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加固型包装纸盒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205605阅读:710来源:国知局
一种加固型包装纸盒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加固型包装纸盒。



背景技术:

现有的包装纸盒在前后侧板上没有进行加强处理,前后侧板的抗压能力很低,因此无法适用对抗压能力要求较高产品进行包装;此外因前后纸板与所包装产品直接接触,缓冲性能也很低。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加固型包装纸盒,解决现有技术抗压能力低以及缓冲性能低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加固型包装纸盒,所述包装纸盒为四方体形的空心盒体,包括依次折叠连接的锁扣板、盖板、第一侧板、底板和第二侧板,所述锁扣板两侧对称折叠连接有一对锁片板,所述盖板两侧对称折叠连接有一对固定插板,所述第一侧板两侧对称折叠连接有一对第一定型翼片,所述第二侧板两侧对称折叠连接有一对第二定型翼片,所述底板两侧对称折叠连接有第三侧板和第四侧板;所述第三侧板包括与底板一侧折叠连接的第三外侧板和与第三外侧板外端折叠连接的第三内侧板,所述第三内侧板两侧对称折叠连接有一对第三加固锁板,所述第四侧板包括与底板另一侧折叠连接的第四外侧板和与第四外侧板外端折叠连接的第四内侧板,所述第四内侧板两侧对称折叠连接有一对与一对第三加固锁板相配合的第四加固锁板。

进一步地,所述第三内侧板外端设有第一卡片,所述底板与第一卡片相对应的位置设有与第一卡片相配合的第一卡槽。

进一步地,所述第四内侧板外端设有第二卡片,所述底板与第二卡片相对应的位置设有与第二卡片相配合的第二卡槽。

进一步地,所述锁扣板上设有可撕离锁扣板的撕片。

进一步地,所述一对第三加固锁板上均开设有第三锁卡槽,所述一对第四加固锁板上均开设有与第三锁卡槽相匹配的第四锁卡槽。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设计科学合理,制作简便,使用方便,左右侧板均为双层设计,且在左右侧板上各设一对加固锁板,使前后侧板的厚度也增加了一倍,不仅及大地增加了各侧板的抗压能力,而且被包装产品直接与加固锁板或内侧板接触,使各侧板的缓冲性能也得到了极大地加强。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扩大了适用范围,适于在本技术领域进行广泛推广应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展开示意图。

其中,附图标记对应的名称为:

1-锁扣板、2-盖板、3-第一侧板、4-底板、5-第二侧板、6-锁片板、7-固定插板、8-第一定型翼片、9-第二定型翼片、10-第三侧板、11-第四侧板、12-第三外侧板、13-第三内侧板、14-第三加固锁板、15-第四外侧板、16-第四内侧板、17-第四加固锁板、18-第一卡片、19-第一卡槽、20-第二卡片、21-第二卡槽、22-撕片、23-第三锁卡槽、24-第四锁卡槽。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说明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方式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实施例。

实施例

如图1和2所示,本实用新型一种加固型包装纸盒,为四方体形的空心盒体,包括依次折叠连接的锁扣板1、盖板2、第一侧板3、底板4和第二侧板5,所述锁扣板1两侧对称折叠连接有一对锁片板6,所述盖板2两侧对称折叠连接有一对固定插板7,所述第一侧板3两侧对称折叠连接有一对第一定型翼片8,所述第二侧板5两侧对称折叠连接有一对第二定型翼片9,所述底板4两侧对称折叠连接有第三侧板10和第四侧板11;所述第三侧板10包括与底板4一侧折叠连接的第三外侧板12和与第三外侧板12外端折叠连接的第三内侧板13,所述第三内侧板13两侧对称折叠连接有一对第三加固锁板14,所述第四侧板11包括与底板4另一侧折叠连接的第四外侧板15和与第四外侧板15外端折叠连接的第四内侧板16,所述第四内侧板16两侧对称折叠连接有一对与一对第三加固锁板14相配合的第四加固锁板17。

所述第三内侧板13外端设有第一卡片18,所述底板4与第一卡片18相对应的位置设有与第一卡片18相配合的第一卡槽19;所述第四内侧板16外端设有第二卡片20,所述底板4与第二卡片20相对应的位置设有与第二卡片20相配合的第二卡槽21;所述锁扣板1上设有可撕离锁扣板1的撕片22;所述一对第三加固锁板14上均开设有第三锁卡槽23,所述一对第四加固锁板17上均开设有与第三锁卡槽23相匹配的第四锁卡槽24。

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设计科学合理,制作简便,使用方便,左右侧板均为双层设计,且在左右侧板上各设一对加固锁板,使前后侧板的厚度也增加了一倍,不仅及大地增加了各侧板的抗压能力,而且被包装产品直接与加固锁板或内侧板接触,使各侧板的缓冲性能也得到了极大地加强;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扩大了适用范围,适于在本技术领域进行广泛推广应用。

上述实施例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之一,不应当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但凡在本实用新型的主体设计思想和精神上作出的毫无实质意义的改动或润色,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仍然与本实用新型一致的,均应当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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