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灯检装置制造方法

文档序号:6192180阅读:189来源:国知局
一种灯检装置制造方法
【专利摘要】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灯检装置,包括台架;所述台架底部设置有聚光灯;所述聚光灯上方设置有挡板;所述挡板设置在台架中部;所述台架后方的内表面上设置有黑绒布;所述黑绒布设置在台架中部上方;由于本实用新型采用的聚光灯照度能达到3000勒克斯以上,能够穿透颜色较深的口服液,且采用黑绒布作为背景,能够更加准确地检查出含有残留物的不合格产品;由于黑绒布不反光,比黑色塑料板背景更能保护视力,能有效减少操作人员的视疲劳;本实用新型既能保证产品的合格率,也有效的减少了对检验人员的身体损害,同时较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
【专利说明】一种灯检装置
【技术领域】
[0001 ]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灯检装置。
[0002]【背景技术】
[0003]目前,生产口服液的公司,在口服液包装之前都需要对口服液进行质量检验,主要是检验口服液内部是否含有残留物;在现有的检验设备中,大多采用的是具有普通白炽灯的灯检装置,由于普通白炽灯的照度不够,且口服液的颜色较深,不能有效地检查出不合格药品,对产品质量安全造成很大隐患,尤其是在产品出厂后,人们食用了该口服液,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0004]实用新型内容
[0005](一 )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0006]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高照度、高穿透力和高检出率的灯检装置。
[0007]( 二 )技术方案
[0008]本实用新型的一种灯检装置,包括台架;所述台架底部设置有聚光灯;所述聚光灯上方设置有挡板;所述挡板设置在台架中部;所述台架后方的内表面上设置有黑绒布;所述黑绒布设置在台架中部上方。
[0009]进一步地,所述台架的截面为梯形。
[0010]进一步地,所述聚光灯的照度为3000勒克斯以上。
[0011]进一步地,所述挡板为透明状。
[0012]进一步地,所述黑绒布为梯形。
[0013](三)有益效果
[0014]本实用新型相比较与现有技术,其具有以下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具有高照度、高穿透力和高检出率的灯检装置;在使用本实用新型时,检验人员只需将口服液放置在挡板上,然后观察黑绒布上的投影即可,由于本实用新型采用的聚光灯照度能达到3000勒克斯以上,能够穿透颜色较深的口服液,且采用黑绒布作为背景,能够更加准确地检查出含有残留物的不合格产品;由于黑绒布不反光,比黑色塑料板背景更能保护视力,能有效减少操作人员的视疲劳;本实用新型既能保证产品的合格率,也有效的减少了对检验人员的身体损害,同时较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
【专利附图】

【附图说明】
[0015]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灯检装置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0016]如图1所示的一种灯检装置,包括台架3 ;所述台架3底部设置有聚光灯4 ;所述聚光4灯上方设置有挡板2 ;所述挡板2设置在台架3中部;所述台架3后方的内表面上设置有黑绒布I ;所述黑绒布I设置在台架3中部上方。[0017]其中,所述台架3的截面为梯形;所述聚光灯4的照度为3000勒克斯以上;所述挡板2为透明状;所述黑绒布I为梯形。
[0018]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具有高照度、高穿透力和高检出率的灯检装置;在使用本实用新型时,检验人员只需将口服液放置在挡板上,然后观察黑绒布上的投影即可,由于本实用新型采用的聚光灯照度能达到3000勒克斯以上,能够穿透颜色较深的口服液,且采用黑绒布作为背景,能够更加准确地检查出含有残留物的不合格产品;由于黑绒布不反光,比黑色塑料板背景更能保护视力,能有效减少操作人员的视疲劳;本实用新型既能保证产品的合格率,也有效的减少了对检验人员的身体损害,同时较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
[0019]上面所述的实施例仅仅是对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进行描述,并非对本实用新型的构思和范围进行限定。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设计构思的前提下,本领域普通人员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做出的各种变型和改进,均应落入到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本实用新型请求保护的技术内容,已经全部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
【权利要求】
1.一种灯检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台架⑶;所述台架⑶底部设置有聚光灯⑷;所述聚光(4)灯上方设置有挡板(2);所述挡板(2)设置在台架(3)中部;所述台架(3)后方的内表面上设置有黑绒布(I);所述黑绒布(I)设置在台架(3)中部上方。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灯检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台架(3)的截面为梯形。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灯检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光灯(4)的照度为3000勒克斯以上。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灯检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挡板(2)为透明状。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灯检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黑绒布(I)为梯形。
【文档编号】G01N21/90GK203414420SQ201320344277
【公开日】2014年1月29日 申请日期:2013年6月17日 优先权日:2013年6月17日
【发明者】徐远涛, 王枫, 童丰 申请人:北京诚济制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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