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包装内托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083677阅读:922来源:国知局
一种包装内托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保护包装物的装置,具体是涉及包装内托。



背景技术:

目前市场流通的内托主要为与所需包装的纸箱尺寸相适应的纸板,通常按照包装运输的距离来选择需要放置的纸板数量。但是这种方法效率不高,需要对包装箱的尺寸进行纸板的切割,不方便制造并且包装效果不美观。

所以设计出一款弥补以上不足的包装内托显得尤为重要,特此进行的本实用新型的设计。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旨在提供一种一片式且抗压的包装内托。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包装内托,其特征在于包括设置于箱体内一体式的纵向侧板、横向侧板及底板,纵向侧板与横向侧板垂直折叠于底板上形成带有内置空间的包装内托,所述纵向侧板与横向侧板交接处设有卡接结构,所述纵向侧板与横向侧板通过该卡接结构的连接并与底板一起组成一体式的包装内托,所述包装内托将箱体分隔成若干个可容置包装物品的分隔区。

为了达到侧板之间相互固定的效果,上述卡接结构包括卡板和卡槽,所述卡板设置于横向侧板上,所述卡槽设置于纵向侧板上,所述纵向侧板和横向侧板通过各卡板与各卡槽的卡接而连接固定形成为一体式的包装内托。

进一步地,上述卡槽上设置有卡插;上述卡板上对应设置有与卡插大小相适应的插槽,所述卡插固定插入所述插槽中,卡槽和卡板通过该卡插与插槽的插接固定而定位和连接为一体。

为了避免在侧板垂直折叠于底板上时,折叠处因为应力使内托出现变形的情况,上述纵向侧板与底板交接处开有折叠槽,所述折叠槽设置于两横向侧板之间。

进一步地,上述横向侧板上设置有第一折痕,第一折痕的一端与折叠槽的停止端相连接;所述纵向侧板上设置有第二折痕,第二折痕的一端与折叠槽的停止端相连接;所述第一折痕与第二折痕在横向侧板与纵向侧板之间围置形成一多边形转向板,转向板通过第一折痕及第二折痕折叠于纵向侧板上。

为了使本专利申请的包装内托达到将箱体分隔成若干个装置区的效果,上述纵向侧板沿内置空间向外延伸处设置有纵向延伸板,所述横向侧板沿内置空间向外延伸处设置有横向延伸板,所述横向延伸板及纵向延伸板将箱体分隔成分隔区。

为了让包装内托更容放进箱体中,上述纵向延伸板上设置有便于折叠后的包装内托放进箱体中的倾斜角,所述倾斜角设置于纵向延伸板与底板之间。

本实用新型由于采用纵向侧板与横向侧板交接处设有卡接结构的一件式包装内托,不需要通过量度及切割。因现有的内托,是通过放入与纸箱大小相适应的纸板构成,通常为了增加抗压性,会放入更多数量的纸板,所以本实用新型的设计为企业减少纸板的使用数量,更好的保护包装物,增加了向内放置物体的空间数量,提高了企业的盈利空间,缩短了包装所需的时间。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初始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折叠过程中的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卡件放置于扣件中的结构示意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突出件放置于扣件中的结构示意图;

图5图4局部放大结构示意图;

图6是本实用新型折叠后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7是本实用新型放于箱体中使用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参考图1,由图1可以看到包装内托在组合前的初始状态,由一体式托板组成,其中托板包括设置于箱体内的纵向侧板11、横向侧板12及底板13通过折痕折叠成的有内置空间的包装内托1,纵向侧板11与横向侧板12交接处设有卡接结构4卡接结构4包括卡板41和卡槽42,卡板41设置于横向侧板12上,卡槽42设置于纵向侧板11上。卡槽42设置有卡插422;卡板 41设置有与卡插422大小相适应的插槽411,所述卡插422固定插入所述插槽411中。本实用新型为了增加内托所承受的压力,将侧板通过卡接实现结构的固定。

参照图2至5,横向侧板12上设置有第一折痕62,第一折痕62的一端与折叠槽5的停止端相连接;所述纵向侧板11上设置有第二折痕63,第二折痕63的一端与折叠槽5的停止端相连接;所述第一折痕62与第二折痕63围置成多边形转向板61,转向板61通过第一折痕62及第二折痕63折叠于纵向侧板11上。实现了纵向侧板11及横向侧板12固定连接的效果。

参照图6至7,纵向侧板11与底板13交接处开有折叠槽5,纵向侧板11沿内置空间2向外延伸处设置有纵向延伸板111,横向侧板12沿内置空间2向外延伸处设置有横向延伸板121。包装内托将箱体分隔成若干个装置区7。纵向延伸板111上设置有便于折叠后的包装内托1放进箱体中的倾斜角8,使操作者更容易地辨别包装内托的放置方向。本实用新型增加了放置物体的空间数量,能放置更多的物品。

所以本实用新型的设计为企业减少了包装时所消耗材料的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盈利空间,增强了内托的耐压能力,增加了箱体内存放物品的空间。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的专利保护范围,其它运用本实用新型的专利精神的等效变化,均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专利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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