,所述顶置循环风机包括有冷却空气入口及空气混合缓存室,所述空气淬火支撑机构的侧壁上设有与所述冷却空气入口配合使用的冷却空气排放口。

作为本发明的进一步改进,所述空气淬火支撑机构的侧壁上设有第一淬火密封门及第二淬火密封门,所述第一淬火密封门与所述第二淬火密封门相对设置。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淬火装置采用空气作为淬火介质,其技术效果在于:防止铝合金产品在淬火过程中产生过大的淬火变型,从而有效地降低了铝合金产品的淬火报废率,同时避免了由于淬火介质处理不当造成的空气污染。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的一实施方式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的右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发明的上述目的、特征和优点、能够更加明显易懂,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如图1及图2所示,在一个具体实施例中,本发明的铝合金淬火装置包括空气淬火支撑机构3及水平连接在所述空气淬火支撑机构3上方的循环风机支撑机构5。

所述空气淬火支撑机构3的顶壁上自上而下连接有相互贯通的顶部空气导流系统7、淬火室导流机构8及淬火间9,所述淬火支撑机构3的内部连接有水平的负载托辊机构2,所述负载托辊机构2上设有物料输送机构16,所述物料输送机构16贯穿所述淬火间9,所述负载托辊机构2的下方设有底部缓冲室1。所述循环风机支撑机构5上连接有顶置循环风机6,所述顶置循环风机6与所述顶部空气导流系统7贯通连接。

所述顶置循环风机6上设有冷却空气入口12及空气混合缓存室13,所述空气淬火支撑机构3的侧壁上设有与所述空气入口12配合使用的冷却空气排放口14。

所述顶部空气导流系统7与所述淬火室导流机构8之间设有顶部空气阀门11。通过所述顶部空气阀门11可以控制空气的流量。

所述顶部空气导流系统7的外侧形成有侧面空气导流系统4,所述侧面空气导流系统4与所述底部缓冲室1贯通连接。所述空气淬火支撑机构3的侧壁上设有对开的第一淬火密封门10及第二淬火密封门15。

本发明的铝合金淬火装置的淬火过程如下:

打开第一淬火密封门10及第二淬火密封门15,将需要进行淬火的铝合金产品通过第一淬火密封门10放置至所述物料输送机构16的导轨上,铝合金产品在物料输送机构16的牵引下进入所述淬火间9。

关闭第一淬火密封门10及第二淬火密封门15,开启顶置循环风机6并打开顶部空气阀11,外部的冷却空气通过顶置循环风机6上的冷却空气入口12进入至顶置循环风机6内的空气混合缓存室13,然后依次流经顶部空气导流系统7、顶部空气阀11进入至淬火间9并对淬火间9内的铝合金产品进行冷却淬火。

被铝合金产品加热后的空气进入底部缓冲室1并经过一定程度的冷却后向上流入至侧面空气导流系统4。此时,一部分空气通过冷却空气排放口14排出至淬火装置的外部,另一部分空气流入至顶置循环风机6内的空气混合缓存室13并与空气混合缓存室13内的冷却空气进行二次混合以实空气的循环使用。

完成淬火后,打开第一淬火密封门10及第二淬火密封门15,通过第二淬火密封门15取出完成淬火后的铝合金产品。

本发明的淬火装置采用空气作为淬火介质,其能防止铝合金产品在淬火过程中产生过大的淬火变型,从而有效地降低了铝合金产品的淬火报废率,同时避免了由于淬火介质处理不当造成的空气污染。

上文对本发明进行了足够详细的具有一定特殊性的描述。所属领域内的普通技术人员应该理解,实施例中的描述仅仅是示例性的,在不偏离本发明的真实精神和范围的前提下做出所有改变都应该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本发明所要求保护的范围是由所述的权利要求书进行限定的,而不是由实施例中的上述描述来限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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