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中计算对象运费的方法及装置与流程

文档序号:11231720阅读:554来源:国知局
网络购物中计算对象运费的方法及装置与流程

本申请涉及互联网领域,特别涉及一种网络购物中计算对象运费的方法及装置。



背景技术: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购物已成为一种重要的购物方式。通常,用户网络购物的流程如下:首先登录网络购物平台(比如阿里巴巴的淘宝和天猫等),然后,在网络购物平台中选择需购买的对象;最后,填写个人信息,并支付该对象的费用,而商家将根据用户所填写的个人信息,进行对象的配送。在实际应用中,用户除支付对象的费用外,可能还需支付对象的配送费用,即运费。

在一应用场景下:用户在购物平台中购买了一对象a,其中,对象a属于商家1,且用户已支付对象a的费用以及运费,但商家1还未配送对象a;此时,用户又在购物平台中购买了商家1的对象b,那么,用户还需支付对象b的费用和运费;而如果用户有将对象a和对象b的运费进行合并的需求,用户需额外与商家1进行沟通,比如通过阿里巴巴的阿里旺旺软件与商家1进行沟通。相应的,如果沟通成功后,商家还需修改对象b和对象a的运费。

由上可见,在上述应用场景中,用户需额外与商家进行沟通,而商家需额外进行修改运费的操作,从而使得用户网络购物的效率低下。

申请内容

本申请实施例中提供了一种网络购物中计算对象运费的方法及装置,以提高用户网络购物的效率。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申请实施例公开了如下技术方案:

一方面,本申请公开了一种网络购物中计算对象运费的方法,包括:

获取用户当前购买对象的第一商家信息;

判断当前用户的购物订单中否存在已购买未配送对象;

如果存在,获取所述已购买未配送对象的第二商家信息;

判断所述第一商家信息与第二商家信息是否相匹配;

如果相匹配,根据预设运费计算规则,计算用户当前购买对象与已购买未配送对象 合并后的运费;

根据已购买未配送对象的已支付运费与对象合并后的运费,计算用户当前购买对象的运费。

可选的,所述运费计算规则的数量为多个,所述根据预设的运费计算规则,计算用户当前购买对象与已购买未配送对象合并后的运费,包括:

将用户当前购买对象与已购买未配送对象进行合并;

从多个运费计算规则中,查找合并后对象所满足的运费计算规则;

根据所满足的运费计算规则,计算合并后对象的运费。

可选的,所述根据已购买未配送对象的已支付运费与对象合并后的运费,计算用户当前购买对象的运费,包括:

获取当前用户已购买未配送对象的已支付运费;

判断对象合并后的运费是否大于所述已支付运费;

如果大于,设置用户当前购买对象的运费为:对象合并后的运费与已支付运费的差;

如果小于等于,设置用户当前购买对象的运费为零。

可选的,所述根据已购买未配送对象的已支付运费与对象合并后的运费,计算用户当前购买对象的运费,包括:

获取当前用户已购买未配送对象的已支付运费;

判断对象合并后的运费与所述已支付运费是否相等;

如果相等,设置用户当前购买对象的运费为零;

如果不相等,设置用户当前购买对象的运费为:对象合并后的运费与已支付运费的差。

可选的,所述第一商家信息为用户当前购买对象所归属商家的店铺编码,所述第二商家信息为用户已购买未配送对象所归属商家的店铺编码;判断所述第一商家信息与第二商家信息是否相匹配,包括:

判断用户当前购买对象的店铺编码与已购买未配送对象的店铺编码是否相一致;

如果相一致,确定第一商家信息与第二商家信息相匹配,否则,确定两者不匹配。

另一方面,本申请公开了一种网络购物中计算对象运费的装置,包括:

第一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用户当前购买对象的第一商家信息;

第一判断模块,用于判断当前用户的购物订单中否存在已购买未配送对象;

第二获取模块,用于当存在已购买未配送对象时,获取所述已购买未配送对象的第二商家信息;

第二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第一商家信息与第二商家信息是否相匹配;

第一计算模块,用于当所述第一商家信息与第二商家信息相匹配时,根据预设运费计算规则,计算用户当前购买对象与已购买未配送对象合并后的运费;

第二计算模块,用于根据已购买未配送对象的已支付运费与对象合并后的运费,计算用户当前购买对象的运费。

可选的,所述运费计算规则的数量为多个,所述第一计算模块,包括:

