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石英玻璃介质的盘式臭氧发生器的制造方法

文档序号:9445680阅读:641来源:国知局
一种石英玻璃介质的盘式臭氧发生器的制造方法
【技术领域】
[0001]本发明涉及一种臭氧发生器,更具体的说,涉及一种石英玻璃介质的盘式臭氧发生器。
【背景技术】
[0002]臭氧做为一种强氧化剂,具有消毒、杀菌、除臭、脱色等作用,广泛应用于水处理、化工、食品保鲜、医疗卫生等许多领域,由于气体可以进入任意缝隙和空间,因此它比紫外线消毒更具有优越性。当前家用臭氧产品中大量使用的陶瓷片、真空管或玻璃管等充氧发生器,虽然具有体积小、价格低廉等优点,而介质是臭氧发生器介质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的臭氧发生器的介质导电率低,介电损耗大,从而影响电路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发明内容】

[0003]发明目的:本发明目的在于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降低介电损耗,保证臭氧发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的石英玻璃介质的盘式臭氧发生器。
[0004]技术方案:本发明所述一种石英玻璃介质的盘式臭氧发生器,包括供气装置、供电装置和臭氧放电室,所述臭氧放电室包括放电极板和介质,所述放电极板和所述介质相对设置形成放电间隙,所述放电极板为圆盘式极板,其直径为255~270mm ;所述介质为石英玻璃,其厚度为2?2.5mm,所述放电间隙的高度为0.5~lmm0
[0005]本发明技术方案的进一步限定为,所述放电极板为不锈钢放电极板。
[0006]进一步地,所述介质的石英玻璃为透明石英玻璃或不透明石英玻璃。
[0007]进一步地,还包括冷却水管,所述冷却水管设置于所述介质的下方。
[0008]有益效果:本发明提供一种石英玻璃介质的盘式臭氧发生器,通过石英玻璃的介质降低介质导电率,合理控制介电损耗、工作可靠,避免电源之间的相互干扰,保证臭氧发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附图说明】
[0009]图1为本发明提供的一种石英玻璃介质的盘式臭氧发生器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0010]下面通过附图对本发明技术方案进行详细说明,但是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不局限于所述实施例。
[0011]实施例1:一种石英玻璃介质的盘式臭氧发生器,包括供气装置、供电装置和臭氧放电室,供气装置为臭氧放电室提供气源,供电装置为臭氧放电室提供电源,其结构及连接关系都是目前成熟的技术。
[0012]本实施例的臭氧放电室的结构示意图如图1所示,包括放电极板I和介质2,所述放电极板I和所述介质2相对设置形成放电间隙,所述放电极板I为圆盘式极板,其材质为不锈钢放电极板,其直径为255~270mm ;所述介质2为石英玻璃,其厚度为2~2.5mm,所述放电间隙的高度为0.5~lmm。通过上述结构设置,放电间隙的电容达到900~100pF,保证臭氧发生装置的稳定工作。
[0013]本实施例中的介质的石英玻璃为透明石英玻璃或不透明石英玻璃,采用透明石英玻璃时的电导率更高,适用于要求标准比较高的场合。
[0014]另外,本实施例的臭氧发生器还包括冷却水管3,所述冷却水管3设置于所述介质2的下方,对臭氧放电室进行降温处理。
[0015]如上所述,尽管参照特定的优选实施例已经表示和表述了本发明,但其不得解释为对本发明自身的限制。在不脱离所附权利要求定义的本发明的精神和范围前提下,可对其在形式上和细节上作出各种变化。
【主权项】
1.一种石英玻璃介质的盘式臭氧发生器,包括供气装置、供电装置和臭氧放电室,其特征在于,所述臭氧放电室包括放电极板(I)和介质(2),所述放电极板(I)和所述介质(2)相对设置形成放电间隙,所述放电极板(I)为圆盘式极板,其直径为255~270_ ;所述介质(2)为石英玻璃,其厚度为2?2.5mm,所述放电间隙的高度为0.5~lmm。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石英玻璃介质的盘式臭氧发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放电极板(I)为不锈钢放电极板。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石英玻璃介质的盘式臭氧发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介质的石英玻璃为透明石英玻璃或不透明石英玻璃。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石英玻璃介质的盘式臭氧发生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冷却水管(3),所述冷却水管(3)设置于所述介质(2)的下方。
【专利摘要】本发明公开一种石英玻璃介质的盘式臭氧发生器,包括供气装置、供电装置和臭氧放电室,所述臭氧放电室包括放电极板和介质,所述放电极板和所述介质相对设置形成放电间隙,所述放电极板为圆盘式极板,其直径为255~270mm;所述介质为石英玻璃,其厚度为2~2.5mm,所述放电间隙的高度为0.5~1mm。本发明通过石英玻璃的介质降低介质导电率,合理控制介电损耗、工作可靠,避免电源之间的相互干扰,保证臭氧发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IPC分类】C01B13/11
【公开号】CN105197895
【申请号】CN201510619872
【发明人】余正波, 胡士民, 陈俊
【申请人】南京金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公开日】2015年12月30日
【申请日】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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