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配浆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683679阅读:122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集中配浆装置,属于配浆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一般铸造厂的浆料按照单独的容器进行单个配比,由于配料员的经验及不同批次原料的影响,使得每次配浆的成份存在差异,进而影响到型壳的质量;同时由于是单独配浆的必须每个容器里的浆料都取样检验,给后续跟踪检验带来不便。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集中配浆装置,在利用该集中配浆装置可以统一每批次的配浆成份、减轻后续检验压力、便于监管浆料品质,提高了浆料品质和使用效率。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的集中配浆装置包括搅拌桶内筒、外筒,搅拌桶内筒上方设有进料管,进料管上设有进料阀门,搅拌桶内筒设置在外筒内,外筒上端设有刮刀固定支架,搅拌桶内筒内设有刮刀,刮刀一端与刮刀固定支架连接,外筒底部设有空腔,搅拌桶内筒底部连接出料管,出料管底端穿出空腔,出料管由上至下分为活动管段、固定管段,空腔内设有驱动电机,活动管段上套有皮带盘,驱动电机通过皮带与皮带盘连接,活动管段和固定管段连接处通过机械密封连接,出料管底端连接中间罐,出料管上设有出料阀门,中间罐上设有压力表、压缩空气进气管,压缩空气进气管上设有进气阀门,中间罐底部连接压料管,压料管另一端连接成品桶,压料管上设有压料阀门。

所述刮刀呈Z型,刮刀上端与刮刀固定支架连接。

所述活动管段上套有轴承。

所述驱动电机为防振电机。

采用这种集中配浆装置,具有以下优点:

1、由于各种原料通过进料管到达搅拌桶内筒,搅拌均匀后检测合格,放入中间罐存储,这样统一了每批次的配浆成份,减轻后续检验压力,便于监管浆料品质,减少了配浆次数,便于管理,降低了检验人员的工作强度。

2、由于原料从搅拌到中间罐存储再到成品输出都是连通和连贯的,没有外来因素影响浆料品质。

3、由于中间罐上设有压力表、压缩空气进气管,压缩空气进气管上设有进气阀门,中间罐底部连接压料管,压料管另一端连接成品桶,压料管上设有压料阀门,压力表监测中间罐内的压力,采用这种压料结构随用随放,提高了浆料的使用效率。

4、由于空腔内设有驱动电机,活动管段上套有皮带盘,驱动电机通过皮带与皮带盘连接,这样。搅拌起来效率较高,也比较省力。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其中有:1. 进料管;2. 进料阀门;3. 搅拌桶内筒;4. 刮刀固定支架;5. 刮刀;6. 外筒;7. 驱动电机;8. 轴承;9. 皮带;10. 皮带盘;11. 机械密封;12. 出料管;13. 出料阀门;14. 压力表;15. 压缩空气进气管;16. 进气阀门;17. 中间罐;18. 压料阀门;19. 压料管;20. 成品桶。

具体实施方式

本申请涉及以下技术特征:进料管1;进料阀门2;搅拌桶内筒3;刮刀固定支架4;刮刀5;外筒6;驱动电机7;轴承8;皮带9;皮带盘10;机械密封11;出料管12;出料阀门13;压力表14;压缩空气进气管15;进气阀门16;中间罐17;压料阀门18;压料管19;成品桶20。

图1所示集中配浆装置包括搅拌桶内筒、外筒,搅拌桶内筒上方设有进料管,进料管上设有进料阀门,搅拌桶内筒设置在外筒内,外筒上端设有刮刀固定支架,搅拌桶内筒内设有刮刀,刮刀一端与刮刀固定支架连接,外筒底部设有空腔,搅拌桶内筒底部连接出料管,出料管底端穿出空腔,出料管由上至下分为活动管段、固定管段,空腔内设有驱动电机,活动管段上套有皮带盘,驱动电机通过皮带与皮带盘连接,活动管段和固定管段连接处通过机械密封连接,出料管底端连接中间罐,出料管上设有出料阀门,中间罐上设有压力表、压缩空气进气管,压缩空气进气管上设有进气阀门,中间罐底部连接压料管,压料管另一端连接成品桶,压料管上设有压料阀门。

所述刮刀呈Z型,刮刀上端与刮刀固定支架连接。

所述活动管段上套有轴承。

所述驱动电机为防振电机。

各种原料通过进料管到达搅拌桶内筒,搅拌均匀后检测合格,打开出料阀门放入中间罐存储,需要使用时通过打开进气阀门和压料阀门使浆料放到成品桶中使用。由于各种原料通过进料管到达搅拌桶内筒,搅拌均匀后检测合格,放入中间罐存储,这样统一了每批次的配浆成份,减轻后续检验压力,便于监管浆料品质,减少了配浆次数,便于管理,降低了检验人员的工作强度。由于原料从搅拌到中间罐存储再到成品输出都是连通和连贯的,没有外来因素影响浆料品质。由于空腔内设有驱动电机,活动管段上套有皮带盘,驱动电机通过皮带与皮带盘连接,这样。搅拌起来效率较高,也比较省力。

本申请中没有详细说明的技术特征为现有技术。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申请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申请。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申请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申请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申请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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