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防变形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958039阅读:234来源:国知局
一种防变形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船舶建造技术领域,特别是涉及一防变形装置。



背景技术:

在现有大型船舶的设计过程中可以看到,横隔舱(非水密)结构类型不同以往集装箱船结构,大多是角钢式框架结构,尤其以H型角钢式框架结构为主。传统加强方式,需要焊接,拆除后需要对焊接点进行打磨,加强材料有循环利用次数要求。因此,现有技术使用焊接方式连接,焊接次数多,焊接量大,同时材料浪费严重。



技术实现要素:

鉴于以上所述现有技术的缺点,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防变形装置,用于解决现有技术中焊接次数多,焊接量大,同时材料浪费严重的问题。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防变形装置,用于防止H型角钢框架结构的变形,包括加强筋和两个紧固端头;所述加强筋的两端和所述角钢的两侧相连接;两个所述紧固端头对称设置在所述加强筋的两侧,每个所述紧固端头包括主板和紧固板,所述主板和所述紧固板垂直相连,所述主板和所述紧固板分别和所述加强筋可拆卸连接;所述主板和所述紧固板分别连接在所述角钢的两侧。

于本实用新型的一实施例中,所述紧固板开设有凹槽,所述紧固板和所述主板连接形成一紧固孔,所述角钢穿设在所述紧固孔中。

于本实用新型的一实施例中,所述主板和所述加强筋通过铰链相铰接,所述紧固板和所述加强筋通过紧固螺栓相连。

于本实用新型的一实施例中,所述主板与所述紧固板均和所述加强筋通过铰链相铰接。

于本实用新型的一实施例中,所述主板和所述加强筋通过铰链相铰接,所述紧固板和所述加强筋通过快拆接头相连。

如上所述,本实用新型的一种防变形装置,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可快速安装,定位准确快捷,拆装方便,可循环使用。

附图说明

图1显示为本实用新型中防变形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显示为图1中A的局部放大图。

零件标号说明:

1 加强筋

2 紧固端头

21 主板

22 紧固板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通过特定的具体实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与功效。本实用新型还可以通过另外不同的具体实施方式加以实施或应用,本说明书中的各项细节也可以基于不同观点与应用,在没有背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下进行各种修改或改变。需说明的是,在不冲突的情况下,以下实施例及实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互组合。

需要说明的是,以下实施例中所提供的图示仅以示意方式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基本构想,遂图式中仅显示与本实用新型中有关的组件而非按照实际实施时的组件数目、形状及尺寸绘制,其实际实施时各组件的型态、数量及比例可为一种随意的改变,且其组件布局型态也可能更为复杂。

参见图1至图2,须知,本说明书所附图式所绘示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用以配合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以供熟悉此技术的人士了解与阅读,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限定条件,故不具技术上的实质意义,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本实用新型所能产生的功效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仍落在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技术内容得能涵盖的范围内。同时,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间”及“一”等的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畴。

如图1至图2所示,图1显示为本实用新型中防变形装置的结构示意图。图2显示为图1中A的局部放大图。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防变形装置,用于防止H型角钢框架结构的变形,包括加强筋1和两个紧固端头2;加强筋1的两端和角钢的两侧相连接;两个紧固端头2对称设置在加强筋1的两侧,每个紧固端头2包括主板21和紧固板22,主板21和紧固板22垂直相连,主板21和紧固板22分别和加强筋1可拆卸连接;主板21和紧固板22分别连接在角钢的两侧。

在本实用新型的一实施例中,紧固板22开设有凹槽,紧固板22和主板21连接形成一紧固孔,角钢穿设在紧固孔中。紧固孔的尺寸通常大于H型角钢的尺寸。

在本实用新型的一实施例中,主板21和加强筋1通过铰链相铰接,紧固板22和加强筋1通过紧固螺栓相连。连接效果较好,操作较简便。

在本实用新型的另一实施例中,主板21与紧固板22均和加强筋1通过铰链相铰接。连接效果好,可靠性高。

在本实用新型的另一实施例中,主板21和加强筋1通过铰链相铰接,紧固板22和加强筋1通过快拆接头相连。效率高,效果较好,操作非常方便。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的防变形装置,可快速安装,定位准确快捷,拆装方便,可循环使用。所以,本实用新型有效克服了现有技术中的种种缺点而具高度产业利用价值。

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改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改或改变,仍应由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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