合并单元,用于将用户当前购买对象与已购买未配送对象进行合并;

查找单元,用于从多个运费计算规则中,查找合并后对象所满足的运费计算规则;

第一计算单元,用于根据所满足的运费计算规则,计算合并后对象的运费。

可选的,所述第二计算模块,包括:

第一获取单元,用于获取当前用户已购买未配送对象的已支付运费;

第一判断单元,用于判断对象合并后的运费是否大于所述已支付运费;

第一设置单元,用于当对象合并后的运费大于所述已支付运费时,设置用户当前购买对象的运费为:对象合并后的运费与已支付运费的差;

第二设置单元,用于当对象合并后的运费小于等于所述已支付运费时,设置用户当前购买对象的运费为零。

可选的,所述第二计算模块,包括:

第二获取单元,用于获取当前用户已购买未配送对象的已支付运费;

第二判断单元,用于判断对象合并后的运费与所述已支付运费是否相等;

第三设置单元,用于当对象合并后的运费与所述已支付运费相等时,设置用户当前购买对象的运费为零;

第四设置单元,用于当对象合并后的运费与所述已支付运费不相等时,设置用户当前购买对象的运费为:对象合并后的运费与已支付运费的差。

可选的,所述第一商家信息为用户当前购买对象所归属商家的店铺编码,所述第二商家信息为用户已购买未配送对象所归属商家的店铺编码;所述第二判断模块,包括:

第三判断单元,用于判断用户当前购买对象的店铺编码与已购买未配送对象的店铺编码是否相一致;

第一确定单元,用于当用户当前购买对象的店铺编码与已购买未配送对象的店铺编码相一致时,确定第一商家信息与第二商家信息相匹配;

第二确定单元,用于当用户当前购买对象的店铺编码与已购买未配送对象的店铺编码不一致时,确定第一商家信息与第二商家信息不匹配。

由以上技术方案可见,当用户在网络购物平台的一商家购买对象,且支付该对象的运费后,又在网络购物平台购买该商家的另一对象时,采用本申请所公开的方法及装置,可自动合并用户多次购买的对象,进行运费计算,而无需用户再额外与商家进行沟通,也无需商家再额外进行修改运费的操作,从而提高了用户网络购物的效率。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申请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性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申请实施例所公开的网络购物中计算对象运费的方法的一流程示意图;

图2为本申请实施例所公开的网络购物中计算对象运费的方法的另一流程示意图;

图3为本申请实施例所公开的网络购物中计算对象运费的方法的又一流程示意图;

图4为本申请实施例所公开的网络购物中计算对象运费的方法的另一流程示意图;

图5为本申请实施例所公开的网络购物中计算对象运费的方法的又一流程示意图;

图6为本申请实施例所公开的网络购物中计算对象运费的装置的一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申请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申请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申请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申请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申请保护的范围。

本申请公开了一种网络购物中计算对象运费的方法,如图1所示,具体如下:

步骤s11:用户登录一网络购物平台;

在本申请实施例中,所述对象包括网络购物平台中所展示的商品或服务;所述网络购物平台,可具体为阿里巴巴的淘宝或天猫等购物平台;其中,用户可直接购买网络购物平台所展示的对象,也可先将对象加入至购物车内,然后再在购物车内结算对象;

步骤s12:当用户点击购买网络购物平台中的一对象,或,结算购物车内的一对象时,网络购物平台获取该对象的第一商家信息;

在本申请实施例中,所述第一商家信息可具体为当前对象所归属商家的店铺编码;

步骤s13:网络购物平台判断当前用户的购物订单中是否存在已购买未配送对象;如果存在,执行步骤s14;否则,执行步骤s111;

步骤s14:网络购物平台获取所述已购买未配送对象的第二商家信息;

同样的,在本申请实施例中,第二商家信息可具体为当前用户已购买未配送对象所归属商家的店铺编码。

步骤s15:网络购物平台判断所述第一商家信息与所述第二商家信息是否相匹配;如果相匹配,执行步骤s16;否则,执行步骤s111。

在本申请实施例中,可具体判断用户当前购买对象所归属商家的店铺编码与已购买未配送对象所归属商家的店铺编码是否相一致,如果相一致,可确定第一商家信息与第二商家信息相匹配,当前对象与已购买未配送对象属于同一商家;否则,确定第一商家信息与第二商家信息不匹配,当前对象与已购买未配送对象不属于同一商家。

