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模具技术领域,具体是一种金属型浇注模具的定位合模结构。
背景技术:
目前金属型浇注模具的合模定位方法,一般大都采用两个圆柱销与孔配合的合模方法。由于浇注过程中,金属模具通过加热管加热至三百多摄氏度,模具会产生热膨胀变形,再加上长时间的铸件生产,导致销子和销孔磨损严重,销子和销孔配合间隙不均等,造成合模不到位、错模、咬模甚至销子断裂等现象,使得铸件毛刺变的厚大、清理打磨困难,影响产品的外观质量、尺寸不合格甚至铸件报废等。
技术实现要素:
有鉴于此,本实用新型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的一种定位合模更准确、耐磨,使用寿命长的金属型浇注模具的定位合模结构。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所采取的技术方案是:一种金属型浇注模具的定位合模结构,包括上模和下模,所述上模和下模对应扣合,所述上模的其中一条对角线两端均设置定位销,所述上模的另外一条对角线两端均设置定位凸台,所述下模的其中一条对角线两端均设置与所述定位销相配套的定位销套,所述下模的另外一条对角线两端均设置与所述定位凸台相配套的定位凹台。
优选的,所述定位销为圆柱型销,所述定位销套为圆柱型孔。
优选的,所述定位凸台与所述定位凹台的配合间隙大于所述定位销与所述定位销套的配合间隙。
优选的,两所述定位凸台均与所述上模一体成型,两所述定位凹台均与所述下模一体成型。
优选的,所述上模和所述下模均为蠕墨铸铁制件。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如下:
本实用新型金属型浇注模具的定位合模结构,在传统模具销固基础上,增加了定位凸台和定位凹台,增大了定位范围,在定位销和销套磨损情况下,两定位台仍起合模定位作用,避免了上模与下模合模时错模、咬模,合模不到位等现象,降低了变形、磨损的风险,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模具寿命,降低了模具维修成本。
另外,定位凸台与定位凹台的配合间隙大于定位销与定位销套的配合间隙,方便浇注完成后分模;定位凸台和定位凹台与模具是一体的,形状简单易加工成型,其材质及热处理方式等均与模具相同,使用寿命与模具寿命基本等同,同时因为定位范围加大定位更准确;上模和下模采用蠕墨铸铁制件,强度高,弹性模量大,耐热性好,消震性好,承受冲击载荷能力强 。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上模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下模的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合模后定位销与定位销套的局部剖视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合模后定位凸台与定位凹台的局部剖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更好地理解本实用新型,下面结合实施例进一步清楚阐述本实用新型的内容,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内容不仅仅局限于下面的实施例。在下文的描述中,给出了大量具体的细节以便提供对本实用新型更为彻底的理解。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显而易见的是,本实用新型可以无需一个或多个这些细节而得以实施。
实施例一
如图1~4所示,一种金属型浇注模具的定位合模结构,包括上模和下模,所述上模和下模对应扣合,所述上模的其中一条对角线两端均设置定位销1,所述上模的另外一条对角线两端均设置定位凸台2,所述下模的其中一条对角线两端均设置与所述定位销1相配套的定位销套3,所述下模的另外一条对角线两端均设置与所述定位凸台2相配套的定位凹台4。
具体的,所述定位销1为圆柱型销,所述定位销套3为圆柱型孔,所述定位凸台2与所述定位凹台4的配合间隙大于所述定位销1与所述定位销套3的配合间隙。
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金属型浇注模具的定位合模结构,在传统模具销固基础上,增加了定位凸台和定位凹台,增大了定位范围,在定位销和销套磨损情况下,两定位台仍起合模定位作用,避免了上模与下模合模时错模、咬模,合模不到位等现象,降低了变形、磨损的风险,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模具寿命,降低了模具维修成本;另外,定位销采用圆柱型销,与定位销套插接更加方便,而且耐磨性好,定位凸台与定位凹台的配合间隙大于定位销与定位销套的配合间隙,方便浇注完成后分模。
实施例二
如图1~4所示,一种金属型浇注模具的定位合模结构,包括上模和下模,所述上模和下模对应扣合,所述上模的其中一条对角线两端均设置定位销1,所述上模的另外一条对角线两端均设置定位凸台2,所述下模的其中一条对角线两端均设置与所述定位销1相配套的定位销套3,所述下模的另外一条对角线两端均设置与所述定位凸台2相配套的定位凹台4。
具体的,所述定位销1为圆柱型销,所述定位销套3为圆柱型孔,所述定位凸台2与所述定位凹台4的配合间隙大于所述定位销1与所述定位销套3的配合间隙。
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金属型浇注模具的定位合模结构,与实施例一的不同之处在于:两所述定位凸台2均与所述上模一体成型,两所述定位凹台4均与所述下模一体成型,形状简单易加工成型,其材质及热处理方式等均与模具相同,使用寿命与模具寿命基本等同,同时因为定位范围加大定位更准确;所述上模和所述下模均为蠕墨铸铁制件,强度高,弹性模量大,耐热性好,消震性好,承受冲击载荷能力强。
最后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做的其他修改或者等同替换,只要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精神和范围,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