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排烟管道消声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586217发布日期:2018-10-02 18:24阅读:788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烟道消声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排烟管道消声装置。



背景技术:

随着城市进程的发展,城市综合体建设成为现代城市的主要建设潮流,餐饮业作为城市综合体的重要功能部分,现已成为当前综合体招商的重中之重;随着餐饮的进驻,厨房油烟风机的噪声和油烟问题严重影响着业主的居住环境。

餐饮业的噪声污染投诉一直以来是城市环境污染投拆的主要方面,对于这种噪声的消声处理,现有的消声器均至是在管道内设置消声棉等类似物质进行对噪声的消声处理,这种消声器对于噪声的吸收效果较差。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排烟管道消声装置,能够对噪声进行消声处理,提高对噪声的吸收效果。

为达到以上目的,本实用新型采取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排烟管道消声装置,包括:

箱体,所述箱体包括进风口和出风口;

设于所述箱体内的消声结构,所述消声结构包括铺设于所述箱体内壁的第一消声件和第一消声板,所述第一消声板设于所述第一消声件远离所述箱体内壁的一侧;

设于所述箱体内的分流结构,所述分流结构包括第二消声件和第二消声板,所述第二消声板围合形成一沿气体流动方向截面为十字形的空腔,所述第二消声件设于所述空腔内;且

所述第一消声板和第二消声板均设有若干消声孔。

在上述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所述分流结构两端距离与所述进风口到所述出风口的距离相等。

在上述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所述第一消声件和第二消声件均为玻璃棉或岩棉。

在上述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所述箱体设有所述消声结构位置处的直径大于所述进风口的直径,且所述第一消声板与所述进风口处所述箱体平滑连接。

在上述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所述分流结构靠近所述进风口和出风口的两端均为尖锐形结构。

在上述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所述进风口和出风口均设有法兰,所述法兰上设有安装孔。

在上述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所述箱体为不锈钢。

在上述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所述第一消声板和第二消声板的厚度均为1mm。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

(1)本实用新型中的一种排烟管道消声装置,设置消声结构和分流结构,能够对经过消声装置的气体产生的噪声进行消声处理,且通过设置一分流结构,进一步的增加了对噪声进行消声处理时的面积,从而提高对噪声的吸收效果。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消声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消声装置的A-A′向剖面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消声装置的B向结构示意图

图中:1-箱体,11-进风口,12-出风口,2-消声结构,21-第一消声件,22-第一消声板,3-分流结构,31-第二消声件,32-第二消声板, 33-消声孔,4-法兰,41-安装孔。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作进一步详细说明。

参见图1至图3所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一种排烟管道消声装置,包括箱体1、设于箱体1内的消声结构2和设于箱体1内的分流结构3,优选的,箱体1为不锈钢,箱体1包括进风口11和出风口12,消声结构包括铺设于箱体1内壁的第一消声件21和第一消声板22,第一消声板22设于第一消声件21远离箱体1内壁的一侧,分流结构3包括第二消声件31和第二消声板32,第二消声板32围合形成一沿气体流动方向截面为十字形的空腔,第二消声件31设于空腔内,且第一消声板22和第二消声板32均设有若干消声孔33,优选的,第一消声件21和第二消声件31均为玻璃棉或岩棉,第一消声板22和第二消声板32的厚度均为1mm,设置带有消声孔33的第一消声板22和第二消声板32,能够在气体经过第一消声板22和第二消声板32的消声孔时产生局部的乱流,各个消声孔间产生的局部乱流产生共振抵消噪音,并由第一消声件21和第二消声件31进行吸收,从而达到消声的效果,由于在箱体1内增加了分流结构3,进而增加了对噪声进行消声处理时的有效面积,进一步的提高了对噪声的吸收效果。

分流结构3两端距离与进风口11到出风口12的距离相等,进一步增加了对噪声进行消声处理时的有效面积,从而提高对噪声的吸收效果;箱体1设有消声结构2位置处的直径大于进风口11的直径,且第一消声板22与进风口11处箱体1平滑连接,能够使通过进风口 11进入消声装置的气体经过第一消声板22时,避免第一消声板22 存在超出进风口11设置的凸起,而导致气体进过时由于阻挡造成区域内的流速不一致,从而产生额外的噪声;分流结构3靠近进风口 11和出风口12的两端均为尖锐形结构,有利于气流的通过,能有效降低压降和再生噪声;进风口11和出风口12均设有法兰4,法兰4 上设有安装孔41,可以通过法兰4和其上设置的安装孔41进行与管道的连接。

本实用新型不仅局限于上述最佳实施方式,任何人在本实用新型的启示下都可得出其他各种形式的产品,但不论在其形状或结构上作任何变化,凡是具有与本实用新型相同或相近似的技术方案,均在其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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