步骤s16:网络购物平台根据当前商家设置的运费计算规则,计算当前对象与已购买未配送对象合并后的运费;

在本申请实施例中,商家可设置多个运费计算规则,比如,商家可将运费计算规则设置为一件对象,运费n元;两件以上对象,免运费;商家亦可将运费计算规则设置为对象重量小于等于m千克,每千克e元,对象重量大于m千克,每千克w元。

在本申请实施例中,可具体首先将当前对象与已购买未配送对象进行合并;然后,从多个运费计算规则中,查找合并后对象所满足的运费计算规则;最后,根据所满足的运费计算规则,计算对象合并后的运费。

步骤s17:网络购物平台获取当前用户已购买未配送对象的已支付运费;

步骤s18:网络购物平台判断对象合并后的运费是否大于已支付运费;如果大于,执行步骤s19;否则执行步骤s110;

步骤s19:网络购物平台将合并后的运费与已支付运费作差,作为当前对象的运费;

在本申请实施例中,假设用户当前购买的对象为对象a,已购买未支付的对象为对 象b,且对象a与对象b归属于同一商家,对象b的已支付运费为10元;采用上述方法,计算出对象a与对象b合并后的运费为20元,那么此时,可将合并后的运费20元与已支付运费10元作差(20-10=10元),作为对象a的运费。

步骤s110:网络购物平台设置当前对象的运费为零。

步骤s111:网络购物平台根据当前商家所设置的运费计算规则,计算当前对象的运费;

步骤s112:网络购物平台获取用户当前购买对象的费用,且根据当前购买对象的运费、费用以及用户的配送地址,生成购物订单,且展示至用户;

步骤s113:用户根据购物订单,支付对象费用以及对象运费;

步骤s114:商家将根据配送地址,进行对象的配送;

步骤s115:用户签收对象,整个网络购物的流程结束。

由上可见,在本申请实施例中,可自动合并用户在一商家多次购买的对象进行运费计算,而无需用户额外与商家进行沟通,也无需商家进行修改运费的操作,从而提高了用户网络购物的效率。

本申请还提供一种网络购物中计算对象运费的方法,如图2所示,至少包括:

步骤s21:获取用户当前购买对象的第一商家信息;

步骤s22:判断当前用户的购物订单中是否存在已购买未配送的对象;如果存在,执行步骤s23;否则,结束流程;

步骤s23:获取已购买未配送对象的第二商家信息;

步骤s24:判断第一商家信息与第二商家信息是否相匹配;如果相匹配,执行步骤s25;如果不匹配,结束流程;

在本申请实施例中,所述第一商家信息可具体为用户当前购买对象所归属商家的店铺编码;所述第二商家信息可具体为用户已购买未配送对象所归属商家的店铺编码;

在本申请实施例中,可具体的,判断当前购买对象的店铺编码与已购买未配送对象的店铺编码是否相一致;当两者相一致时,认为第一商家信息与第二商家信息相匹配,当前购买对象与已购买未配送对象属于同一商家;如果两者不一致,认为第一商家信息与第二商家信息不匹配,当前购买对象与已购买未配送对象不属于同一商家。

步骤s25:根据预定的运费计算规则,计算当前购买对象与已购买未配送对象合并后的运费;

步骤s26:根据已购买未配送对象的已支付运费与对象合并后的运费,计算当前购买对象的运费。

由上可见,当用户在网络购物平台的一商家购买对象,且支付该对象的运费后,又在网络购物平台购买该商家的另一对象时,采用本申请所公开的方法,可自动合并用户多次购买的对象,进行运费计算,而无需用户再额外与商家进行沟通,也无需商家再额外进行修改运费的操作,从而提高了用户网络购物的效率。

在本申请的另一可行实施例中,上述所有实施例中的运费计算规则,可具体为商家预先设定的,且运费计算规则的数量可具体为多个,比如商家可设定三个运费计算规则,分别为一个对象的运费为x元,两件对象的运费为y元,三件对象的运费为z元等。如图3所示,上述所有实施例中的步骤s25可包括:

步骤s31:将用户当前购买对象与已购买未配送对象进行合并;

