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竹制活性炭生产设备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130522发布日期:2018-08-08 09:27阅读:497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活性炭生产技术领域,具体为一种竹制活性炭生产设备。



背景技术:

竹炭具有良好的导电性,防电磁波辐射,具有超强的吸附能力,能有效消除室内车内及装饰材料生产的甲醛、甲苯、TVOC、氨气、氡气等有害有毒气体,产生负离子、释放远红外线、吸湿防潮、净化空气等功效。还广泛用于建筑装饰方面,木地板龙骨下铺一层竹炭,防潮防虫,除气味,地板用不变形。目前,竹炭的生产技术是在烧制木炭的原理基础上完成的,在竹炭的烧制过程中会产生较多的粉尘,对竹炭的生产环境造成污染,影响操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竹制活性炭生产设备,解决了背景技术中所提出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竹制活性炭生产设备,包括加热炉和尾气处理装置,所述尾气处理装置位于加热炉的右侧,所述加热炉与尾气处理装置之间通过管道连接,所述加热炉内设有炭化区加热管和活化区加热管,所述炭化区加热管位于活化区加热管的上方,所述炭化区加热管和活化区加热管之间设有隔板,所述加热炉的顶部设有进料斗,所述进料斗的底部设有挡板,所述尾气处理装置内设有过滤网和水雾喷头,所述水雾喷头位于过滤网的上方,所述尾气处理装置的顶部设有排气孔。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实施方式,所述挡板与加热炉的连接处设有弹簧转轴,所述挡板与加热炉转动连接。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实施方式,所述加热炉的右侧顶部设有尾气出口。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实施方式,所述加热炉的底部设有活性炭盛放槽。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实施方式,所述尾气处理装置的侧壁底部设有尾气进口。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通过在加热炉的右侧设有尾气处理装置,便于对活性炭生产过程中的尾气进行过滤和降温,防止尾气污染工作环境,提高操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竹制活性炭生产设备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尾气处理装置结构示意图;

图中:加热炉1,尾气处理装置2,管道3,炭化区加热管4,活化区加热管5,隔板6,进料斗7,挡板8,过滤网9,水雾喷头10,排气孔11,弹簧转轴12,尾气出口13,活性炭盛放槽14,尾气进口15。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2,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技术方案:一种竹制活性炭生产设备,包括加热炉1和尾气处理装置2,所述尾气处理装置2位于加热炉1的右侧,所述加热炉1与尾气处理装置2之间通过管道3连接,所述加热炉1内设有炭化区加热管4和活化区加热管5,所述炭化区加热管4位于活化区加热管5的上方,所述炭化区加热管4和活化区加热管5之间设有隔板6,所述加热炉1的顶部设有进料斗7,所述进料斗7的底部设有挡板8,所述尾气处理装置2内设有过滤网9和水雾喷头10,所述水雾喷头10位于过滤网9的上方,所述尾气处理装置2的顶部设有排气孔11。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实施方式,所述挡板8与加热炉1的连接处设有弹簧转轴12,所述挡板8与加热炉1转动连接,通过在进料斗7的底部设有转动的挡板8,便于进料的同时放置尾气从进料斗7排出。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实施方式,所述加热炉1的右侧顶部设有尾气出口13,通过在加热炉1的右侧顶部设有尾气出口13,便于将尾气排出。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实施方式,所述加热炉1的底部设有活性炭盛放槽14,通过在加热炉1的底部设有滑动连接的活性炭盛放槽14,便于将生产出的竹制活性炭取出。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实施方式,所述尾气处理装置2的侧壁底部设有尾气进口15,通过在尾气处理装置2的侧壁底部设有尾气进口15,便于将尾气引入尾气处理装置2内。

本实用新型在使用时,将竹块放入进料斗7内,竹块将挡板8顶开并进入加热炉1内,竹块进入加热炉1时掉落至隔板6的表面,炭化区加热管4对竹块进行碳化,移动隔板6使碳化后的竹块掉落至活性炭盛放槽14内,活化区加热管5对竹炭进行活化处理,处理完的活性炭取出即可,加热过程中产生的尾气沿管道3进入尾气处理装置2内,尾气经过过滤网9过滤后,再经过水雾喷头10喷出的水雾时,将尾气中的灰尘杂质过滤并降低尾气的温度,最后从排气孔11排出。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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