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自卸车上的翻转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227561阅读:1295来源:国知局
用于自卸车上的翻转结构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自卸车技术领域,具体是用于自卸车上的翻转结构。



背景技术:

自卸车主要应用在生产中,主要通过翻斗结构实现卸料。随着技术的成熟,自卸车的承载重量越来越大,但是大多的自卸车的结构基本一致,整个翻斗结构位于车身上,在卸料的过程中主要依靠车身底盘来支撑,在长期的工作后,车身底盘结构容易疲劳变形,影响车身的稳定性,也制约着自卸车的使用寿命。还有,目前的自卸车的车厢的翻转角度有一定的限制,角度过大时,车身底盘容易造成倾斜,甚至造成车身前头翘起,以上原因在于车身底盘仅靠轮毂支撑,而车身底盘的尾部没有其他支架造成的。现有的自卸车的车厢与地面之间的距离较远,下料时由于过快会对车身造成冲击。就以上问题,我们发明了一种可维持车身底盘稳定的自卸车上的翻转结构。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用于自卸车上的翻转结构,该翻转结构通过拉动车厢后移,再由举升机举起车厢翻起,使车厢的尾部距离地面较近,车厢下料时比较缓和。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为:用于自卸车上的翻转结构,包括有位于底盘支架的中间位置设有支撑杆,所述支撑杆上铰接有举升机,所述举升机的自由端铰接在车厢底部;还包括底盘支架前部设有由马达驱动齿轮的前驱装置;所述车厢底部安装有与齿轮匹配的齿条;所述底盘支架的尾部朝上设有翻转支撑轴;所述车厢底部的尾部设有环形导向轨,所述导向轨套在翻转支撑轴上。

进一步的有,所述前驱装置的马达安装在底盘支架的支撑板的底面,支撑板的底面还设有支撑块,所述支撑块上铰接有与马达连接的转动轴,所述齿轮安装在转动轴上。

进一步的有,所述底盘支架的尾部朝上设有凸块,所述凸块朝两侧分别延伸有翻转支撑轴。

进一步的有,所述举升机的自由端设有连接环,所述车厢底部设有一对带有销孔的连接块,所述连接环在一对连接块之间由连接销铰接。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的车厢底部的举升机铰接在支撑杆上,底盘支架上的前驱装置通过马达驱动齿轮,齿轮啮合车厢底部的齿条可带动车厢前后移动,移动的过程中举升机也会绕着支撑杆旋转。前驱装置带动车厢往后移动到车厢的环形导向轨的一端抵触到翻转支撑轴时停止,这时举升机工作可举起车厢绕翻转支撑轴翻起,实现车厢卸料的过程。由于车厢在下料时往后移动,使车厢的尾部距离地面较近,车厢下料时比较缓和。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1;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2;

其中:1.底盘支架、2.支撑杆、3.举升机、4.车厢、5.马达、6.齿轮、7.齿条、8.翻转支撑轴、9.导向轨、10.支撑板、11.支撑块、12.转动轴、13.凸块、14.连接环、15.连接块。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图1和图2所示,用于自卸车上的翻转结构,包括有位于底盘支架1的中间位置设有支撑杆2,所述支撑杆2上铰接有举升机3,所述举升机3的自由端铰接在车厢4底部;还包括底盘支架1前部设有由马达5驱动齿轮6的前驱装置;所述车厢4底部安装有与齿轮6匹配的齿条7;所述底盘支架1的尾部朝上设有翻转支撑轴8;所述车厢4底部的尾部设有环形导向轨9,所述导向轨9套在翻转支撑轴8上。

本实施例的前驱装置的马达5安装在底盘支架1的支撑板10的底面,支撑板10的底面还设有支撑块11,所述支撑块11上铰接有与马达5连接的转动轴12,所述齿轮6安装在转动轴12上。其中该马达5为交流电机,可正反转的驱动转动轴12,实现齿轮6正反转,从而带动车厢4前后移动。

本实施例的底盘支架1的尾部朝上设有凸块13,所述凸块13朝两侧分别延伸有翻转支撑轴8。这样翻转支撑轴8能对车厢4有较好的支撑,保证车厢4翻转过程的平稳性和安全性。

本实用新型的举升机3的自由端设有连接环14,所述车厢4底部设有一对带有销孔的连接块15,所述连接环14在一对连接块15之间由连接销铰接。

本实用新型的车厢4底部的举升机3铰接在支撑杆2上,底盘支架1上的前驱装置通过马达5驱动齿轮6,齿轮6啮合车厢4底部的齿条7可带动车厢4前后移动,移动的过程中举升机3也会绕着支撑杆2旋转。前驱装置带动车厢4往后移动到车厢4的环形导向轨9的一端抵触到翻转支撑轴8时停止,这时举升机3工作可举起车厢4绕翻转支撑轴8翻起,实现车厢4卸料的过程。由于车厢4在下料时往后移动,使车厢4的尾部距离地面较近,车厢4下料时比较缓和。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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