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跳绳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具有香味的环保型跳绳材料。
背景技术:
跳绳是一项极佳的健体运动,能有效训练个人的反应和耐力,有助保持个人体态、健美与协调性,从而达到强身健体的目的。跳绳运动的装备十分简单,只需一条绳、轻便衣服及一双舒适的运动鞋便可;此外,跳绳所需的场地也不大,无需租借特别场地,参与人数不限,可单独一人或多人进行。除花样跳绳外,也可按一定距离,边摇绳边跑向终点,比赛速度。跳绳每小时消耗体内热量约1000卡路里,并且使人心律维持在与慢跑大致相同的水平,不过它却可以避免因跑步而产生的膝、踝关节疼痛的困扰。由此可见,跳绳是一项简单方便,容易参与的运动。跳绳的绳子一般采用塑料或者橡胶制成,往往会残留较大的气味,这个给使用带来了一定困扰,若是可以通过增加香料来提高跳绳的香味,可以有助于人们使用,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解决的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具有香味的环保型跳绳材料。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具有香味的环保型跳绳材料,其原料按重量份如下:丁腈橡胶50-70份,丁苯橡胶30-40份,氧化锌0.5-1份,氧化铝0.3-0.5份,氧化锆0.4-0.7份,金属丝纤维1-1.5份,玻璃纤维丝2-2.5份,硫磺1-3份,聚四氟乙烯3-5份,聚烯烃弹性体8-10份,防老化剂1-3份,交联剂0.1-0.3份,混合香精1-1.2份。
优选的,所述金属丝纤维为不锈钢纤维丝,且不锈钢纤维丝的长度在5-8厘米。
优选的,所述氧化锌、氧化铝和氧化锆均为粉末状,且粉末目数在600-800目。
优选的,所述交联剂为乙二醇。
优选的,所述防老化剂为防老剂rd。
优选的,所述玻璃纤维丝的直径在0.05-0.08毫米,且玻璃纤维丝的长度在1.5-2厘米。
优选的,所述混合香精是玫瑰精油与茉莉花精油按照重量比为1:1配比而成。
本发明提供的一种具有香味的环保型跳绳材料,通过氧化锌、氧化铝和氧化锆的加入使得跳绳的耐磨性能增加,提高绳子的使用寿命,玻璃纤维丝和金属丝纤维的加入提高绳子的韧性,提高绳子强度,同时混合香精的加入使得绳子具有香气,使得绳子在使用过程中更加具有香味,人们使用更加舒服。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发明,并不用于限定本发明。
实施例1
一种具有香味的环保型跳绳材料,其原料按重量份如下:丁腈橡胶50份,丁苯橡胶30份,氧化锌0.5份,氧化铝0.3份,氧化锆0.4份,金属丝纤维1份,玻璃纤维丝2份,硫磺1份,聚四氟乙烯3份,聚烯烃弹性体8份,防老化剂1份,交联剂0.1份,混合香精1份。
所述金属丝纤维为不锈钢纤维丝,且不锈钢纤维丝的长度在5-8厘米。所述氧化锌、氧化铝和氧化锆均为粉末状,且粉末目数在600目。所述交联剂为乙二醇。所述防老化剂为防老剂rd。所述玻璃纤维丝的直径在0.05毫米,且玻璃纤维丝的长度在1.5厘米。所述混合香精是玫瑰精油与茉莉花精油按照重量比为1:1配比而成。
实施例2
一种具有香味的环保型跳绳材料,其原料按重量份如下:丁腈橡胶60份,丁苯橡胶35份,氧化锌0.8份,氧化铝0.4份,氧化锆0.6份,金属丝纤维1.3份,玻璃纤维丝2.3份,硫磺2份,聚四氟乙烯4份,聚烯烃弹性体9份,防老化剂2份,交联剂0.2份,混合香精1.1份。
所述金属丝纤维为不锈钢纤维丝,且不锈钢纤维丝的长度在7厘米。所述氧化锌、氧化铝和氧化锆均为粉末状,且粉末目数在700目。所述交联剂为乙二醇。所述防老化剂为防老剂rd。所述玻璃纤维丝的直径在0.07毫米,且玻璃纤维丝的长度在1.8厘米。所述混合香精是玫瑰精油与茉莉花精油按照重量比为1:1配比而成。
实施例3
一种具有香味的环保型跳绳材料,其原料按重量份如下:丁腈橡胶70份,丁苯橡胶40份,氧化锌1份,氧化铝0.5份,氧化锆0.7份,金属丝纤维1.5份,玻璃纤维丝2.5份,硫磺3份,聚四氟乙烯5份,聚烯烃弹性体10份,防老化剂3份,交联剂0.3份,混合香精1.2份。
所述金属丝纤维为不锈钢纤维丝,且不锈钢纤维丝的长度在8厘米。所述氧化锌、氧化铝和氧化锆均为粉末状,且粉末目数在800目。所述交联剂为乙二醇。所述防老化剂为防老剂rd。所述玻璃纤维丝的直径在0.08毫米,且玻璃纤维丝的长度在2厘米。所述混合香精是玫瑰精油与茉莉花精油按照重量比为1:1配比而成。
本发明提供的一种具有香味的环保型跳绳材料,通过氧化锌、氧化铝和氧化锆的加入使得跳绳的耐磨性能增加,提高绳子的使用寿命,玻璃纤维丝和金属丝纤维的加入提高绳子的韧性,提高绳子强度,同时混合香精的加入使得绳子具有香气,使得绳子在使用过程中更加具有香味,人们使用更加舒服。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发明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及其发明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