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分散送风型地板嵌入式对流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727689发布日期:2018-10-23 16:31阅读:233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地板嵌入式对流器,尤其涉及一种分散送风型地板嵌入式对流器。



背景技术:

随着新型采暖技术的发展,传统的墙面散热器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对审美、节能、舒适的需求和建筑环境多样化的安装需求。新型的地面嵌入式对流器正逐渐在商业、办公、民用建筑中得到广泛的应用。传统的散热器多采用墙面固定,占用室内空间,且影响美观。地面嵌入式对流器利用架空地板或土建预留地面空间进行安装,不占用室内有效空间,保证地面平整、美观。

目前现有的地板嵌入式对流器基本都采用平行气流上送风形式,其由对流器内的贯流风机将空气吹过换热器,经换热器的冷热交换后,再将换热后的空气送入室内。而这种结构的对流器将换热器设置在贯流风机的出风口前,通过贯流风机的送风进行热交换,但是受换热器的阻挡作用从贯流风机吹出的气流,风速减低比较多,影响了对流器的送风距离。同时贯流风机送出的气流覆盖面基本局限于其出风口的宽度内,为了达到热量均匀扩散的效果,就需要连续布置对流器,从而使对流器的布置数量较多。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分散送风型地板嵌入式对流器,以克服目前现有技术存在的上述不足,其出风不再受换热器的阻挡,提高了出风速度。

本实用新型通过如下结构实现的,其包括:壳体,壳体内设换热器,换热器的一侧设贯流风机,所述贯流风机的进风口朝向换热器。

所述贯流风机的出风口处设有导流片。

所述贯流风机的出风口上设有引风板,引风板上开有出风孔,出风孔处设有导流片。

所述壳体内设风道,贯流风机置于风道内,风道的出风口连接贯流风机的出风口,风道或贯流分机的出风口处设有导流片。

所述壳体内设风道,贯流风机置于风道内,风道的出风口连接贯流风机的出风口,风道或贯流分机的出风口上设有引风板,引风板上开有出风孔,出风孔处设有导流片。

所述导流片为两个以上,导流片倾斜设置。

所述出风孔为两个以上,导流片倾斜设置。

所述导流片分为两部分,两部分导流片向外倾斜。

所述导流片与竖直方向夹角由中间向两侧逐渐增大。

所述导流片与竖直方向夹角由中间向两侧逐渐增大;或导流片与竖直方向夹角由中间向两侧逐渐增大,且出风孔的流通面积由中间向两侧逐渐增大。

本实用新型通过反向设置贯流分机的进风口,使热交换后的气流通过贯流风机均匀的送出壳体外,由于气流的出风不受换热器的阻挡,气流速度较高送风距离较远。其次由于在出风口处设置导流片,从而使气流在出风口上部气流稳定处的射流宽度能够达到2~3倍壳体长度范围,超出了原来出风与壳体同宽的限制,这样可不连续布置对流器,大大减少了布置对流器的数量。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方式1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去除图1中右侧盖板后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图1的剖面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实施方式1中引风板的结构示意图,

图5为图4的左视图,

图6为图4中A处的放大图,

图7为本实用新型实施方式1的使用状态图。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图2、图3、图4、图5、图6以及图7所示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1包括:壳体2,壳体2上设有进出风格栅1,壳体1内设换热器3和风道,风道位于换热器3的一侧。风道由壳体2、侧壁板6、挡板8和引风板4构成,风道的进风口对着换热器3。风道内设贯流风机5,贯流风机5设进风口7和出风口,贯流风机5的进风口7朝向换热器3,换热器3布置在贯流风机5工作时产生的负压区域,为了保证出口的风速,同时减小了回风速度,有利于避免气流短路。风道的出风口9和贯流风机5的出风口连接在一起,风道的出风口9上连接引风板4,引风板4上开有十七个的出风孔10,中间的出风孔不设导流片,中间出风孔两侧的出风孔处均设有导流片11,导流片11倾斜设置,风道的出风口向上。所述导流片11分为左、右两部分,两部分导流片11向外倾斜,左、右两部分导流片11对称布置,使出风呈扇形向玻璃幕墙12上方吹送,从而达到增加送风宽度的目的,使各地板嵌入式对流器间隔一定距离布置有效减少了地板嵌入式对流器布置数量。且导流片与竖直方向夹角由中间向两侧逐渐增大,且出风孔的流通面积由中间向两侧逐渐增大。

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2包括:壳体,壳体内设换热器,换热器的一侧设贯流风机,所述贯流风机的进风口朝向换热器,贯流风机的出风口向上。所述贯流风机的出风口处设有两个以上的导流片,导流片分为左、右两部分,两部分导流片向外倾斜,左、右两部分导流片对称布置,使出风呈扇形向上吹送,从而达到增加送风宽度的目的,使各地板嵌入式对流器间隔一定距离布置有效减少了地板嵌入式对流器布置数量。

对所公开的实施方式的上述说明,使本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或使用本实用新型,对本实用新型实施方式的多种修改对本专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文所定义的一般原理可以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或范围的情况下,在其他实施方式中实现。因此,凡是与本实施方式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方案,均落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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