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一种有机废气的处理方法,属于机械领域。
背景技术: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养殖业、尤其是塑料制品行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会产生大量的有机废气,对有机废气的处理,最初一般是将有机废气直接排放到大气中,不仅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还会危害人体的健康。随着对环保意识的增强,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目前采取的治理方式多为:1、活性炭吸附法;2、喷淋水吸收法;3、uv光解法;4、燃烧法;以上几种处理方法的缺陷比较集中,一方面是综合成本比较高,处理不完全、有机废气的分解效果不理想,容易产生二次污染。
本公司原采用燃烧炉燃烧法,天然气的耗气量大,处理废弃不完全,分解效果差,分析原因:认为当有机废气进入燃烧炉时,由于有机废气的温度较低而且由压力产生的风,使得所到之处的温度降低,导致燃烧不完全,分解效果差。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要解决的问题是针对以上不足,提供一种有机废气的处理方法,使用该方法及装置处理有机废气,节能、分解效果好,排放标准高。
为解决以上问题,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一种有机废气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温度800℃-1100℃、1.1mpa、10.5:1的压缩比下,有机废气与天然气混合燃烧。
一种优化方案,有机废气代替空气,与天然气混合燃烧发电。
实现以上所述处理方法的装置,包括发动机、发电机、发动机上的消声器连通排气管,发动机上具有燃气进气口和空气进口,燃气进气口上连通有燃气进气调压阀,空气进口连通有机废气管道。
一种优化方案,机组型号为spt150gf-f,发动机型号为hl6126azld-ng、发电机型号为274g。
一种优化方案,天然气压力至少0.3mpa,低热值不低于32mj/nm3,h2s含量≤20mg/nm3,总含硫量≤480mg/nm3,杂质粒度≤5μm,杂质含量≤30mg/nm3,无游离水。
一种优化方案,有机废气:氧含量不低于10%,h2s含量≤20mg/nm3,含硫量≤480mg/nm3,杂质粒度≤5μm,杂质含量≤30mg/nm3,无游离水。
一种优化方案,排放物中co含量1.68g/kw.h;ch+nox含量2.76g/kw.h;pm含量0g/kw.h。
本发明采用以上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优点:最大消耗废气量1550m3/h,经济运行1200m3/h,最小废气量≥500m3/h,天然气耗用量为燃烧炉燃烧法的1/4-1/3;在额定功率下天然气消耗量50m3/h;消声器连通的排气管温度为400-500。
经检测,排放物中:co含量1.68g/kw.h,比标准3.5g/kw.h降低了52%;
ch+nox含量2.76g/kw.h,比标准4.0g/kw.h降低了31%;pm含量0g/kw.h,标准为4.0g/kw.h。
节能、分解效果好,排放标准高。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详细说明。
附图说明
附图1为本发明实施例中处理有机废气的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
1-发动机,2-发电机,3-燃气进气调压阀,4-有机废气管道,5-消声器,6-排气管。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如图1所示,一种有机废气的处理方法,使用有机废气代替空气,在温度800℃-1100℃、1.1mpa、10.5:1的压缩比下,与天然气混合燃烧,快速、完全分解;同时发动机1带动发电机2还能发电实现并网输出电能或发电自用。
实现该方法的装置,包括发动机1、发电机2、发动机1上的消声器5连通排气管6,发动机1上具有燃气进气口和空气进口,燃气进气口上连通有燃气进气调压阀3,空气进口连通有机废气管道4。
使用型号为spt150gf-f的机组,型号为hl6126azld-ng的发动机1、型号为274g的发电机2进行试验:
天然气压力至少0.3mpa,低热值不低于32mj/nm3,h2s含量≤20mg/nm3,总含硫量≤480mg/nm3,杂质粒度≤5μm,杂质含量≤30mg/nm3,无游离水。
有机废气:氧含量不低于10%,h2s含量≤20mg/nm3,含硫量≤480mg/nm3,杂质粒度≤5μm,杂质含量≤30mg/nm3,无游离水。
结果:最大消耗废气量1550m3/h,经济运行1200m3/h,最小废气量≥500m3/h,天然气耗用量为燃烧炉燃烧法的1/4-1/3。
在额定功率下天然气消耗量50m3/h。
消声器5连通的排气管6温度为400-500,经检测,排放物中:co含量1.68
g/kw.h,比标准3.5g/kw.h降低了52%;ch+nox含量2.76g/kw.h,比标准4.0g/kw.h降低了31%;pm含量0g/kw.h,标准为4.0g/kw.h。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发明,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