在本申请实施例中,合并对象的方式可具体由商家在网络购物平台中设置,比如合并方式可具体为:将对象的数量进行合并,也可为将对象的重量进行合并。在本申请实施例中,当商家设置的运费计算规则为一个对象的运费为x元,两件对象的运费为y元,三件对象的运费为z元等,此时,对象的合并方式,可具体为将对象的数量进行合并;而当商家设置的运费计算规则为对象重量小于等于m千克,每千克e元,大于m千克,每千克w元时,此时,对象的合并方式,可具体为将对象的重量进行合并。

步骤s32:从多个运费计算规则中,查找对象合并后所满足的运费计算规则;

在本申请实施例中,当设置的合并方式为对象数量的合并,且运费计算规则为一个对象的运费为x元,两个对象的运费为y元,三个对象的运费为z元等时;此时,可具体在上述多个运费计算规则中,查找合并后的对象数量所满足的运费计算规则,并执行步骤s33,根据满足的运费计算规则,确定对象合并后的运费。

同理,在本申请实施例中,当设置的合并方式为对象重量的合并,且运费计算规则为对象重量小于等于m千克,每千克e元,对象重量大于m千克,每千克w元时;此时,可具体在上述多个运费计算规则中,查找合并后的对象重量所满足的运费计算规则,并执行步骤s33,根据对象合并后重量所满足的运费计算规则,确定对象合并后的运费。

步骤s33:根据所满足的运费计算规则,计算对象合并后的运费。

由上可见,在本申请实施例中,可计算对象合并后的运费。

在本申请的另一可行实施例中,如图4所示,上述所有实施例中的步骤s26可包括:

步骤s41:获取当前用户已购买未配送对象的已支付运费;

步骤s42:判断对象合并后的运费是否大于已支付运费;如果大于,执行步骤s43;否则,执行步骤s44;

步骤s43:设置用户当前购买对象的运费为:对象合并后的运费与已支付运费的差;

步骤s44:设置用户当前购买对象的运费为零。

在本申请实施例中,假设,用户当前在网络购物平台中购买对象a,且用户的购物订单中存在已购买未配送的对象b,对象a与对象b属于同一商家;采用上述方法,计算获得的对象a与对象b合并后的运费为10元,且用户已支付对象b的运费为5元;采用本申请实施例中,所公开的方法,合并后的运费10元大于已支付运费5元,因此,设置当前对象的运费为5元(10-5=5元);而如果用户已支付对象b的运费大于等于10元,那么设置当前购买对象的运费为0元。

由上可见,在本申请实施例中,在上述应用场景下,可计算用户当前购买对象的运费。

在本申请的另一可行实施例中,如图5所示,上述所有实施例中的步骤s26可包括:

步骤s51:获取当前用户已购买未配送对象的已支付运费;

步骤s52:判断对象合并后的运费与所述已支付运费是否相等;如果相等,执行步骤s53;否则,执行步骤s54;

步骤s53:设置用户当前购买对象的运费为零;

步骤s54:设置用户当前购买对象的运费为:对象合并后的运费与已支付运费的差;

在本申请实施例中,同样,假设,用户当前在网络购物平台中购买对象a,且用户的购物订单中存在已购买未配送的对象b,对象a与对象b属于同一商家;采用上述方法,计算获得的对象a与对象b合并后运费为10元,且用户已支付对象b的运费为10元,那么,采用本申请实施例所公开的方法,合并后的运费10元与已支付运费10元相等,因此,设置当前对象的运费为0元;而如果用户已支付对象b的运费为20元,那么此时设置当前对象的运费为-10元(10-20=-10元)。相应的,商家将返回用户10元的运费。同样,如果用户已支付对象b的运费为5元,那么设置当前对象的运费为5元(10元-5元=5元)。

由上可见,采用本申请实施例所公开的方法,在上述应用场景中,亦可计算对象的运费。

通过以上的方法实施例的描述,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本申请可借助软件加必需的通用硬件平台的方式来实现,当然也可以通过硬件,但很多情况下前者是更佳的实施方式。基于这样的理解,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本质上或者说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部分可以以软件产品的形式体现出来,该计算机软件产品存储在一个存储介质中,包括若干指令用以使得一台计算机设备(可以是个人计算机,服务器,或者网络设备等)执行本申请各个实施例所述方法的全部或部分步骤。而前述的存储介质包括:只读存储器(rom)、随机存取存储器(ram)、磁碟或者光盘等各种可以存储程序代码的介质。

