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多功能循环生产设备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167284阅读:767来源:国知局
一种多功能循环生产设备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生产设备,尤其是涉及一种多功能循环生产设备。



背景技术:

现有的食品级过氧化氢(双氧水)、过氧乙酸、二氧化氯、过氧化氢消毒液、过碳酸钠、过一硫酸氢钾等产品在生产时,反应生产装置往往结构都非常复杂,且需要特别的动力系统来推动整个物料流动。特别是有些需要进行循环反应的物质的结构,往往会涉及到10数个设备的组合,这无疑会大大提高整个反应系统的繁杂程度。因此,简化实验设备,减小反应系统体积,对需要循环反应的清洗剂等产品的开发具有非常显著的意义。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就是为了克服上述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而提供一种多功能循环生产设备。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可以通过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

一种多功能循环生产设备,包括沿反应物料流动方向依次设置的第一导流循环槽、提升反应槽和第二导流循环槽,其中,所述的第二导流循环槽还通过接回所述第一导流循环槽,并构成循环,在提升反应槽底部还设有曝气单元。

优选的,在第一导流循环槽上还设有进料口,在第二导流循环槽上还设有出料口,所述的第一导流循环槽底部接通所述提升反应槽底部,所述提升反应槽顶部接通所述第二导流循环槽顶部。

更优选的,所述的提升反应槽和第二导流循环槽的交接处还设有浮性杂物分离网。

进一步更优选的,所述的提升反应槽和第二导流循环槽的交接处的内壁还凹陷形成供所述浮性杂物分离网插入的安装滑槽。

优选的,所述的曝气单元包括安装在提升反应槽底部的曝气管组,以及与所述曝气管组连接的外部气源。

更优选的,连接所述外部气源和曝气管组的管路上还设有单向阀。

进一步更优选的,在所述单向阀和外部气源之间还接有防逆冲罐。

更优选的,所述的曝气管组包括通过一个十字接头连接外部气源的对称分布的四根气管,所述气管上一端接入所述十字接头,另一端封堵住,在气管上均布有曝气孔。

进一步更优选的,所述的气管的管径沿靠近十字接头一端向另一端逐渐减小。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优点:

(1)通过曝气单元曝气产生的上升动力来促进整个物料流的循环移动,使得整个生产过程无高速运动部件摩擦、不产生电火花、不消耗电能、设备结构紧凑,满足敏感物料安全、复杂工艺和低能耗要求。

(2)浮性杂物分离网可以有效的将因气体的粘附性而带来的浮性杂质分离除去,保证产品的纯度;同时,采用滑槽插入的可拆卸安装方式,方便了维修更换。

(3)当曝气过程中因曝气压力不足等原因而发生物流逆冲时,单向阀和防逆冲罐等可以有效的避免流体重回气源而造成损害。

(4)对称性的气管、均匀分布的曝气孔以及喇叭形的气管设置,可以有效的保证提升反应槽底部的曝气均匀性。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曝气管组件的俯视结构示意图;

图中,1-第一导流循环槽,2-曝气单元,21-曝气管组,211-气管,212-曝气孔,22-气源,3-提升反应槽,4-浮性杂物分离网,5-第二导流循环槽。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说明。

实施例1

一种多功能循环生产设备,其结构如图1所示,包括沿反应物料流动方向依次设置的第一导流循环槽1、提升反应槽3和第二导流循环槽5,其中,第二导流循环槽5还通过接回第一导流循环槽1,并构成循环,在提升反应槽3底部还设有曝气单元2。在第一导流循环槽1上还设有进料口,在第二导流循环槽5上还设有出料口,第一导流循环槽1底部接通提升反应槽3底部,提升反应槽3顶部接通第二导流循环槽5顶部。提升反应槽3和第二导流循环槽5的交接处还设有浮性杂物分离网4。提升反应槽3和第二导流循环槽5的交接处的内壁还凹陷形成供浮性杂物分离网4插入的安装滑槽。曝气单元2包括安装在提升反应槽3底部的曝气管组21,以及与曝气管组21连接的外部气源22。

实施例2

在实施例1的基础上,本实施例进一步限定为:

连接外部气源22和曝气管组21的管路上还设有单向阀。在单向阀和外部气源22之间还接有防逆冲罐。

实施例3

在实施例1的基础上,本实施例进一步限定为:

曝气管组21包括通过一个十字接头连接外部气源22的对称分布的四根气管211,气管211上一端接入十字接头,另一端封堵住,在气管211上均布有曝气孔212,如图2所示。

实施例4

在实施例3的基础上,本实施例进一步限定为:

进一步更优选的,气管211的管径沿靠近十字接头一端向另一端逐渐减小。

上述的对实施例的描述是为便于该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理解和使用实用新型。熟悉本领域技术的人员显然可以容易地对这些实施例做出各种修改,并把在此说明的一般原理应用到其他实施例中而不必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本实用新型不限于上述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揭示,不脱离本实用新型范畴所做出的改进和修改都应该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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