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长度检具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9286923阅读:1118来源:国知局
一种长度检具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0001]本发明涉及一种长度检具,特别是一种带基准定位功能的长度检具。
【背景技术】
[0002]两头圆球形的长柱体产品需要管控的尺寸是一头圆球上以一个点为基准点到另一个圆球的一个基准点的长度距离,需要测量这个尺寸就要先找到这两个基准点,由于基准点在圆面上,所以难取点和时间长。

【发明内容】

[0003]发明目的:本发明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以上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能提高测量效率的长度检具。
[0004]技术方案:本发明所述的长度检具,其目的是这样实现的,一种长度检具,包括支架,所述支架的中间设有定制V形块,支架的一侧固定设有锥环座,另一侧设有检测机构,所述检测机构包括设置于支架上的滑轨、设置于滑轨上的滑块、设置于滑块上的表座,所述表座上固定设有百分表,表座的端部设有测头套。
[0005]进一步地,所述百分表的测针的高度一定,使其正对待测产品的基准点。
[0006]作为优化,所述定制V形块的上端设有V形凹槽。
[0007]作为优化,所述锥环座的上端设有锥形凹槽。
[0008]需要说明的是,所述百分表与定制V形块,以及锥环座的高度都是固定不变的,均是根据特定产品的尺寸所设定的。
[0009]检测时,将待检测产品放置在定制V形块上,产品的中部卡在定制V形块的V形凹槽内,调整定制V形块与锥环座之间的距离,使产品一端的圆球落入锥环座上端的锥形凹槽内。压紧产品的中部及端部,通过移动滑块,使表座上的百分表慢慢靠近产品的另一端,通过滑块与锥环座之间的距离和百分表读数计算出相对长度,与标准产品以上述方式测出的长度相比较,判断产品是否合格。
[0010]有益效果:本发明所述的长度检具,其结构上根据产品尺寸定位,使百分表正对待测产品的基准点,测量时,不需找到每个产品的基准点,测量产品的真实长度,仅需移动滑块,就可以根据滑块与锥环座之间的距离和百分表读数计算出相对长度,与标准产品相比较,即可判断产品是否合格,提高了检测效率,增加了检测精准度。
【附图说明】
[0011]图1是本发明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0012]为了加深对本发明的理解,下面将结合实施例和附图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详述,该实施例仅用于解释本发明,并不构成对本发明保护范围的限定。
[0013]参见图1所示,一种长度检具,包括支架1,所述支架I的中间设有定制V形块2,支架I的一侧固定设有锥环座3,另一侧设有检测机构,所述检测机构包括设置于支架I上的滑轨4、设置于滑轨4上的滑块5、设置于滑块5上的表座6,所述表座6上固定设有百分表7,表座6的端部设有测头套8,所述百分表7的测针的高度一定,使其正对待测产品9的基准点。
[0014]检测时,将待检测产品9放置在定制V形块2上,产品的中部卡在定制V形块2的V形凹槽内,调整定制V形块2与锥环座3之间的距离,使产品一端的圆球落入锥环座3上端的锥形凹槽内。压紧产品的中部及端部,通过移动滑块5,使表座6上的百分表7慢慢靠近产品的另一端,通过滑块5与锥环座3之间的距离和百分表7读数计算出相对长度,与标准产品以上述方式测出的长度相比较,判断产品是否合格。
[0015]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发明,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主权项】
1.一种长度检具,其特征在于,包括支架,所述支架的中间设有定制V形块,支架的一侧固定设有锥环座,另一侧设有检测机构,所述检测机构包括设置于支架上的滑轨、设置于滑轨上的滑块、设置于滑块上的表座,所述表座上固定设有百分表,表座的端部设有测头套。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长度检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百分表的测针的高度一定,使其正对待测产品的基准点。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长度检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定制V形块的上端设有V形凹槽。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长度检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锥环座的上端设有锥形凹槽。
【专利摘要】本发明公开了一种长度检具,包括支架,所述支架的中间设有定制V形块,支架的一侧固定设有锥环座,另一侧设有检测机构,所述检测机构包括设置于支架上的滑轨、设置于滑轨上的滑块、设置于滑块上的表座,所述表座上固定设有百分表,表座的端部设有测头套。本发明所述的长度检具,其结构上根据产品尺寸定位,使百分表正对待测产品的基准点,测量时,不需找到每个产品的基准点,测量产品的真实长度,仅需移动滑块,就可以根据滑块与锥环座之间的距离和百分表读数计算出相对长度,与标准产品相比较,即可判断产品是否合格,提高了检测效率,增加了检测精准度。
【IPC分类】G01B5/02
【公开号】CN105004240
【申请号】CN201510229086
【发明人】田杰
【申请人】镇江合力汽车紧固件有限公司
【公开日】2015年10月28日
【申请日】201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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