缝洞型油藏暗河型岩溶储集体空间结构井网的构建方法与流程

文档序号:11109981阅读:695来源:国知局
缝洞型油藏暗河型岩溶储集体空间结构井网的构建方法与制造工艺

本发明涉及油藏开发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缝洞型油藏暗河型岩溶储集体空间结构井网的构建方法。



背景技术:

缝洞型油藏是一种经多期构造运动和岩溶叠加改造作用而形成的碳酸盐岩油藏。通常,缝洞型油藏与砂岩型油藏的区别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缝洞型油藏的储集体空间类型多,尺度差异大,其中溶蚀孔洞是主要的储集体空间,裂缝是主要的流动通道,而基岩对储渗的贡献小;砂岩型油藏的储集体空间是孔隙和孔喉,尺度差异小。

二、缝洞型油藏的储集体空间呈离散分布,非均质性强;砂岩型油藏的储集体空间呈连续分布,非均质性较弱。

三,缝洞型油藏是“块”状油藏,砂岩油藏是“层”状油藏。

上述这些区别导致缝洞型油藏的开发技术与砂岩型油藏的开发技术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现有的分层开发的平面井网构建方法不适用于缝洞型油藏。

此外,对于缝洞型油藏的井网研究,李新华、荣元帅等提出了“不规则结构井网”的概念。其中,井网的构建需要综合考虑井间连通性、纵向致密层段、注采井所在的储集体类型、注采井的高低部位等方面的因素(荣元帅,李新华、刘学利等.塔河油田碳酸盐岩缝洞型油藏多井缝洞单元注水开发模式[J].油气地质与采收率,2013,20(2):58-61;李新华,荣元帅.塔河油田缝洞型碳酸盐岩油藏合理注采井网优化研究[J].钻采工艺,2013,36(5):47-51)。以井间连通为基础,将彼此连通的井作为一个注采井组,对纵向发育致密层段的井组实施分段注水,注采井的设置遵循“低注高采、缝注洞采”的原则。

然而,上述方法没有考虑地质背景的因素。缝洞型油藏主要发育三种地质背景:表层风化壳型岩溶,暗河型岩溶和断溶体型岩溶。在不同的地质背景下,缝洞的发育模式不同,储集体空间的分布特征和连通模式也不同,因此井网的构建方式也不同。然而,目前现有的井网设计方法,主要基于井间的连通情况,水驱方向与优势连通方向一致,虽然注水见效快,但是容易导致水窜,存在一定的隐患,并不是最优的技术方案。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提出了一种新的适用于缝洞型油藏暗河型岩溶储集体的空间结构井的构建方法。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S10,根据暗河型岩溶储集体发育特征和连通模式来确定井网部署原则;

S20,确定井的生产状况、钻遇的储集体类型和储集体空间位置以及井间连通状况;

S30,根据井的生产状况、钻遇的储集体类型和储集体空间位置以及井间连通状况来确定注采井对关系;

S40,根据井控情况和剩余油分布状况部署新的注水井,从而构建采油井、注水井、储集体在空间结构上优化配置的空间结构井网。

根据本发明的实施例,在上述步骤S10中,所述井网部署原则主要包括平面上分支河道和/或主干河道边部注水、主干河道采油。

进一步地,对于垂向上发育多层储集体的情况,所述井网部署原则还可以包括纵向上多层河道分层注水。

根据本发明的实施例,在上述步骤S20中:

所述井的生产状况包括产能状况和含水状况;

所述钻遇储集体类型包括裂缝型储集体、溶蚀孔洞型储集体和溶洞型储集体;

所述储集体空间位置是指钻遇的储集体生产层段的深度。

此外,根据本发明的实施例,在上述步骤S20中,根据试注资料、示踪剂测试资料和/或地质背景资料来确定所述井间连通状况。其中,优选地:

如果有试注资料,以试注资料为主要依据,确定所述井间连通状况;

如果没有试注资料,以示踪剂测试资料为主要依据,确定所述井间连通状况;

如果没有试注资料和示踪剂测试资料,以地质背景资料为主要依据,确定所述井间连通状况。

进一步地,所述地质背景资料主要是指暗河岩溶连通模式。

根据本发明的实施例,在上述步骤S30中,确定注采井对关系,其包括选择钻遇裂缝储集体或储集体位于低部位的低效井或高含水井为转注井,以及选择能够与转注井连通、钻遇溶洞型储集体的井为采油井。

根据本发明的实施例,在上述步骤S40中,对井控程度低、剩余油潜力大的区域,在其低部位部署新的注水井。

根据本发明的实施例,在上述步骤S40中,除了部署新的注水井之外,还可以部署新的采油井。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一个或多个实施例可以具有如下优点:

本发明首先根据暗河型岩溶储集体的发育特征和连通模式来确定井网部署原则,然后根据井的生产状况、钻遇的储集体类型和储集体空间位置以及井间连通状况来确定注采井,从而确保注水井、采油井、储集体在空间结构上实现优化的配置,有效地提升注采设计的有效性和水驱动用程度以及注水开发效果。

本发明的其它特征和优点将在随后的说明书中阐述,并且,部分地从说明书中变得显而易见,或者通过实施本发明而了解。本发明的目的和其他优点可通过在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中所特别指出的结构来实现和获得。

