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包装盒上胶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130168发布日期:2018-08-08 09:18阅读:173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生产线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包装盒上胶装置。



背景技术:

在盒装食品生产线中,商家采购半成品的包装盒对食品进行装袋,半成品包装盒上已经预设有折痕,仅需折叠与上胶即可组成成品,在现有的盒装食品生产线中,上胶往往通过手工或者胶水喷涂装置进行,手工操作的人工成本高,生产效率低,胶水喷涂装置容易胶水喷淋不均,容易在后续的运输途中导致开胶,影响产品质量。



技术实现要素:

基于此,针对上述技术问题,提供一种新型的包装盒上胶装置,能够进行对半成品包装盒进行自动上胶,并具有上胶均匀的优点,本实用新型通过如下方式解决该技术问题:一种包装盒上胶装置,包括用于传输包装盒的输送带,设于输送带两侧的化胶炉,设于化胶炉内的涂胶机构,设于化胶炉上方的下压装置,所述涂胶机构包括半埋于化胶炉内的牙盘,驱动所述牙盘的电机,所述下压装置包括导向条,所述导向条与牙盘间错开,所述导向条高度略低于所述牙盘高度。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实施方案,所述导向条两端具有上翘的导向部。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实施方案,所述输送带包括主输送带,所述主输送带上间隔设有限位板,还包括纵向置于主输送带两侧的辅助输送带,所述辅助输送带与包装盒两侧相抵。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实施方案,所述辅助输送带上方设有挡板。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实施方案,所述化胶炉设于辅助输送带末端。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实施方案,所述导向条与高度调节杆相连。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优选实施方案,所述化胶炉内设有隔板,将所述化胶炉分隔为一个投料腔和一个储料腔,所述隔板上具有连通所述投料腔与储料腔的连接通道,牙盘位于所述储料腔内。

采用该包装盒上胶装置,具有胶水涂抹效果稳定均匀,使用维护简便的优点。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图片来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的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俯视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中包装盒的立体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中包装盒输送状态的剖面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中化胶炉的剖面图。

其中:1-主输送带,2-限位板,3-辅助输送带,4-包装盒,5-化胶炉,6-牙盘,7-导向条,8-调节杆,21-挡板。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通过具体实施例来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近一步阐述:

如图1所示,一种包装盒上胶装置,包括输送带,化胶炉5,涂胶机构,下压装置。

输送带用于传送半成品的包装盒4,化胶炉5位于输送带两侧,涂胶机构设于化胶炉5内,下压装置位于化胶炉5上方,包装盒在输送带传动下从下压装置和化胶炉5间经过,在下压装置作用下使得涂胶机构与包装盒的涂胶区接触,涂胶机构将胶水从化胶炉5内带出涂抹在包装盒的涂胶区上,完成上胶步骤。

该输送带包括主输送带1与辅助输送带3,主输送带1上间隔设置有限位板2,辅助输送带3为设于主输送带1两侧的纵置输送带,运行时,包装盒在限位板2的带动下在主输送上进行传输,辅助输送带3与包装盒的两侧相抵,起到辅助传输与限位的效果。

如图2所示,该半成品的包装盒包括合围成矩形的盒体与位于盒体两侧的侧翼,侧翼连接于顶板上,侧翼下方具有涂胶区,输送时,盒子中部与限位板2相抵,盒体两侧与辅助传送带相抵,侧翼处于辅助输送带3上方。

如图3所示,为避免侧翼被辅助输送带3卡住导致包装盒变形,辅助输送带3上方还设有挡板21。

化胶炉5位于辅助输送带3末端,化胶炉5共两个,分别设于主输送带1两侧,主输送带1带动半成品包装盒从化胶炉5上方经过,涂胶机构包括半埋在化胶炉5内的牙盘6,驱动该牙盘6的电机,使用时往化胶炉5内加入热熔胶加热融化,电机驱动牙盘6旋转,通过牙盘6边缘的卡齿将融化的胶水带出并涂抹于从化胶炉5上方经过的包装盒侧翼上,涂抹效果稳定均匀。

为使得包装盒侧翼与牙盘6充分接触,化胶炉5上方还设有下压装置,包括导向条7,调节导向条7高度的调节杆8,导向条7两端设有上翘的导向部,导向条7与牙盘6间相互错开,使用时,调节导向条7的高度略微低于牙盘6高度,包装盒侧翼经过导向部导向从导向条7下方经过,由于导向条7高度略低于牙盘6高度,使得牙盘6能够与包装盒侧翼底部充分接触,进一步改善了涂胶效果。

如图4所示,为防止加入的热熔胶颗粒粘附在牙盘6上导致无法有效涂胶,化胶炉5内设有隔板,将化胶炉分为一个投料腔和一个储料腔,所述化胶炉上设有将投料腔与储料腔连接的通道,该牙盘位于出料腔中,采用该结构,在需要加料时,往投料腔中加入热熔胶颗粒,热熔胶融化后通过隔板上的通道流入储料腔,从而不会在加料时因热熔胶颗粒粘附在牙盘6上使得无法有效涂胶。

综上,采用该包装盒上胶装置,具有胶水涂抹效果稳定均匀,使用维护简便的优点。

但是,本技术领域中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认识到,以上的实施例仅是用来说明本实用新型,而并非用作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定,只要在本实用新型的实质精神范围内,对以上所述实施例的变化、变型都将落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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