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真空玻璃抽真空后平板密封的聚光碗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658306发布日期:2019-01-18 20:11阅读:320来源:国知局
一种用于真空玻璃抽真空后平板密封的聚光碗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真空玻璃制造领域,特别提供一种能够实现真空玻璃制造过程中抽真空后平板密封的聚光碗。



背景技术:

中国最近几年已有相当多的企业在实验和制造真空玻璃,在国外,欧美等发达国家也在小规模生产或实验生产。然而,他们制造的真空玻璃,在抽真空结束之后采用的都是直接密封的工艺,密封完毕后玻璃上部会留有几毫米高的凸起密封口。这种工艺方式主要存在以下缺点:

1、玻璃上部留有凸起,影响整体玻璃美观度;

2、玻璃产品不再是一块平板,无法常规叠放储存,占地空间大;

3、搬运和运输过程中凸起密封口容易破损,导致真空玻璃整体损坏;

综上所述,原有的真空玻璃直接密封工艺,直接影响到真空玻璃产品的外观,储存,运输,安全,急需一种新型的密封技术来替换原有工艺技术。而这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针对原有聚光装置的优化改进,使其能够满足平板密封的要求。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用于真空玻璃抽真空后平板密封的聚光碗,使真空玻璃产品成为一块平板结构,克服原有技术在外观,储存,运输方面的缺点,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在原有直接密封式聚光碗的基础上改进聚光碗底部结构,再配合真空玻璃产品上层玻璃表面制作槽孔,使抽真空后的感光玻璃管受热融化至玻璃上表面之下,再使用金属密封片粘贴牢固,达到平板密封的目的。

一种用于真空玻璃抽真空后平板密封的聚光碗,所述聚光碗100包括:主体部101和设于主体部101正下方的凸起部102,所述聚光碗100内壁为自主体部101顶端至凸起部102底端形成的变锥度的两层倒圆台型空心结构103,其上层锥度大于下层锥度。

优选的,所述主体部101为圆柱体结构。

优选的,所述凸起部102为圆柱体结构或倒圆台型结构。

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有益的效果:

本实用新型可使光线通过变锥度的两层倒圆台型空心结构汇聚到碗底部,再配合真空玻璃上层玻璃的槽孔,使密封位置置于玻璃上表面之下,到达平封目的。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主视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俯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剖视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的配套真空玻璃上层玻璃打孔示例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的配套设备总体结构图;

图6为本实用新型的工艺完成图;

图中:100、聚光碗;101、主体部;102、凸起部;103、变锥度的两层倒圆台型空心结构;200、真空玻璃;201、上层玻璃;201a、槽孔;202、抽真空层;203、下层玻璃;300、感光玻璃管;400、抽真空装置;500、配套管路;600、光源灯;700、金属密封片。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描述。

如图1-6所示,一种用于真空玻璃抽真空后平板密封的聚光碗,聚光碗100包括:主体部101和设于主体部101正下方的凸起部102,聚光碗100内壁为自主体部101顶端至凸起部102底端形成的变锥度的两层倒圆台型空心结构103,其上层锥度大于下层锥度。

其中:主体部101为圆柱体结构,凸起部102为倒圆台型结构。

本实用新型用于平板密封的过程如下:

首先在真空玻璃200的上层玻璃201角落准备密封处,使用开孔装置打孔,即制作预留槽孔201a,此槽孔201a上半部分打成圆形凹陷,以便放置聚光碗100,下半部分打通孔,孔径略大于感光玻璃管300,以便放置感光玻璃管300;打孔完成后将感光玻璃管300放置于槽孔201a内,竖直向上,感光玻璃管300最高处需高于上层玻璃201表面,同时感光玻璃管300与上层玻璃201接触位置需要使用密封材料密封,使该位置不漏气不影响抽真空效果;然后将聚光碗100套在感光玻璃管300上部,再将抽真空装置400和配套管路500安装在聚光碗100上部,其中配套管路500在聚光碗100上部部分为圆柱形,其上盖为玻璃材质,方便光源照射;打开抽真空系统对真空玻璃200内部进行抽真空操作直到真空度满足产品要求,因本实用新型不涉及抽真空相关工艺,故此处不对抽真空操作进行详细说明;抽真空结束后,保持抽真空装置正常运转,将光源灯600放置在配套管路500位于聚光碗100正上方圆柱体的玻璃材质上盖上,打开灯源,使光线通过聚光碗100照射在感光玻璃管300上部,使感光玻璃管300受热融化密封,融化后感光玻璃管300上部化为圆形,且高度位置低于真空玻璃200上表面;此时依次取下光源灯600,抽真空装置400及配套管路500,聚光碗100,再将金属密封片700贴在融化后的感光玻璃管300上方,以保护封口处。

上述实施例只为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士能够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内容并据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实用新型精神实质所作的等效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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