与本申请提供的网络购物中计算对象运费的方法实施例相对应,本申请还提供了一种网络购物中计算对象运费的装置,如图6所示,至少包括:

第一获取模块61,用于获取用户当前购买对象的第一商家信息;

第一判断模块62,用于判断当前用户的购物订单中否存在已购买未配送对象;

第二获取模块63,用于当存在已购买未配送对象时,获取所述已购买未配送对象的第二商家信息;

第二判断模块64,用于判断所述第一商家信息与第二商家信息是否相匹配;

第一计算模块65,用于当所述第一商家信息与第二商家信息相匹配时,根据预设运费计算规则,计算用户当前购买对象与已购买未配送对象合并后的运费;

第二计算模块66,用于根据已购买未配送对象的已支付运费与对象合并后的运费,计算用户当前购买对象的运费。

由以上技术方案可见,当用户在网络购物平台的一商家购买对象,且支付该对象的运费后,又在网络购物平台购买该商家的另一对象时,采用本申请所公开的装置,可自动合并用户多次购买的对象,进行运费计算,而无需用户再额外与商家进行沟通,也无需商家再额外进行修改运费的操作,从而提高了用户网络购物的效率。

在本申请的另一可行实施例中,所述运费计算规则的数量为多个,上述所有实施例中的第一计算模块65,包括:

合并单元,用于将用户当前购买对象与已购买未配送对象进行合并;

查找单元,用于从多个运费计算规则中,查找合并后对象所满足的运费计算规则;

第一计算单元,用于根据所满足的运费计算规则,计算合并后对象的运费。

在本申请的又一可行实施例中,上述所有实施例中的第二计算模块66,包括:

第一获取单元,用于获取当前用户已购买未配送对象的已支付运费;

第一判断单元,用于判断对象合并后的运费是否大于所述已支付运费;

第一设置单元,用于当对象合并后的运费大于所述已支付运费时,设置用户当前购买对象的运费为:对象合并后的运费与已支付运费的差;

第二设置单元,用于当对象合并后的运费小于等于所述已支付运费时,设置用户当前购买对象的运费为零。

在本申请的另一可行实施例中,上述所有实施例中的第二计算模块66,包括:

第二获取单元,用于获取当前用户已购买未配送对象的已支付运费;

第二判断单元,用于判断对象合并后的运费与所述已支付运费是否相等;

第三设置单元,用于当对象合并后的运费与所述已支付运费相等时,设置用户当前购买对象的运费为零;

第四设置单元,用于当对象合并后的运费与所述已支付运费不相等时,设置用户当前购买对象的运费为:对象合并后的运费与已支付运费的差。

在本申请的又一可行实施例中,所述第一商家信息为用户当前购买对象所归属商家的店铺编码,所述第二商家信息为用户已购买未配送对象所归属商家的店铺编码;上述所有实施例中的第二判断模块64,包括:

第三判断单元,用于判断用户当前购买对象的店铺编码与已购买未配送对象的店铺编码是否相一致;

第一确定单元,用于当用户当前购买对象的店铺编码与已购买未配送对象的店铺编码相一致时,确定第一商家信息与第二商家信息相匹配;

第二确定单元,用于当用户当前购买对象的店铺编码与已购买未配送对象的店铺编码不一致时,确定第一商家信息与第二商家信息不匹配。

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文中,诸如“第一”和“第二”等之类的关系术语仅仅用来将一个实体或者操作与另一个实体或操作区分开来,而不一定要求或者暗示这些实体或操作之间存在任何这种实际的关系或者顺序。而且,术语“包括”、“包含”或者其任何 其他变体意在涵盖非排他性的包含,从而使得包括一系列要素的过程、方法、物品或者设备不仅包括那些要素,而且还包括没有明确列出的其他要素,或者是还包括为这种过程、方法、物品或者设备所固有的要素。在没有更多限制的情况下,由语句“包括一个……”限定的要素,并不排除在包括所述要素的过程、方法、物品或者设备中还存在另外的相同要素。

以上所述仅是本申请的具体实施方式,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或本申请。对这些实施例的多种修改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将是显而易见的,本文中所定义的一般原理可以在不脱离本申请的精神或范围的情况下,在其它实施例中实现。因此,本申请将不会被限制于本文所示的这些实施例,而是要符合与本文所公开的原理和新颖特点相一致的最宽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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