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干燥器法木板甲醛释放量检测用样品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6046727阅读:211来源:国知局
一种干燥器法木板甲醛释放量检测用样品架的制作方法
【专利摘要】一种干燥器法木板甲醛释放量检测用样品架,包括底盘和上固定支架,底盘和上固定支架之间设有支架,所述支架由若干个不锈钢条组成,并采用疏密间隔的方式环形竖向焊装在底盘和上固定支架之间,其中大间隔为3-4cm,小间隔为1-2cm。本实用新型具有结构简单,巧妙,制造、使用方便,成本低,适用于厚度为3-4cm以下的各种木板测试要求,对于厚度小于1-2cm的样品可以放在小间隔中,样品放置稳定,取放方便,不影响干燥器内空气流通,采用不锈钢材质避免了干扰,一个设备替代了原方法中隔板和支架两个设备,保证方法的简便和准确。
【专利说明】一种干燥器法木板甲醛释放量检测用样品架
【技术领域】
[0001]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检测辅助装置,具体涉及一种干燥器法木板甲醛释放量检测用样品架。
【背景技术】
[0002]前国际上通用的一种检测木板甲醛释放量的方法是采用玻璃干燥器,通过收集其中水储器中水吸收甲醛的量来测定木制品甲醛释放量。目前该类试验标准包括中国国家标准 GB/T 17657-1999 ;美国标准 ASTM D 5582-2000 ;日本标准 JIS A 1460:2001,其中对于放置待测木板样品的支架,属于重要的试验器件,但标准中推荐使用的支架存在以下缺点:一、测试的人造板的厚度不一样,而金属支架的紧固宽度是不可调的,二、金属支架操作不便,需要两个人配合才能放置测试间,三、干燥器空间有限,在干燥器内放置测试件操作也多有不便。因此,标准给出的金属支架无法满足不同厚度测试件的测试要求,而且操作不便,耗时费力,工作效率低。

【发明内容】

[0003]有鉴于此,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干燥器法木板甲醛释放量检测用样品架
[0004]本实用新型采取的设计方案为:
[0005]一种干燥器法木板甲醛释放量检测用样品架,包括底盘和上固定架,底盘和上固定架之间设有支架,所述支架由若干个不锈钢条组成,并采用疏密间隔的方式环形竖向焊装在底盘和上固定架之间,其中大间隔为3-4cm,小间隔为l-2cm。
[0006]所述底盘直径与干燥器原有的陶瓷隔板直径相当。
[0007]所述底盘和上固定支架均为圆环形。
[0008]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优点:
[0009]1、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制造、使用方便,成本低,2、适用于厚度不大于3_4cm的各种木板测试要求,对于厚度小于l_2cm的样品可以放在小间隔中,样品放置稳定,取放方便,不影响干燥器内空气流通,3、采用不锈钢材质避免了干扰,一个设备替代了原方法中隔板和支架两个设备,保证方法的简便和准确。
【专利附图】

【附图说明】
[0010]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0011]为了让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更好地理解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阐述。
[0012]如图1所示,本实施例中所述干燥器法木板甲醛释放量检测用样品架,包括底盘I和上固定支架3,底盘I和上固定架3之间设有支架2,所述支架2由20个不锈钢条组成,并采用疏密间隔的方式环形竖向焊装在底盘I和上固定支架3之间,其中大间隔为3cm,小间隔为lcm。底盘I直径与干燥器原有的陶瓷隔板直径相当。底盘I和上固定架3均为圆环形。
[0013]需要检测时,在干燥器底部放置盛有蒸馏水的结晶皿,再将木板测试件放置在样品架支架2不锈钢条的间隔上,对于厚度大于Icm不大于3cm的木板测试件放置在大间隔中,对于厚度小于Icm的,木板测试件放置在小间隔中,即可对木板测试件进行检测。检测完成后,将装置取出,完成检测过程。
[0014]以上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实现方式,需要说明的是,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精神及其实质的情况下,熟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当可根据本实用新型作出各种相应的改变和变形,但这些改变和变形都应属于本实用新型所附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
1.一种干燥器法木板甲醛释放量检测用样品架,包括底盘(I)和上固定架(3),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底盘(I)和上固定架(3)之间的支架(2),所述支架(2)由若干个不锈钢条组成,所述不锈钢条采用疏密间隔的方式环形竖向焊装在底盘(I)和上固定架(3)之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干燥器法木板甲醛释放量检测用样品架,其特征在于,所述不锈钢条之间大间隔为3-4cm,小间隔为l-2cm。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干燥器法木板甲醛释放量检测用样品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盘(I)直径与干燥器原有的陶瓷隔板直径相当。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干燥器法木板甲醛释放量检测用样品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盘(I)和上固定架(3)均为圆环形。
【文档编号】G01N33/46GK203671181SQ201420058693
【公开日】2014年6月25日 申请日期:2014年2月7日 优先权日:2014年2月7日
【发明者】周小丽, 朱事康, 曹维强, 杨悦, 黄天恩, 李劲光 申请人:惠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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