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采用新能源储能充电桩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840151阅读:475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电动汽车充电桩领域,具体涉及一种采用新能源储能充电桩。



背景技术:

充电桩其功能类似于加油站里面的加油机,可以固定在地面或墙壁,安装于公共建筑(公共楼宇、商场、公共停车场等)和居民小区停车场或充电站内,可以根据不同的电压等级为各种型号的电动汽车充电。充电桩的输入端与交流电网直接连接,输出端都装有充电插头用于为电动汽车充电。

随着电动汽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国家对大气污染治理力度的不断加大,作为传统动力汽车的最佳替代产品之一的电动汽车,发展速度尤为迅速。

目前,充电系统作为电动汽车运行提供能量补给,是电动汽车的重要基础支撑系统,也是电动汽车商业化、产业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充电系统中,充电桩作为发展电动 汽车所必须的重要配套基础设施,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充电桩也不仅仅只用于电动汽车中,应用相当广泛,所以深受关注,但是现在充电桩的设计仅仅使用电网中的电能,而未将清洁能源供电包含在内。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采用新能源储能充电桩,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为实现本实用新型目的,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采用新能源储能充电桩,属于电动汽车充电桩技术领域,包括充电桩本体、太阳能电池板Ⅰ、太阳能电池板支架、太阳能自动跟踪器、太阳能电池板Ⅱ、触摸显示屏、IC卡读卡器、微型处理器、充电口、挡雨板、遮雨罩、底座支架、底座、电源储存器,所述新能源储能设备内部含有太阳能电池板Ⅰ、太阳能电池板Ⅱ和电源储存器。所述太阳能追踪系统包括太阳能电池板Ⅰ、太阳能电池板支架和太阳能自动跟踪器。所述充电控制设备包括微型处理器、IC卡读卡器和触摸显示屏。

优选的,所述太阳能电池板Ⅰ与太阳能电池板支架的角度由充电桩所在的地域决定,太阳能自动跟踪器控制太阳能电池板Ⅰ使其始终对准太阳。

优选的,所述太阳能电池板Ⅱ在充电桩一侧的位置为太阳可照射位置。

优选的,所述微型处理器负责接收来自IC卡读卡器、触摸显示屏的消息,并将信息输出给电源储存器和充电口。

优选的,所述充电口上为铰链机构,通过拉长或压缩铰链长度改变充电口位置。

优选的,所述充电口应有1个或多个。

优选的,所述底座支架可旋转,充电桩主体可随其转动。

优选的,所述底座采用金属材料,其表面涂覆绝缘材料。

优选的,所述电源储存器中电能除了来自太阳能电池板储能,还有来自电网的电能。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采用新能源储能充电桩造价低,结构简单,对环境友好,节能减排,使用方便,采用新能源储能充电桩内部设置有充电桩本体、太阳能电池板Ⅰ、太阳能电池板支架、太阳能自动跟踪器、太阳能电池板Ⅱ、触摸显示屏、IC卡读卡器、微型处理器、充电口、挡雨板、遮雨罩、底座支架、底座、电源储存器,能够满足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设计要求。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中:1.充电桩本体 2.太阳能电池板Ⅰ 3.太阳能电池板支架 4.太阳能自动跟踪器 5.太阳能电池板Ⅱ 6.触摸显示屏 7.IC卡读卡器 8.微型处理器 9.充电口 10.挡雨板 11.遮雨罩 12.底座支架 13.底座 14.电源储存器。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技术方案:一种采用新能源储能充电桩,属于电动汽车充电桩技术领域,包括充电桩本体1、太阳能电池板Ⅰ2、太阳能电池板支架3、太阳能自动跟踪器4、太阳能电池板Ⅱ5、触摸显示屏6、IC卡读卡器7、微型处理器8、充电口9、挡雨板10、遮雨罩11、底座支架12、底座13、电源储存器14,所述新能源储能设备内部含有太阳能电池板Ⅰ2、太阳能电池板Ⅱ5和电源储存器14。所述太阳能追踪系统包括太阳能电池板Ⅰ2、太阳能电池板支架3和太阳能自动跟踪器4。所述充电控制设备包括微型处理器8、IC卡读卡器7和触摸显示屏6。

工作原理: 在用户使用时,可以通过触摸显示屏选择自己的汽车型号、充电模式及时间,调节底座角度和充电口位置,将充电器插入充电口中,而后在IC卡读卡器中刷卡消费,开始充电,充电结束后,自动断电。在有阳光的时候,太阳能自动跟踪器控制太阳能电池板Ⅰ方位,接收到尽可能多的多的太阳能输送到电源储存器中,如果电源储存器中的能量用尽,则使用电网进行输电。

尽管已经示出和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和精神的情况下可以对这些实施例进行多种变化、修改、替换和变型,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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