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式快速定性的一氧化碳中毒检测仪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072874阅读:1632来源:国知局
便携式快速定性的一氧化碳中毒检测仪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氧化碳中毒现场检测领域,特别是一种便携式快速定性的一氧化碳中毒检测仪。



背景技术:

由于检测和判定一氧化碳中毒需要动用大型的电子设备,人员携带到现场检测很不方便,原有的检测方法只能是将一氧化碳中毒人员的血液带回到实验室进行检测,然而这种检测方法存在如下不足:1、浪费时间;2、因需要通过大型设备检测,给检测工作带来滞后性,不能为现场勘测及时的提供需要的结果。如果不能及时的检测结果会极大的影响公安法医现场勘查工作,因此设计一种结构最简便、加测快速,检测效果直接的装置是很有必要的。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设计了一种便携式快速定性的一氧化碳中毒检测仪。

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为,一种便携式快速定性的一氧化碳中毒检测仪,包括电加热容器,电加热容器的顶端开口处设有复合式扣盖,所述复合式扣盖是由内盖、沿着内盖边缘设置的圆筒形侧壁以及扣在圆筒形侧壁上边缘上的顶盖共同构成的,内盖的中心位置上设有圆形的通孔,通孔处镶嵌有尼龙套,尼龙套中由上向下插装有待测试试管,所述待测试试管的上端端口处塞有塞子,电加热容器的上端开口处设有内螺纹且侧壁的下边缘处设有与之相匹配的外螺纹,复合式扣盖通过内外螺纹与电加热容器连接,顶盖下边缘设有外螺纹且侧壁上边缘处设有与之相匹配的内螺纹,顶盖通过内外螺纹与侧壁上边缘连接。

所述电加热容器为用于烧开水的电加热沸腾杯、电加热壶或者电加热锅。

所述尼龙套的上边沿处设有用于搭接在通孔上的尼龙套外翻边。

所述待测试试管的上端开口处设有用于搭接在尼龙套上的试管外翻边。

所述顶盖上设有排放水蒸气的顶盖孔。

利用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制作的便携式快速定性的一氧化碳中毒检测仪,结构简单,携带方便,能够快速检测定性一氧化碳中毒结果,解决了一氧化碳中毒现场进行检测的问题。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所述便携式快速定性的一氧化碳中毒检测仪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所述尼龙套的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所述内盖和圆筒形侧壁的结构示意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所述待测试试管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电加热容器;2、内盖;3、圆筒形侧壁;4、顶盖;5、通孔;6、尼龙套;7、待测试试管;8、尼龙套外翻边;9、试管外翻边。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行具体描述,如图1是本实用新型所述便携式快速定性的一氧化碳中毒检测仪的结构示意图,如图所示,一种便携式快速定性的一氧化碳中毒检测仪,包括电加热容器1,电加热容器的顶端开口处设有复合式扣盖,所述复合式扣盖是由内盖2、沿着内盖边缘设置的圆筒形侧壁3以及扣在圆筒形侧壁上边缘上的顶盖4共同构成的,内盖的中心位置上设有圆形的通孔5,通孔处镶嵌有尼龙套6,尼龙套中由上向下插装有待测试试管7,所述待测试试管的上端端口处塞有塞子,电加热容器的上端开口处设有内螺纹且侧壁的下边缘处设有与之相匹配的外螺纹,复合式扣盖通过内外螺纹与电加热容器连接,顶盖下边缘设有外螺纹且侧壁上边缘处设有与之相匹配的内螺纹,顶盖通过内外螺纹与侧壁上边缘连接。其中,所述电加热容器1为用于烧开水的电加热沸腾杯、电加热壶或者电加热锅;所述尼龙套6的上边沿处设有用于搭接在通孔5上的尼龙套外翻边8;所述待测试试管7的上端开口处设有用于搭接在尼龙套上的试管外翻边9;所述顶盖4上设有排放水蒸气的顶盖孔。

在本技术方案中,电加热容器是用于烧水的便携式的沸腾杯、电加热壶或电加热锅等工具,且用于烧水的沸腾杯、电加热壶或电加热锅都是透明的。将带血液的待测试试管尼龙套件上固定,尼龙套件作为支撑带血液的待测试试管的支撑固定结构,使带血液的待测试试管悬浮在开水杯内,再将复合式扣盖的顶盖拧紧密封好后即可通过电加热使水沸腾烧制100度,5-10分钟后,待测试试管中的血会产生颜色上的变化,若是一氧化碳中毒的待测试试管中的血液会变成砖红色,这个实验的测试结果完全是法医工作中者摸索的经验所得。原有的检测方法只能将一氧化碳中毒的血液带回到实验室检测,浪费时间而且需要使用大型设备,无疑给检测工作带来滞后,不能给快速反应现场勘测需要的及时结果,因没有良好的设备检测给公安法医现场勘查工作带来极为不便。

在本技术方案中,顶盖为益气盖,拧开后看见内盖,在内盖中心垂直位置打孔,将尼龙套件镶嵌到内盖中心垂直打孔的位置,将溶血的待测试试管盖上盖儿放进尼龙套件内孔内,待测试试管口边沿大于尼龙套内孔直径将试管口搭接在尼龙套件上,使试管不完全进入水中又保证蒸汽顺着加热杯顶盖孔排出。尼龙套件翻边直径大于内盖中心垂直位置通孔的直径。

上述技术方案仅体现了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优选技术方案,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对其中某些部分所可能做出的一些变动均体现了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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