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生活垃圾堆肥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173879阅读:899来源:国知局
新型生活垃圾堆肥装置的制造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新型生活垃圾堆肥装置。



背景技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垃圾的产生量日益增多,传统垃圾处理方式存在很多问题及瓶颈。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处理是社会发展的趋势。而农村的生活垃圾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可堆肥垃圾,富含有机质,对于这部分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的高效利用是新农村建设的热点。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一种新型生活垃圾堆肥装置,在农村地区对生活垃圾进行堆肥,达到减量化、资源化高效利用。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一种新型生活垃圾堆肥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控制仓,堆肥仓以及渗滤液处理井;所述控制仓设置控制单元,风机以及臭气处理装置,所述控制仓设置作为空气加热器的电加热装置或者太阳能空气集热器,通风管路一端与空气加热器连接,另一端位于堆肥仓内并位于有机堆肥底部,排气管路一端与堆肥仓连接,另一端通过风机、臭气处理装置与外界连通,所述控制单元接于风机,臭气处理装置,空气加热器以及设置在堆肥仓的温度传感器;所述堆肥仓设有进料门与出料门,底部通过渗滤液槽与渗滤液处理井连接。

作为优选:所述堆肥仓由若干个并排设置的子堆肥仓构成。

作为优选:所述控制仓,堆肥仓采用集装箱板搭建而成。

作为优选:所述堆肥仓的顶部采用双层玻璃制成。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有益效果:本装置能对农村地区生活垃圾进行堆肥处理,减量化效果较好,并可资源化高效利用。

附图说明

图1为实施例中新型生活垃圾堆肥装置结构图。

图2为凸部局部结构图。

附图标记说明:1控制仓,2堆肥仓,3渗滤液处理井,41半球结构,42凸环。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实现的技术手段、创作特征、达成目的与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下面结合具体图示,进一步阐述本实用新型。

参见图1,一种新型生活垃圾堆肥装置,包括控制仓,堆肥仓以及渗滤液处理井(位于地下);所述控制仓设置控制单元,风机以及臭气处理装置,所述控制仓设置作为空气加热器的电加热装置或者太阳能空气集热器,通风管路一端与空气加热器连接,另一端位于堆肥仓内并位于有机堆肥底部,排气管路一端与堆肥仓连接,另一端通过风机、臭气处理装置与外界连通,所述控制单元接于风机,臭气处理装置,空气加热器以及设置在堆肥仓的温度传感器;所述堆肥仓设有进料门与出料门,底部通过渗滤液槽与渗滤液处理井连接。

所述堆肥仓由若干个并排设置的子堆肥仓构成。所述控制仓,堆肥仓采用集装箱板搭建而成。所述堆肥仓的顶部采用双层玻璃制成。

堆肥仓由三个并排设置的子堆肥仓构成,堆肥仓一侧设置控制仓,另一侧设置渗滤液处理井。太阳能空气集热器设置在控制仓的顶部,风机工作后可将排气管路排出的臭气经臭气处理装置处理后外排,臭气处理装置(堆肥)可参考现有技术。通风管路工作后,可将空气加热器处加热的空气通往堆肥仓内,温度传感器用于检测堆肥仓内反应温度,控制单元(包括但不仅限于单片机)根据检测数据控制是否通风与排风,控制单元可控制风机与臭气处理装置配合排气管路进行排气,可控制空气加热器并配合通风管路通入热气(该管路上可设置风机)。

堆肥仓的顶部为斜面结构,防止积水,利于双层玻璃制成的顶部透光以利于内部的反应。渗滤液槽的口部可设置滤网,防止杂物进入造成堵塞。控制仓与堆肥仓的门等结构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通风管路的出口与排气管路的入口处均可设置防堵结构,防堵结构为不锈钢制成的球型体,球型体表面设置若干通孔,防堵结构接于管路。

堆肥仓顶部双层玻璃表面设置若干带螺纹的通孔,通孔内设置凸部,凸部与通孔螺纹连接,凸部采用橡胶材料制成,凸部具有位于下部的连接结构,位于上部的凸环及位于顶部半球结构,凸环截面呈三角形。特别的,凸部顶部可设置荧光涂层。凸部可提供着力点,利于检修,凸部外形较为流畅,防止异物沉积在该处,凸部提供参照,利于提高安全性,凸部采用橡胶材料制成,同时设置了凸环,防止渗水。

整个装置搭建完成后,农村生活垃圾经堆肥仓的进料口进入,形成有机垃圾堆体。装置通过各系统传感器的反馈,智能调控通气系统、加热系统(空气加热器)、排气系统之间协调工作。优先使用太阳光自然能,再以人工电加热为辅。经通风管路,热空气由通气口通入堆体。堆体处于中高温氧气充足的环境下,微生物活性高,垃圾快速降解。堆体降解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经堆肥仓地板上渗滤液槽收集后进入渗滤液处理井厌氧发酵处理,处理后的发酵液,农户可以用作肥料使用。堆体降解过程中产生的臭气经排气管路通过臭气处理装置后排放。堆体降解完成后的熟料,农户可以从出料口取出后作为肥料使用。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仅限于上述实施方式,凡是属于本实用新型原理的技术方案均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原理的前提下进行的若干改进,这些改进也应视为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当前第1页1 2 3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留言
  •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精彩留言会获得点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