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调节支架角度的电子钟外壳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313987阅读:363来源:国知局
一种可调节支架角度的电子钟外壳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电子钟结构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可调节支架角度的电子钟外壳。



背景技术:

​电子钟亦称数显钟,是一种用数字电路技术实现时、分、秒计时的装置,且非机械驱动,与机械时钟相比电子钟具有直观性的特点。电子钟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必需品,广泛用于个人家庭以及车站、码头、剧院、办公室等公共场所,给人们的生活、学习、工作、娱乐带来极大地方便。电子钟的外壳一般设有电池槽、散热孔、固定卡扣和背部支架等,背部支架常常是固定式的支撑角度,无法根据需要随意调节相适应的支撑角度,有些电子钟外壳的支撑架虽然可以调节支撑角度,但是固定档位很不稳定。

如中国专利申请(公开号:CN204462668U)公开了“一种带有支架的电子钟”,其特征是包括一电子钟主体,还包括两个或以上的可转动支架;所述支架均设于电子钟主体的一边框上;所述电子钟主体一边框上设有两个或以上与支架相匹配的凹槽,使得支架可自由的收纳于凹槽内;所述电子钟主体上设有与支架对应的第一连接部;所述支架一端设有与第一连接部对应的第二连接部,使得支架可通过第一连接部和第二连接部的配合而固定于电子钟上,且支架另一端可沿着第一连接部周向旋转。该实用新型结构设计合理,采用两个可转动支架,能有效的承受电子钟的重量,防止支撑架因受力过大导致夹角不断变大而失去支撑作用;另外设置第三连接部和第四、五连接部配合可进一步的起到定位作用,支撑平稳牢固,但是可能无法稳定有效地调节支撑角度。



技术实现要素:

(1)技术方案

为了克服现有技术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可调节支架角度的电子钟外壳,包括壳体、电池槽、固定卡口,调节支架机构,螺栓孔,散热孔,所述壳体的直角处设有所述螺栓孔,所述电池槽的周围设有散热孔,所述壳体上设有所述电池槽,所述壳体的背部设有调节支架机构,调节支架机构包括调节支架端口、U型支架、限位转筒、限位转筒卡座,所述壳体上设有所述调节支架端口,所述调节支架端口上设有所述限位转筒的半圆形限位槽,所述限位转筒的左右侧面设有转轴,所述限位转筒弧面边缘设有限位卡扣,所述限位转筒弧面中心位置设有U型支架连接孔,所述限位转筒卡座的四个对角处设有固定螺栓孔,所述限位转筒卡座的内侧弧形上设有与所述限位卡扣相匹配的卡扣槽,所述U型支架的两端设有与所述U型支架连接孔相匹配的支架螺栓柱。

进一步地,所述调节支架端口的周围设有与所述限位转筒卡座上的固定螺栓孔相匹配的卡座螺栓柱。

进一步地,所述调节支架端口位于所述电池槽侧面的下方,所述限位转筒卡座设在所述限位转筒的外部。

(2)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相比于现有技术,本实用新型的调节支架端口上设有限位转筒的半圆形限位槽,限位转筒的左右侧面设有转轴,限位转筒弧面边缘设有限位卡扣,限位转筒弧面中心位置设有U型支架连接孔,限位卡扣配合卡扣槽调节U型支架的支撑角度,而且固定档位稳定且有效,方便适用不同的使用环境。

附图说明

图1是可调节支架角度的电子钟外壳的结构图;

图2是可调节支架角度的电子钟外壳的装配图;

图3是可调节支架角度的电子钟外壳中的U型支架结构图;

图4是可调节支架角度的电子钟外壳中的限位转筒结构图;

图5是可调节支架角度的电子钟外壳中的限位转筒卡座结构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说明。

实施例一

如图1-5所示,本实施案例提供一种可调节支架角度的电子钟外壳,包括壳体1、电池槽2、固定卡口3,调节支架机构4,螺栓孔5,散热孔6,所述壳体1的直角处设有所述螺栓孔5,所述电池槽2的周围设有散热孔6,所述壳体1上设有所述电池槽2,所述壳体1的背部设有调节支架机构4,调节支架机构4包括调节支架端口41、U型支架42、限位转筒43、限位转筒卡座44,所述壳体1上设有所述调节支架端口41,所述调节支架端口41上设有所述限位转筒43的半圆形限位槽411,所述限位转筒43的左右侧面设有转轴431,所述限位转筒43弧面边缘设有限位卡扣432,所述限位转筒43弧面中心位置设有U型支架连接孔433,所述限位转筒卡座44的四个对角处设有固定螺栓孔441,所述限位转筒卡座44的内侧弧形上设有与所述限位卡扣432相匹配的卡扣槽442,所述U型支架42的两端设有与所述U型支架连接孔433相匹配的支架螺栓柱421。

所述调节支架端口41的周围设有与所述限位转筒卡座44上的固定螺栓孔441相匹配的卡座螺栓柱443,所述调节支架端口41位于所述电池槽2侧面的下方,所述限位转筒卡座44设在所述限位转筒43的外部。

以上所述实施例仅表达了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其描述较为具体和详细,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专利范围的限制。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变形、改进及替代,这些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因此,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所附权利要求为准。

当前第1页1 2 3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留言
  •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精彩留言会获得点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