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土壤、地下水及挥发性的污染物原位修复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气相抽提一体式模块化智能设备的集装箱式结构。
背景技术:
土壤气相抽提(soilvaporextraction,sve)是对土壤挥发性有机污染进行原位修复的一种方法,用来处理包气带中地层介质的污染问题。土壤气相抽提的基本原理是利用真空泵抽提产生负压,空气流经污染区域时,解吸并夹带土壤孔隙中的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由气流将其带走,经抽提井收集后最终处理,达到净化包气带土壤的目的。有时在抽提的同时,可以设置注气井,人工向土壤中通入空气。抽出的气体要经过除水汽和吸附等处理后排入大气,或者根据污染物的不同,采用相应的气体处理技术。
现有的土壤气相抽提修复设备,其喷淋、填料吸收、气液分离、冷凝、出风等分别分散在多处进行流程化处理,这种分散处理的方式导致处理需要的场地过大,中间过程可能会有污染泄漏,而本发明提供一种集装箱式结构,可将气相抽提设备放置在其内部作为集中式的处理场所,通过集装箱式结构上的相应孔窗与外界进行气液交互。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提供气相抽提一体式模块化智能设备的集装箱式结构。
为实现上述技术目的,达到上述技术效果,本发明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
一种气相抽提一体式模块化智能设备的集装箱式结构,包括由顶壁、底壁和若干侧壁构成的封闭式集装箱主体,所述的若干侧壁中至少包括:
第一侧壁,所述第一侧壁上设有集装箱门,作为设备进出口;
第二侧壁,所述第二侧壁上分别设有抽提进入口、三相分离清洗水口、三相分离清洗气进口、污水出口和自然水进口,所述抽提进入口用于连接对应的抽提进气管路,所述三相分离清洗水口用于连接对应的三相分离清洗水管路,所述三相分离清洗气进口用于连接对应的三相分离清洗气管路,所述污水出口用于将冷却之后的污水排出到后续的污水处理系统,所述自然水进口用于补充自然冷却水;
第三侧壁,所述第三侧壁上设有通风口,所述通风口处设有相应的风机,用于将异味排出集装箱主体。
进一步的,所述第二侧壁中部设有窗户,用于通风、透气及采光,所述抽提进入口、三相分离清洗水口和三相分离清洗气进口设置在窗户一侧的第二侧壁上,所述污水出口和自然水进口设置在窗户下方的第二侧壁上。
进一步的,所述的若干侧壁中还包括第四侧壁,所述第四侧壁与第二侧壁相对,并且在所述第四侧壁中部设有窗户。
进一步的,所述第一侧壁、第二侧壁、第三侧壁和第四侧壁依次封闭连接组成矩形框架,其中,第一侧壁与第三侧壁相对,第二侧壁与第四侧壁相对。
进一步的,所述顶壁上设有出风口,用于将处理完的气体排入大气。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
本发明的集装箱式结构,可将一般的气相抽提及处理设备放置在其内部作为集中式的处理场所,通过集装箱式结构上的相应孔窗与外界进行气液交互,集成化程度高,安装、操作简单,可根据项目灵活调整。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标号说明:1、抽提进入口,2、三相分离清洗水口,3、三相分离清洗气进口,4、集装箱门,5、窗户,6、污水出口,7、自然水进口,8、通风口,9、出风口。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参考附图并结合实施例,来详细说明本发明。
参照图1所示,一种气相抽提一体式模块化智能设备的集装箱式结构,包括由顶壁、底壁和若干侧壁构成的封闭式集装箱主体,所述的若干侧壁中至少包括:
第一侧壁,所述第一侧壁上设有集装箱门4,作为设备进出口;
第二侧壁,所述第二侧壁上分别设有抽提进入口1、三相分离清洗水口2、三相分离清洗气进口3、污水出口6和自然水进口7,所述抽提进入口1用于连接对应的抽提进气管路,所述三相分离清洗水口2用于连接对应的三相分离清洗水管路,所述三相分离清洗气进口3用于连接对应的三相分离清洗气管路,所述污水出口6用于将冷却之后的污水排出到后续的污水处理系统,所述自然水进口7用于补充自然冷却水;
第三侧壁,所述第三侧壁上设有通风口8,所述通风口8处设有相应的风机,用于将异味排出集装箱主体。
所述第二侧壁中部设有窗户5,用于通风、透气及采光,所述抽提进入口1、三相分离清洗水口2和三相分离清洗气进口3设置在窗户5一侧的第二侧壁上,所述污水出口6和自然水进口7设置在窗户5下方的第二侧壁上。
所述的若干侧壁中还包括第四侧壁,所述第四侧壁与第二侧壁相对,并且在所述第四侧壁中部设有窗户5。
所述第一侧壁、第二侧壁、第三侧壁和第四侧壁依次封闭连接组成矩形框架,其中,第一侧壁与第三侧壁相对,第二侧壁与第四侧壁相对。
所述顶壁上设有出风口9,用于将处理完的气体排入大气。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除非特别说明或者指出,否则说明书中的术语“第一”、“第二”、“第三”等描述仅仅用于区分说明书中的各个组件、元素、步骤等,而不是用于表示各个组件、元素、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或者顺序关系等。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发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本发明可以有各种更改和变化。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