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混合摩擦式自润滑旋转密封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150668阅读:929来源:国知局
一种混合摩擦式自润滑旋转密封装置的制造方法

本发明涉及密封接头技术领域,具体为一种混合摩擦式自润滑旋转密封装置。



背景技术:

机器(或设备)中相对运动件之间的密封。动密封分为往复式动密封和旋转式动密封两类。往复式动密封有成型填料密封、填料函密封和胀圈密封。旋转式动密封有:运动件与静止件直接接触的接触式动密封;两者不直接接触的非接触式动密封;利用添加在密封间隙内流体的特殊性质达到密封的半流体动密封。半流体动密封有磁流体密封。有的机器和设备必须绝对密封,有的允许少量泄漏,所以应根据工作介质的性质、温度、压力和相对速度等操作条件以及对密封性能的要求等选用或设计密封的结构型式。旋转接头是流体介质从静止管道输入到旋转设备中的连接密封装置,其一般包括壳体、空心轴、轴承、密封环以及柱形弹簧,该壳体内设置有液体通道,该空心轴与液体通道相连通而实现液体输送功能,该轴承设置在空心轴与壳体之间,该密封环和柱形弹簧均设置在液体通道内,该密封环一端与柱形弹簧相抵触,另一端则抵在空心轴上从而起到动密封的作用。

现有的旋转密封装置多为机械式边界摩擦结构,此结构摩擦力大,使用不方便,且当内部组件发生腐蚀或长期大力旋转导致内部组件错位损坏时,会影响密封装置的使用。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混合摩擦式自润滑旋转密封装置,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混合摩擦式自润滑旋转密封装置,包括进液管,所述进液管一端设有第一套筒,所述第一套筒内部嵌有液位限高板,所述液位限高板一侧设有第一密封垫圈,所述第一套筒一端通过螺栓连接有第二套筒,所述第二套筒内侧嵌有轴承,所述轴承内侧嵌有出液管,所述出液管一侧设有密封块,所述密封块一侧设有导流槽,所述第二套筒下端设有出液口,所述出液口一端螺接有密封头,所述密封块中间位置设有与出液管相匹配的通孔。

优选的,所述出液管一侧设有第二密封垫圈,所述第二密封垫圈位于密封块和第二套筒之间。

优选的,所述出液管一侧设有套管,所述套管一侧设有夹槽。

优选的,所述出液管一端滑动连接有接头,所述接头和出液管之间设有密封垫,所述接头内侧设有螺纹。

优选的,所述第一套筒上端设有固定块。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本发明结构简单,且内部空间的设置,使得密封块可以一直处于液体浸泡的状态,使得密封块转动的过程达到混合摩擦的效果,提高密封装置的使用寿命,减少旋转时的压力。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内部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发明密封块结构示意图。

图中:1进液管、2第一套筒、3液位限高板、4第一密封垫圈、5第二套筒、6轴承、7出液管、8密封块、9导流槽、10出液口、11密封头、12通孔、13第二密封垫圈、14套管、15夹槽、16接头、17密封垫、18螺纹、19固定块。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3,本发明提供一种技术方案:一种混合摩擦式自润滑旋转密封装置,包括进液管1,所诉进液管1一端设有第一套筒2,所述第一套筒2内部嵌有液位限高板3,所述液位限高板3一侧设有第一密封垫圈4,所述第一套筒2一端通过螺栓连接有第二套筒5,所述第二套筒5内侧嵌有轴承6,所述轴承6内侧嵌有出液管7,所述出液管7一侧设有密封块8,所述密封块8一侧设有导流槽9,所述第二套筒5下端设有出液口10,所述出液口10一端螺接有密封头11,所述密封块8中间位置设有与出液管7相匹配的通孔12。

进一步的,所述出液管7一侧设有第二密封垫圈13,所述第二密封垫圈13位于密封块8和第二套筒5之间。

进一步的,所述出液管7一侧设有套管14,所述套管14一侧设有夹槽15。

进一步的,所述出液管7一端滑动连接有接头16,所述接头16和出液管7之间设有密封垫17,所述接头16内侧设有螺纹18。

进一步的,所述第一套筒2上端设有固定块19。

工作原理:本发明一种混合摩擦式自润滑旋转密封装置,使用时需将套管14旋转,带动出液管7一侧的密封块8转动,使得密封块8的缺口对着液位限高板3的上端,进液管1内的液体可以沿着缺口从通孔12进入出液管7一端的储液罐,需要放出液体时,将套管14旋转使得密封块8一侧的导流槽9对着出液口10,打开密封头11,液体可以流出。

尽管已经示出和描述了本发明的实施例,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脱离本发明的原理和精神的情况下可以对这些实施例进行多种变化、修改、替换和变型,本发明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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