附图说明

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发明的进一步理解,并且构成说明书的一部分,与本发明的实施例共同用于解释本发明,并不构成对本发明的限制。在附图中:

图1是本发明的实施例中构建空间结构井网的方法的流程图;

图2是本发明的实施例中目标区已有的基础井网的示意图;

图3是按照本发明的方法对图2的目标区所构建的优化配置的空间结构井网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以下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地详细说明。

图1是本发明的实施例中构建空间结构井网的方法的流程图。下面结合图1详细地说明各个步骤及其原理。

步骤S10,根据暗河型岩溶储集体发育特征和连通模式来确定井网部署原则。

暗河型岩溶储集体平面上沿河道展布,沿河道方向为优势连通方向,而垂直河道方向为次级连通方向;垂向上发育单层或多层储集体。对此,本发明提出一种新的井网部署原则:平面上分支河道和主干河道边部注、主干河道采,水驱方向与优势连通方向垂直,从而保证平面上不同质量储集体的动用;并且如果纵向上发育多层河道,则实施分层注水,从而保证垂向上的不同层段的动用。

步骤S20,确定井的生产状况、钻遇的储集体类型、储集体空间位置和井间连通状况。

在该步骤中:井的生产状况通常包括产能状况和含水状况;储集体类型主要包括裂缝型储集体、溶蚀孔洞型储集体和溶洞型储集体;储集体的空间位置是指钻遇储集体生产层段的深度;而井间连通状况的确定主要依据以下三种资料中的一种或多种:试注资料、示踪剂测试资料和地质背景资料。具体地,如果存在试注资料,则以试注资料为主要的判断依据来确定井间连通状况,如果没有试注资料,则以示踪剂测试资料为主要的判断依据来确定井间连通状况,如果没有试注资料和示踪剂测试资料,则以地质背景资料为主要的判断依据来确定井间连通状况。在本文中,地质背景资料主要是指暗河岩溶连通模式。

步骤S30,根据井的生产状况以及钻遇的储集体类型、储集体空间位置和井间连通状况来确定注采井对关系。

缝洞型油藏天然能量开发阶段的基础井网是以控制储集体为目的的不规则井网,而注水开发阶段的井网设计必须在基础井网的基础上进行,通常以油井转注为主,以钻水井为辅。具体而言,必须根据井的生产状况、钻遇的储集体类型、储集体空间位置和井间连通状况来决定转注油井。在本实施例中,优选地,基于“缝注洞采、低注高采”的原则,选择储集体位于低部位或钻遇裂缝储集体的低效井或高含水井作为转注井,以及选择储集体相对较高且能够与转注井连通、钻遇溶洞型储集体的井作为采油井,彼此形成注采井对。

步骤S40,根据井控情况和剩余油分布状况部署新的注水井。从而构建采油井、注水井、储集体在空间结构上优化配置的空间结构井网。

除了在步骤S30中通过油井转注形成的注水井,在本步骤中,还可以依据井控情况和剩余油分布状况钻探新的注水井。尤其是对于井控程度低且有剩余油分布的区域,在其低部位钻新的井注水井,以便达到低注高采,提升水驱动用程度和注水开发效果的目的。

当然,在此步骤中也不排除根据需要进一步部署新的采油井的可能性。

在此应当指出的是,关于本文中所使用的“低部位”、“低效井”以及“高含水井”等概念通常是由实际生产情况而决定的满足一定条件的范围。具体而言,“低部位”是相对于“高部位”而言,例如对于A注B采的情况,A井相对于B井要处于较低的部位(简称低部位),以满足低注高采的原则。“低效井”以及“高含水井”一般是针对井的经济有效性而言。通常,“低效井”以及“高含水井”是指油采量很低甚至不能采集到油的井。因此,上述这些概念在本文中不做具体限定。

具体实施例

下面以国内油田某区块为例,进一步阐述缝洞型油藏暗河岩溶储集体空间结构井网的构建过程。

首先按照前述步骤S10,根据地质背景确定井网部署原则。由于暗河岩溶井网部署原则为分支河道或主干河道边部注水,主干河道采油,因此对图2所示的目标区选择分支河道或主干河道边部的井转注。

然后按照前述步骤S20和S30,确定井的生产状况、钻遇的储集体的类型和空间位置以及井间连通状况,并由此确定注采井。目前,图2所示的目标区中已有10口井,各井的生产状况、钻遇的储集体类型以及由此而确定的油井转注和所形成的新的注采对应关系如下表表1所示。

表1井况及转注情况列表

最后根据井控情况以及剩余油分布状况确定部署新的注水井的位置。如图3所示,在目标区域西侧,虽然W5、W6井所在河道并非主干河道,但是它们生产状况良好,又无注水井与之形成注采井对,因此在这两口井之间可以部署新的注水井I1,使其与W5、W6分别形成新的注采井对。

在经历了上述油井转注、新井部署的过程后,就形成了本发明所要构建的采油井、注水井、储集体在空间结构上优化配置的空间结构井网,其中的注采对应关系已在图3中详细地示出。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案例,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的技术人员在本发明所述的技术规范内,对本发明的修改或替换,都应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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